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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慕、王涛 | 从一起“涉黑骨干”案件看“轻判保财”的辩护技巧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近日,大成杭州办公室何慕律师、西安办公室王涛律师主办的一起涉黑案件,经审查起诉、一审、二审阶段的不懈努力,辩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得到了委托人的高度认可,赢得了司法机关的尊重。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认定委托人W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致死)两罪,并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检察机关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量刑建议判处6-7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查扣其个人及亲属名下价值超2000万元的财产。经大成所辩护律师专业、尽职的工作,检察机关对W某的故意伤害罪作不起诉处理。案件经两审法院审判认定W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但不认定其为骨干成员,量刑也降为有期徒刑五年两个月,同时将没收财产改为罚金60万元。

  该案的有效辩护说明在涉案人数较多的涉黑案件中,司法机关往往整体看待案件,而辩护律师站在具体委托人的视角看待案件,二者对于证据的关注焦点不同,得出的结论往往差异巨大,这为骨干成员及一般参加者进行罪轻辩护留下了空间。

一、案件概况

  该案共97名被告人(后分案处理,认定涉黑49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开设赌场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多起、多类犯罪,涉及酒水销售、放贷等多个行业领域,系当地涉黑“第一案”,一审开庭19天。检察机关认定组织、领导者1人,领导者1人,骨干成员11人,委托人W某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列为第五被告人,在骨干成员中排第三位。

二、案件特殊性

  旧案重提,证人变成嫌疑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之一——故意伤害案发生于2005年。在案件发生后,W某作为现场证人接受了多次询问。经过审判,法院分别于2006年、2007年、2009年对涉案人员的故意伤害行为与窝藏行为作出判决。此次旧案重查,将W某及其他人员列为犯罪嫌疑人。由于案发时W某身在案发现场,且存在同案犯的不利供述,公安机关据此将W某移送审查起诉。

  没有个案,莫名其妙成骨干。进入审理阶段后,因故意伤害罪在检察环节不起诉,出现了司法实践中罕见的现象:当事人W某与全案的8项罪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外)、23起组织犯罪事实、1起组织违法事实以及5起个人犯罪事实均无任何关联,即在对W某无任何个罪指控的前提下,认定W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将其指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并建议法院对其判处6-7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辩护工作

  鉴于本案存在诸多特殊情形,何慕律师与王涛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辩护堪称一场“人财保卫战”。

  (一)故意伤害罪

  本案系一起发生在公共场所、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麻某与被害人因口角引起纷争,纠集袁某等人围殴、将被害人乱刀砍死。W某虽在现场但并未参与围殴。此次旧案重查,公安机关认为该案属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W某的言行与案件的起因有一定关联,且在案发后避重就轻、误导侦查方向,认定其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并移送审查起诉。

  1、拆分事实环节,逐一对比证据。在初步审阅案卷后,承办团队发现在案的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与W某的供述之间存在显著矛盾,且该矛盾将直接影响对于W某主观上是否具有共同伤害故意以及客观上是否有教唆、帮助行为的认定。

  承办团队基于“事前、事中、事后”的事件发展逻辑,将本案拆分成诸多事实环节,例如W某去酒吧的时间及原因、被害人去酒吧的时间、双方在酒吧期间的交流、双方离开酒吧之后的交流、W某在围殴现场的行为表现、事后的行为表现等多个事实要点,并且在各节事实下,分别罗列在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书证等相关证据内容,比对相关言词证据、书证之间是否存在冲突,论证对W某不利的同案犯供述及证人证言不应采信。同时,辩护人将证据存在的矛盾整理汇总成书面材料,提交给检察官,并争取当面交流。

  2、查阅同步录音录像,为初步意见提供支撑。在当面交流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本案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案件,要求查阅同步录音录像,获得许可。辩护人在检察院案管办连续三天查阅录音录像,针对录音录像中反映出的问题逐条列出,指出录音录像与卷宗笔录存在不一致、侦查工作不规范、存在疲劳审讯、指供诱供等多处问题。结合其他证据,辩护人再次提交书面意见,提出本案纸质笔录存在的矛盾不仅无法通过录音录像排除,而且录音录像中存在的多处问题也无法得到合理解释。

  3、回归共犯理论,主客观严密论证。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概言之,在客观要素方面,行为人应有帮助、教唆行为,为结果的发生提供一定原因力;在主观要素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应能够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其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抱有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得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彼此联系,相互结合成为一个整体的犯罪行为。通过对在案证据抽丝剥茧般的比对与挖掘,办案团队有力论证了现有证据难以证明W某有怂恿同案被告人麻某、袁某等人伤害被害人或者激化纠纷的行为,亦难以证实W某主观上具有伤害被害人的动机与故意,因此支撑W某成立共同犯罪的证据体系难以成立。

  最终,辩护律师综合全案证据,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W某的故意伤害罪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故意伤害罪存疑不诉之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警报暂时解除,但检察机关认为本案社会影响大,W某与本案黑社会性质组织“老大”关系密切,二人师徒相称,W某曾为“老大”多次帮忙处理事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壮大起到重要作用,故认定W某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至七年、并处没收财产。

  1、重视庭前沟通,穷追不舍。

  本案审判阶段碰上扫黑除恶“收官战”,可谓时间紧、任务重,辩护人除紧紧抓住阅卷、查看录音录像、召开庭前会议的机会与审判人员积极沟通外,鉴于本案在当地影响重大,有多名涉案人员亲属在当地公检法工作,在当地审理可能存在先入为主,甚至为避嫌而不当地加重处罚的情况,辩护人先后到省、市检察机关提交管辖权异议并不断跟进督促,后当地市级检察机关扫黑办专门参加庭前会议就案件管辖进行解释,虽然未能改变管辖,但是据此引起了审判机关和上级机关对W某涉案情况的重视。

  2、抓牢庭审辩护,寸步不让。

  一是从指控的四个特征的逻辑漏洞出发,论证W某退出时涉案组织尙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组织特征方面,辩护律师通过研判“组织”惯例的指控、统计全案被告人加入“组织”的时间等细节梳理,驳斥公诉方的指控基础,认为该团体并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惯例、组织规模、人员结构的法定要求;在危害性特征上,辩护律师一方面指出公诉方的论证缺少对“组织”层面的指控以及不符合“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定前提,另一方面基于酒水销售市场前端、中端、末端的市场特性论述实现非法控制的客观不能;在行为特征上,辩护律师对个案发生时间以及暴力性、胁迫性和组织性的有无进行逐一分析,瓦解公诉方的论证体系;在经济特征上,辩护律师指出公诉方的指控存在大片时间空白且未从“组织”层面进行论述。

  二是从标志性事件之前无组织犯罪论证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时间指控错误。辩护人对检方指控的各项违法犯罪活动发生时间进行可视化梳理,指出在W某与该团体密切接触期间该团体并未进行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在庭上以人的成长阶段作喻,即普通的共同犯罪为“婴幼儿”,犯罪集团、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青少年”,黑社会性质组织为“青壮年”,以此强调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在短时间内难以形成,普通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向黑社会组织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W某只参与了该团体的初期发展阶段,此时黑社会性质组织尚未形成。

  三是从缺乏个案及地位作用两个角度论证不应当认定W某为骨干成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最高刑期为七年,是否认定骨干成员在刑期上差异不大,但骨干成员一般应当没收财产,而W某及其亲属扣押在案的财产超过2000万。本案最特殊之处便在于W某不曾参与被指控的任何一起违法犯罪事实,因此辩护人牢牢把握这一点,从两个层次对W某的角色定位进行阐述。一是结合《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从全案违法犯罪事件的参与情况、与其他涉案人员关系的紧密程度、在团体中的职责岗位、与同案犯被控犯罪的横向对比等角度,反驳检方关于骨干成员的指控。二是强调证据裁判原则,结合扫黑除恶行动“严格依法办案,不升格,不凑数”的精神,论述不应将无任何个案的当事人拔高评价。

  此外,辩护人还向法庭多次强调,本案不应为社会舆论裹挟迎和,而应依据事实与法律审慎定性、依法裁判。

  3、加强财产辩护,分厘必争。

  基于案件的特殊性,辩护人将财产辩护与定罪量刑辩护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围绕两个层面展开辩护工作。一是澄清涉案财产的性质与归属。辩护律师向法庭逐一解释涉案财产的来源,并且基于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反对公诉机关关于没收W某及其亲属名下所有财产的量刑建议,认为其完全颠覆了现有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二是强调没收财产的“不应”与“不必”。除前述对当事人在团体中所起作用的论证,辩护律师还从法律规定的选择性(即可以没收而非应当没收)、法律目的的符合性(即不没收财产亦不悖“打财断血”的本旨)、社会效果的平衡性(即W某一家老小的后续生存)以及刑法的慈悲性(即刑法惩罚和宽容并举、冷峻与温情共存的特性)的角度,说明对W某处以没收财产刑罚的不必要性。为说服法院对当事人W某不予没收财产。辩护律师还列举了当地中央督办的多起重大涉黑案件判决并非一刀切地对骨干成员没收财产的实例,并指出如果没收财产,法院势必要先分家析产,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执行难度巨大,显然罚金刑更适当。

  由于辩护人庭前准备充分,庭审表现得当,观点论证有力,长达十多天的涉黑部分庭审中,发言多次引发旁听家属鼓掌,亦有多名同案被告人家属在庭后向辩护人表达谢意。最终,法庭要求公诉机关重新提出量刑建议未果后,对全案二十多名被告人(含认罪认罚已经签署具结书的十多名被告人)在量刑建议幅度之外判处,特别是对W某的判决,可谓既轻判又保财。对于这样的结果委托人、家属是满意的,辩护人也感到欣慰。不过辩护人同时也深感无奈,辩护人始终认为,本案控方的指控逻辑是不成立的,特别是在尚未实施有组织的犯罪行为时即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导致错误认定W某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三年专项斗争已经收官,未来扫黑除恶要“常态化”,期盼司法机关办案越来越规范,判决越来越公正。对于辩护律师来说,每一起案件都是与委托人的一次共同跋涉,虽然分外艰难,却弥足珍贵,尽心尽力方可问心无愧。

律师简介

  何慕,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企业合规法律服务中心理事、大成刑辩学院副院长,大成杭州办公室刑事业务部主任,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理事,杭州市刑民交叉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刑事风险防范专业委员会委员。“‘二五三’辩护法”、“刑诉三辩”、“庭审五辩”刑事辩护理念的提出和倡导者。

  王涛,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于刑事业务,所办案件多能取得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