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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抓程序违法辩点,为死立执当事人卸下脚镣 ——记Z运输60公斤毒品发回重审案

发布日期:2020-12-16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概要】

  即将到来的6月26日是联合国于1987年确定的国际禁毒日。毒品对于人类社会的危害人尽皆知,历来属于世界各国严厉打击的对象。作为对涉毒犯罪打击相对严厉的国家之一,每年6月26日前后,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会对重大毒品案件进行开庭审理或宣判。

  两年前的6月2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三个重大毒品案件中的三个当事人宣判死刑立即执行。宣判后上诉期间,其中两位当事人本人及家属通过多方打听,找到深圳专业办理毒品案件的董玉琴律师团队,经过双方充分沟通,家属最终决定委托。

【案情简介】

  2014年汕尾某地,甲乙两人在甲子镇拉来一大包冰毒,找到Z及丙进行分装。分装后的毒品放置在由丙驾驶的车上,Z驾驶另一车辆载着乙及另两位案外人,两辆车一前一后从汕尾市前往深圳某地。车辆行驶至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某地,丙驾驶的车辆不慎追尾撞上Z的车辆。由于后车损毁较为严重,乙等人欲转移后车上的毒品,见此情形早已布控的公安民警立即着手抓人。几人见状纷纷逃跑,唯有不舍弃毒品而逃的乙被当场抓获,几天后公安又抓获了甲及丙。因Z迟迟未到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甲、乙、丙三人先行处理,判处甲乙两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丙无期徒刑。两年后Z归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办案过程】

  前案中三个非常重要的同案犯——甲、乙、丙,因Z未到案,甲完全将责任推给了Z;乙否认自己是毒品的所有人,对Z的指供相对中立;丙本身知道的不多,对Z也没有太多的不利。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判处甲、乙死刑立即执行的理由是“本案虽然查获了数量巨大且纯度极高的毒品,但仍有罪责作用更大的嫌疑人Z等人在逃,而本案三名被告人均是受Z的指使实施本案毒品犯罪,且不是涉案毒品的实际购买者,亦不是涉案毒品的实际提供者,对涉案毒品不具有所有权和处置权…故对甲、乙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董玉琴律师团队介入后立即开展辩护工作,先后多次到省高院进行阅卷、查看视频,提交通知证人、申请鉴定人出庭、调取鉴定内档、调取同案同步录音录像等多份申请书。

  阅卷过程中,律师团队通过甲乙两人供述、行为轨迹、通话记录等推断本案中乙和甲系真正的毒品上下家。Z告知辩护人其几年前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时甲曾帮助过他和他的家庭,甲对其有恩情,为还人情,其在后期知道甲涉及毒品时,在未谈过是否有报酬的情况下,Z应甲的要求提供了分装毒品的场地、车辆,并叫来丙开车运输毒品,自己也参与了分装。正因为Z有参与,甲便把所有责任推给Z,并称毒品的所有人是Z。

  Z在案发后,对于其所参与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坚决否认是毒品的所有人。但前案中甲完全推卸责任,而乙为自保并未如实供述其所处地位。主审法官在分装场地、运输工具和人力皆由Z提供,且有甲供述的情况下认定Z为主犯也不无道理。辩护人认为Z在一审中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虽在情理之中,但量刑与之实际所犯罪行并不相符。

【辩护思路】

  基于以上案情分析及对全案卷宗的研究,律师团队着眼于实体辩护及程序辩护两个方向,并重点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1. 甲的言辞证据不客观,其自身多次供述矛盾,且其供述与多项客观证据相互矛盾。

  甲在如何与乙见面、两人如何回甲子镇取冰毒、在毒品分装现场的分工、发现少了一包毒品后谁安排回其住处取毒品等细节上的供述均与其他同案人供述矛盾,甚至指鹿为马称其租住的公寓是为Z所租(租公寓时Z因涉嫌敲诈勒索还在羁押期间)、称丙开的运毒车是Z所有,与客观证据相互矛盾。其供述明显不客观,无法令人信服。

  辩护人在开庭质证时指出以上不合理之处,结合Z本人的供述论证其并不是涉案毒品的实际控制人,不是整个事情的主导者,其不应被认定为本案的主犯。这些意见为主审法官在其作用和地位的认定上埋下伏笔,使其无法达到内心确信的地步。

  2. 涉案疑似毒品的称量、取样、鉴定等程序严重违法。

  多处搜集的疑似毒品称量时未标明毛重净重;上缴疑似毒品收条的数量与称重的数量不一致;鉴定意见中载明的疑似毒品含量表述为“含量均为68.6%”,即在没有单独对每一份检材进行含量鉴定的基础之上,就直接得出平均含量为68.6%的结论,不符合逻辑。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提纲明确要求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明确要求出具每份检材的具体含量,但侦查机关仅出具情况说明称含量鉴定是依法依规鉴定,合法有效。

  3. 原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符合相关规定。

  辩护人了解到本案一审法庭组成人员中的一人未入员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第45条规定,法官是指经法官遴选委员会遴选后进入法官员额的法官。原审审判之时已实行员额制改革,审判人员没有进入员额,即不具有审判资格,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作为长期从事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的团队,我们知道以上任何一个程序问题都有可能让当事人保命,尤其是一审已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不敢有丝毫的懈怠。

  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进行开庭审理并网络直播,因案情重大复杂,旁听席上座无虚席,除了当事人家属外还有大量的律师同行参加旁听,过道上都挤满了人。董玉琴律师携手草原狼毒品辩护团队领头人曹春风律师参与庭审,两位辩护人在庭上默契配合、火力全开,获得了极佳的庭审效果。庭后,家属又增添了几分信心。

【阶段性成果】

  果不其然,庭审后次日,法官助理即催促辩护人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及辩护意见,省高院在庭审后第六日火速作出裁定,以最简单的“原审审判组成不符合规定”理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律师团队在收到裁判文书后,多日以来悬着的心也算是有所着落。尽管不是最终的裁判结果,当事人未来的命运仍未可知,但起码戴了一年多的脚镣暂时解开了,也暂时为当事人摘掉了“死刑犯”的帽子,给了当事人生的希望。

【后记】

  董玉琴律师常说,毒品案件和其他案件不一样,在于其不仅需要相关法律知识和一定的办案经验,还需要具备专业的毒品相关知识、化学方面的知识、需要更多了解侦查机关侦破毒品案件的常用手段、了解检察官和法官对于毒品案件重刑主义的办案思维。

  作为长期专业从事重大、复杂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的律师团队,董玉琴律师团队对该类案件可以说是习以为常,但具体到个案仍然感慨万分。团队长期秉承的理念即是,让该死的人死得明白,让不该死的人生命留存。在“帮助”毒犯的同时,团队律师也长期参加禁毒宣传和反毒教育,让更多的人了解毒品、敬畏毒品、远离毒品,反毒、防毒、拒毒、禁毒,从我做起!

【团队参与禁毒宣传节选】

【发回重审裁定书】

律师简介

  董玉琴律师: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大成毒品犯罪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从2007年开始在深圳做专职律师,长期在深圳市律师协会的青年工作专门委员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服务;现任商事预防与辩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长期在深圳市义工联、法律援助处等机构值班,办理了两百余宗法律援助案件,系深圳律协、福田区律师学院及团队讲师团讲师。

  王标律师: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于刑事案件,尤其对毒品和经济犯罪学习研究颇多。

  钟乃容律师: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自执业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法律研究,在参与辩护的每一起刑事案件中,都做到设身处地、身临其境。

  董玉琴律师带领团队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尤其擅长办理毒品、枪支、走私、经济案件。被深圳市律师协会、深圳市法律援助处、刑辩力团队等机构授予“深圳十佳公益律师”、“办案能手”、“优秀刑辩律师”、“刑辩力导师之星”等称号。因做公益被深圳市人民政府信访办等部门多次表扬,因办理外国人的毒品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受到印度尼西亚、新西兰、美国、蒙古领事馆表扬。团队长期致力于公益禁毒宣传工作,成为反毒先锋,经常到强制隔离戒毒所、拘留所、社区、学校进行禁毒宣传和授课,参加国际药物滥用学术会议。

  团队办理的毒品案件:公安部督办案件多宗、百公斤级以上毒品案件多宗、保命案件多宗、无罪或不起诉或重罪变轻罪的案件多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