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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玉琴律师团队 | 细节决定成败 —— 记一起特殊案件的无罪辩护经历

发布日期:2021-04-15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一、案情简介

  R有一个孩子,孩子曾患有一种严重疾病,经过三年多的治疗,病情已有好转。去年的一天,R带着孩子出去游玩,晚上在入住的酒店内,R将孩子杀害然后自己跳楼自杀,后被酒店安保人员发现并报警。

二、办案经过

  R从高楼坠落却奇迹般地活了下来,但等待她的是警方对其涉嫌故意杀人罪的指控。董玉琴团队接受委托后,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

  彼时,R刚从重症监护室转移到普通病房,由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在医院里,董玉琴律师见到了情绪激动、泪流满面的当事人。通过与R交谈以及从多方获取信息,辩护人了解到R因为孩子的病情,早已“抑郁”多年,虽然过程中她并没有去医院就诊过,案发后才进行心理治疗。继续深入了解后,董玉琴律师意识到R很可能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于是确定了辩护思路——先从证实R行为时是否具有刑事行为能力入手。

  为了支持该观点,团队律师向多方收集了证据,包括R身边多位亲属的证言、其孩子多年的就诊病历及记录、其就诊的精神科病历、其与孩子的关系状况、以及平时社交平台的动态、周围人对其评价、其经济状况、事发后R的悔罪表现等等。其中多个证据都表明,R早在几年前就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并且有过多次自杀倾向。于是,辩护人向办案机关提交了《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同时也提前准备了《不予批准逮捕辩护意见书》。后来经过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R患有“重度抑郁”,系严重精神疾病,且在行为时不受控制、意识不清。

  结果一出,律师立即向办案机关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辩护意见书》,其中重点阐述了四点不适合批捕的意见:

  1.R轻生念头系因抑郁引起,不受自己控制。了结生命是为了逃避失去爱子的现实,而不是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

  2.事发后R精神崩溃、痛不欲生、一心求死,已经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其状态不适合羁押。

  3.R有固定住所和房产,可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4.司法鉴定结果已出,证明R患有“重度抑郁”症,而此疾病由来已久,因此不排除其行为时具有不负刑事责任的可能。

  办理期间,董玉琴律师曾与办案人员电话沟通数十次,也频繁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的同时对当事人进行安抚。等待结果期间,团队律师也未雨绸缪,考虑到当事人可能会被批捕,于是事先拟好了《不予起诉辩护意见书》。令人惊喜的是,最终律师收到的是《不予批准逮捕通知书》,R由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批捕。

  案件到这一步,似乎已经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律师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但转折随之而来,鉴于R的精神状况,检察院向法院提起了强制医疗申请。实际上当时距离案发已经半年之久,这半年中R一直在接受专业的心理治疗和精神科治疗,在家人的照顾和陪伴下她的精神状态大为好转,失去孩子的痛苦也逐渐减少,若对其进行强制医疗,远离家人、远离社会的环境可能会对她的病情更为不利。

  在此阶段,董玉琴律师团队继续代理案件。考虑到检察院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的规定提出强制医疗申请,团队律师将辩护重点放到了证明R不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上。

  代理词中,律师也着重提出了以下几点意见:

  1.案发后R一直在持续进行精神专科方面的治疗,如今精神状态好转很多,且身边一直有多位亲人陪伴,若对其进行强制医疗可能会适得其反。

  法庭也向R的主治医师调取了相关病历,其中明确记载“情绪良好、有开心的体验,记忆智能如前,注意力能集中做事”;建议“增加社会活动,家属陪同下回家适应”。尤其是医师在证言中明确“可以在家属看管下正常生活和人际交往;抑郁症不存在攻击他人、无暴力倾向、冲动伤人的可能不大”。

  2.鉴定意见也表明其属于“扩大性自杀”,即“怜悯性杀亲”,R的情形已不具备社会危险性。

  律师从相关的医学文献中了解了扩大性自杀的医学定义和相关案例。“扩大性自杀”是指患者在决心自杀前 ,担心病弱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亲人在自己死后孤独无依、生活悲惨而将他们杀害一同去死,从而造成严重的悲剧。受害人通常是患者的直系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行为人不会对直系亲属以外的其他社会公众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的暴力威胁危险。本案中,R未婚,唯一的孩子已去世,即使其精神类疾病还很严重,但因其已无至亲而不会对他人造成危害。

  3.R有自己的固定住所和数套房产,经济状况良好,有条件接受专业精神治疗,无需耗费司法资源。

  提交证据时,律师也将当事人的房产证及收入证明、诊疗记录等交给法庭,以证明当事人无需强制医疗,其有经济能力自行就医。

三、办案结果

  实际上,这是团队第一次办理强制医疗案件,也是摸着石头过河,不知道法院采纳律师意见的可能性有多大。在焦急等待了半月之后,再次收到了来自法院的好消息——法院驳回检察院的申请,决定对R不予强制医疗,当事人得以拥有自由。

  本案案情较为特殊,律师在辩护时不能以常规思维确定辩护思路,在证据的收集上更要面面俱到,以往忽略的一些细节证据显得尤为重要,例如当事人的经济情况、当事人与亲人之间的关系、其社会评价、社交动态等等,都是可以佐证当事人品格、性格、近期情绪和行为动机的证据。其实这类案件从情理角度来看,当事人也是受害者,相信深入了解案情的人都会对其给予同情和理解;而法理角度上,律师只有提交足够充分的证据,让法院做决定时有理有据、亦无后顾之忧,才能取得理想的结果。

律师简介

  董玉琴律师,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大成毒品犯罪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从2007年开始在深圳做专职律师,长期在深圳市律师协会的青年工作专门委员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服务;现任商事预防与辩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长期在深圳市义工联、法律援助处等机构值班,办理了两百余宗法律援助案件,系深圳律协、福田区律师学院及团队讲师团讲师。

  董玉琴律师带领团队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尤其擅长办理毒品、枪支、走私、经济案件。被深圳市律师协会、深圳市法律援助处、刑辩力团队等机构授予“深圳十佳公益律师”、“办案能手”、“优秀刑辩律师”、“刑辩力导师之星”等称号。因做公益被深圳市人民政府信访办等部门多次表扬,因办理外国人的重型刑事案件、毒品案件受到印度尼西亚、新西兰、美国、蒙古领事馆表扬。团队长期致力于公益禁毒宣传工作,成为反毒先锋,经常到强制隔离戒毒所、拘留所、社区、学校进行禁毒宣传和授课,参加国际药物滥用学术会议。

  团队办理的毒品案件:公安部督办或目标案件多宗、百公斤级以上毒品案件多宗、保命案件多宗、无罪或不起诉或重罪变轻罪的案件多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