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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冰: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适用 ——记一起交通肇事案的量刑辩护

发布日期:2020-12-15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前 言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在限制国家刑法权、保护被告人权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许多国家在刑法甚至是宪法当中规定了这一原则。

  我国刑法在总则中明文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理论上对犯罪构成与罪数形态的定义,司法实践中对于罪数认定与处罚所遵循的一贯准则等,均在实质上体现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内在精神要求。

一、基本案情

  2019年4月20日凌晨,张三(男,化名)酒后驾车,在深圳福田某快速干道撞到横穿马路的李四(女,化名),致后者当场死亡。张三继续驾车前行,不久后发现车辆异常,返回现场确认后离开,后回到家中用电话报警投案。张三验血报告未检出乙醇成分(吹气13)。公诉机关认为张三涉嫌交通肇事后逃逸,起诉至福田法院。

二、辩护过程

  (一)及早介入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杨崇新律师和刘冰律师在案发后24小时内接受委托,动员当事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

  当事人被刑拘后,杨崇新律师、刘冰律师于24小时内与主办侦查员沟通法律意见,阐明划分事故责任时应充分考虑被害人数次于夜间横穿主干道这一事故诱因的观点。该意见得到采纳,最终交警认定张三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主责;李四横穿主干道,负次责。

  案发后72小时内,两位律师协助当事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

  (二)争议焦点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辩护人认为,逃逸情节是张三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责的评定依据(依据交通故责任评定办法,酒后驾车并不必然负全责或主责),即张三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重要依据。张三涉嫌普通交通肇事罪,应按第一档量刑。

  公诉机关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应按第二档量刑。

  (三)法院观点

  主审法官认为,《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将逃逸情节作为评定张三负主责的主要依据,逃逸情节已作为交通肇事罪入罪标准进行了评价,故不再作为本罪加重情节中的“逃逸”行为重复评价,因此,对辩护人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自首、获得谅解等情节,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一年。

作者简介

  刘冰律师,2002年从警,在多地基层派出所与治安管理科从事17年刑事行政执法与社区基层基础管控工作,破获多起有影响的刑事行政案件,创立多项基层社区管控工作模式,获得个人三等功一次、市局嘉奖四次、“社区卫士”铜质勋章一枚。

  2019年1月加入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参与办理的数起案件取得不起诉、不予批捕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