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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时机恰当,涉黑案二审改判从宽处理

发布日期:2021-01-22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2020年12月30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于兴泉律师张宇实习律师收到了承办的青海省某涉黑案二审判决书,判决书对上诉人倪某(化名)改判从宽处理。该案中,律师提出建议恰逢其时,当事人充分把握时机认罪认罚,最终争取了最大利益,充分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和价值。

一、认罪认罚制度的背景及意义

  2014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了“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见。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此后,认罪认罚通过修正案正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两高三部”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阐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可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以贯之的体现,对于推动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进一步保障人权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为了使认罪认罚制度真正得到落实,《指导意见》规定,认罪认罚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并且,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可以说,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了全方位的“回归的金桥”。

  在认罪认罚制度的实施过程中,辩护律师的作用不容忽视。《指导意见》第四条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是否认罪认罚进行沟通,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并就定罪量刑、诉讼程序适用等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这是因为,认罪认罚制度不能以牺牲事实和证据为代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准确理解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犯罪、接受处罚的法律后果的前提下,衡量作出是否认罪认罚的判断。而辩护律师在这一过程中,不仅起到为当事人释明制度内涵、分析利弊的作用,更能有效监督认罪认罚制度的落实,防止从宽流于形式、当事人的诉讼权益遭到侵害。

二、本案何以在二审中认罪认罚

1.案件背景

  本案系青海省挂牌督办的涉黑案件,案情较为重大复杂,背景更是扑朔迷离。其中,当事人倪某女系第一被告人即“黑老大”倪某某的长女。在该案立案初始,倪某女并非侦查机关调查的对象。直到倪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半年有余后,因其不配合有关职务犯罪的调查,作为侦查手段,倪某女才被以涉嫌强迫交易、强迫劳动为名,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直到审查起诉阶段,倪某女仍然被以该罪名取保候审。

  在审查起诉末期,公诉机关通知倪某女增加了两罪名,即寻衅滋事罪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证据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倪某女却被增加罪名、乃至指控为黑社会组织成员,不免令人生疑。

  此后,倪某女被移送审判,在本案一审开庭前一周,法院突然下发《逮捕令》,决定对倪某女执行逮捕。

  凡此种种,反映了倪某女事实上是被牵涉进案件的复杂背景,更为本案的实体审判埋下了隐患。

2.一审情况

  鉴于本案背景与证据、事实的复杂情况,律师在与倪某女充分沟通后,决定进行无罪辩护,倪某女亦表示坚决不认罪认罚。

  一审法院经过十余天的开庭,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了公诉机关指控的倪某女全部四个罪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强迫劳动罪,各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执行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3.二审结果

  一审判决后,律师及时前往看守所会见倪某女。倪某女对律师的工作致谢,并明确表示上诉,委托两位律师继续为其二审进行辩护。

  二审过程中,考虑到倪某女的实际情况,律师再次会见倪某女,向其解释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和意义,并建议倪某女抓住最后审判的机会认罪认罚,换取量刑上的从宽处理。倪某女认真听取了律师的意见,慎重考虑后作出了认罪认罚的决定。

  随后,律师立即先后与二审法院、检察机关进行沟通,向其传达了倪某女认罪认罚的意愿,并就本案一审的实体、程序情况进行说明,详细阐述了本案证据上存在的问题,以及律师的辩护意见。二审检察机关听取律师意见后,十分认真负责地与律师进行了进一步协商和沟通,并请律师协助取得倪某女签字的笔录。之后,检察员亦当面听取了上诉人本人的意见,并制作《认罪认罚具结书》。

  由于上诉人倪某女在二审中认罪认罚,二审法院依法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进行改判,在罪名没有变化、单个罪名刑期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二万元,相较一审判决减去了一年的刑罚和五千元的罚金。

三、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时应当注意的要点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试行以来已四年有余,此间争议声不绝于耳,如何正确适用该制度在理论和实务界均引发了大量讨论。结合本案,律师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深刻理解一审阶段被告人不认罪认罚的多层次原因。诚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的初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越早认罪认罚,越能体现其如实供述、坦白从宽的诚意,也越能节约司法资源,因此,将对其给予越多的刑罚优惠。但是,并非所有案件都适合在一审进行认罪认罚。对于明显属于无罪的案件,不应认罪认罚,自不讳言;对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的案件,也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刑事诉讼原则,不轻易认罪认罚,否则就是对本制度的根本破坏。

  具体到本案,除了上述证据、事实、程度方面存在的问题,还需考虑当事人倪某女被追诉的现实背景。已如上述,倪某女实际上是因其身为“黑老大”女儿的身份,才被追诉、羁押乃至判刑。从其是否真正犯罪角度看,本案事实不清、疑点重重;从其为人子女的情况考虑,亦不能接受因自己认罪认罚而给同案父母带来不利影响的后果。因此,于情于理均不应认罪认罚,而应当在一审阶段主张无罪。

  第二,律师给与当事人认罪认罚建议的动因。律师作为比当事人掌握了更多法律知识和证据情况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在合适的时机和场合,就是否认罪认罚及时给与当事人合情、合理、合法的建议。

  本案中,尽管关于当事人倪某女的事实与证据存疑,但一审判决已经进行了全部认定,在没有新的证据和事实的情况下,结合当前“扫黑除恶”的大背景,二审将很难做出根本改变。并且,倪某女作为家中的长女,下有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七个弟妹需要照顾;其本人亦有两名常年患病的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对于倪某女而言,及时接受改造、尽早回归社会,承担起作为母亲和长姐的责任,是最为重要、紧迫的诉求。而本案经过一审的实体审判,事实部分已经基本固定,二审中倪某女再认罪认罚,也不会对作为同案被告的其父母的定罪量刑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综合审判结果和各种情况,律师提出了认罪认罚的动议,得到了当事人的肯定。

  第三,从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律师和当事人应该及时掌握时机。在刑事案件中,是否认罪认罚、何时认罪认罚,都应当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根本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本人的意愿,由当事人做出最佳、最终选择。

  毋庸置疑的是,刑事二审程序中仍然可以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认罪认罚,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认罪认罚的价值、作用决定是否从宽,并依法作出裁判。并且,鉴于我国刑事诉讼二审终审的规定,第二审程序将是当事人通过认罪认罚制度获得从宽处理的最后一次机会。因此,律师和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应当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进行评判,及时把握机会,作出是否认罪认罚的建议和决定。

  在本案中,一审判决前进行认罪认罚,将直接影响到案件涉黑的认定,对当事人本人及全案均不利;而二审阶段认罪认罚,既不会给已经基本定型的判决结果带来不利影响,又能为当事人换取尽早解除羁押的结果,应当为最优解。

  纵观全案,通过对案件背景、事实、证据的全面把握,律师能够进行及时、准确的判断,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利益,工作成果得到了当事人和家属的一致认可。而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际适用,依然需要在实务中不断总结经验、寻找最合适的展开道路。

律师简介

  于兴泉,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委会执行主任,北京律协第十一届职务犯罪预防与辩护委员会委员。在二十余年的律师执业中,长期研究经济类刑事犯罪案件、职务犯罪刑事案件的预防与辩护。承办过诸多经典案件,如北京市交管局原局长宋某受贿案、京城黑客第一案、某国字号证券股份公司单位行贿案、温州“书画宝”案、浙江邮币卡集资诈骗案、湖北邵某骗取贷款案、上海快鹿集团集资诈骗案、陕西神木(“1·12”矿难)重大责任事故案等。

  张宇,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先后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研究科,获法学硕士学位,工作语言为中文、英语和日语。熟悉中日刑法学理论,专注于刑事辩护业务。至今已参与办理数起重大、复杂涉黑案件,均取得良好结果。其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效、优质的工作成果,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