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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一起涉毒案件的成功辩护要点

发布日期:2020-12-18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案情简介

  在深圳开蓝牌车的车主L驾车搭载Z途经深圳某一检查站时,被执勤武警截查,当场从车上缴获58.3克氯胺酮,车主L驾车逃离,Z被当场抓获。之后,公安机关在Z的家中查获各类毒品3公斤,经查,Z、L、D在2009年初开始在Z的家中制造毒品。后Z因本案的制造毒品已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目前正在服刑,D在逃。2016年2月,L在老家因与邻居产生纠纷将对方打成轻伤二级。

  下图为本案进展示意图:

  通过阅卷,走访现场、大量的调查、与办案人员沟通后董玉琴律师及团队成员郑任浩、王标律师注意到,本案没有证据证明L具有制造、运输毒品的行为,对于本案的证据分析如下:

  一、指控L制造毒品的证据主要是Z的言词证据,而其自身的供述存在根本性的矛盾,且与被告人L、Z的同居女友、证人小Z(系Z的4周岁儿子)、管理处工作人员的陈述也存在多处矛盾,与案件的客观事实不符。

  1、Z在2009年因涉嫌制造毒品罪的侦查中形成的讯问笔录,与因本案于2016年7月6日在监狱中形成的笔录存在着本质上罪与非罪的矛盾。Z在刚开始称L系制造毒品的主犯,后又变为“没有参与、记不清了”。

  2、2009年,Z的同居女友与Z两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育有小Z,案发时两人亦系男女朋友关系,其笔录仅有一部分对L不利,且其中对Z有利、L不利的供述与其他三位证人的陈述也存在矛盾。

  3、小Z作为Z及其同居女友的孩子,虽只有4岁,但能准确地表达出家中的“瓶瓶”、“机器”是父亲拿回家的,是爸爸在做这些“药药”。

  4、检查站武警战士的证言存在矛盾,对案件的查车细节与Z、L表述各不相同,现场也无监控录像或执法录像,且为一人执法。

  5、Z所在小区的管理处人员称L的车辆进入该小区。

  而被告人L的供述稳定,多次笔录中均称并未参与过制造、运输毒品。

  涉案物证,即家中查获的多种毒品、包装、器皿中均无L的生物特征,无法指向L参与制造。

  二、承办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L运输毒品罪,定性错误,其仅有可能涉嫌非法持有行为,且不构成犯罪

  1、L对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表示认可。L的所有供述均称系Z有一次坐他车时将装有疑似毒品的信封放在车上,之后这个信封在车上放了两三个月的时间,自己都忘记了,其自己并不吸毒,也不知道是毒品。车辆是其做蓝牌车司机拉客所用,并不符合“明知是毒品而运输”的情形。被告人仅仅系被检查站查车时逃跑,其所有的解释均为“怕查蓝牌车”,事实也是如此。按常理分析,L曾在老家注册开店铺,如果其明知自己涉嫌运输毒品、涉嫌犯罪,一般不会使用真实姓名去注册,也不会在发生了故意伤害案后主动跑到派出所调解并投案自首。《大连会议纪要》第十条规定了主观明知的认定一定要结合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明知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运输”的定义明确表示为“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其具体含义就是在人与人之间或者按照他人的安排在特定的地点之间运输并交付毒品,而不是仅仅携带毒品进行物理位置上的移动;运输毒品罪的主观故意是对毒品的流通提供帮助,使毒品在物理位置或者人与人之间流通,通常是贩卖、走私、制造等毒品犯罪的一个部分或者过程,没有为了运输而运输的。

  就本案而言,Z将装有疑似毒品的信封放在L的车上抽屉后,L主观上不确定信封里的物品就是毒品,只觉得是“不好的东西”,其次更没有制造、贩卖、走私的故意,只是单纯的让信封放置在车上,其也两三个月没去理会该信封;客观上,案发当天L从布吉康达尔花园接Z去罗湖,这两个地点距离间隔只有几公里,L仅仅是携带毒品进行短时间、短距离的移动。结合以上解释对“持有”的定义为占有、携有、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的行为,即包括静态的持有,也包括动态的持有。L是一名专职的司机,案发时其已在深圳开了近10年的蓝牌车,车辆是其除了住所以外的“第二个家”,如正常人一样会随意放杂物在车上,如果将疑似毒品放置在车上就简单的认定为运输行为,显然既不符合生活常理,更与事实不符。基于以上事实,L驾驶载有疑似毒品的车辆去实施客运行为是处于非法持有毒品过程中。

  2、即便该疑似毒品为真正的毒品,其数量也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查获的58.3克疑似毒品经检验具有咖啡因和氯胺酮成分,根据《大连会议纪要》第五条规定,应当以毒性较大的氯胺酮计算,本案案发系2009年,根据当时2007年《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四(二)的规定,氯胺酮的换算比例是20:1,即58.3克相当于2.915克海洛因,尚不足以达到非法持有毒品10克才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法院认定

  指控L制造毒品罪不能成立,因为“仅Z的供述指向L参与制毒,其它证言要么不明确要么未指认,Z的证言没有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或佐证”。

  关于运输毒品罪,有武警战士的证言、同案Z的供述、从L车上查获的毒品,且L被查获毒品后冲关逃跑,相互印证,指控的运输毒品罪成立。

判决结果

  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运输毒品罪判处二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办案心得

  本案历经龙岗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深圳市检察院、市中院,在两年半的时间内终于结束了一审程序,承办律师及其团队成员向承办机关提交了二十多份法律文书,与承办人沟通若干次,为的就是争取到疑罪从无,存疑证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能够落到实处。

  承办律师董玉琴经常说:“辩护律师只有注重案件的办理过程,才能在承办的每一个细节、每一个环节中了解到一些有利的和不利的证据,以及有证据的和无证据的事实,据此制订正确的辩护方向、及时调整策略。这样全力以赴地用专业的态度去对待辩护工作,一般来说终归会有一个好结果。”本案也很好的诠释了这段话的意义,本案中被告人被关押两年半才一审结束,但最终判决执行有期徒刑3年,期间律师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取得这样的结果与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不懈努力是分不开的。

  附:《辩护意见》(节选)

律师简介

  董玉琴律师系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律师协会商事犯罪预防与辩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十大公益律师。

  董玉琴律师团队成立于2015年,由一批热衷于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组成,其中有在深圳从事多年经侦、司法工作的干警成员、也有在省级检察院从事近三十年公诉工作的检察官、还有多年拼搏在一线办案战线上的资深刑事律师。他们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有着热情的学习态度,有着坚定的法律信仰,为了共同的目标——刑事辩护而走到了一起,一起学习业务新规、一起授课分享、一起研讨案件、一起出庭辩护。近几年,团队承办了多起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取得了很好的结果。如:公安部督办的走私400公斤可卡因案、深圳某p2p公司集资诈骗数十亿案、香港人蔡某走私普通货物案、杨某杀人碎尸抛尸案等深圳有着重大影响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