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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庆 | 走访现场挖细节,认定自首获轻判——“现场等待抓捕型自首”之辩

发布日期:2021-09-10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一、案情简介

  嫌疑人张三(化名)与受害人李四(化名)系舍友,2020年12月21日下午,两人发生口角,张三被李四推倒在地,张三选择报警,因李四在派出所不赔礼道歉也未赔偿,张三心生不满,同日晚,公司将张三调至李四隔壁宿舍居住。

  12月22日凌晨,失眠的张三用门禁卡打开李四宿舍房门并将其反锁,从储物柜中拿出菜刀趁着黑夜朝睡梦中的李四头部、面部及其他部位砍二十余刀,张三实施伤害行为时,李四大声呼喊救命,同楼层正在睡梦中的同事被吵醒,迅速起床前往李四宿舍门口打探情况,听闻正在伤人迅速报警并堵在门口等候警察来处理。

  经鉴定,李四头部、面部、颈部、胸腹部及肢体多处裂口,李四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且上肢神经功能障碍为轻伤二级。

二、接受委托

  经朋友介绍,12月23日晚,嫌疑人张三家属联系上我,接听家属电话过程中,我初步获悉受害人李四因失血过多,处于昏迷状态,仍没有脱离生命危险,生命垂危,仍安置在ICU病房。

  我感觉这是一宗比较棘手及敏感的恶性伤人案,虽然嫌疑人家属找到我,但是我内心非常同情伤者的遭遇,惟愿受害人早点脱离生命危险,否则对两个家庭都将是致命性的打击,嫌疑人也将面临至少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的严苛刑罚。

  因当时家属不在深圳,且受害人受重伤还在抢救,一切均不明朗,因此建议如果经济状况允许,希望嫌疑人家属力所能力垫付抢救费用,择日再细聊。

  数日后欣闻受害人脱离了生命危险,嫌疑人家属也从老家赶到深圳约见我,会面时我留意到嫌疑人父母都是朴实憨厚的农民,而且嫌疑人父亲身患重病,刚从老家的医院出院拖着病体来深圳,愁容倦意及无力感充斥着这对身心俱疲的父母,那一刻,我无论如何也无法把他们与被视为“穷凶极恶”的儿子联系在一起。考虑到案件存在一定的辩护空间,因此接受委托正式介入案件。

三、深挖细节

  接受委托后,我立即去看守所会见了嫌疑人,从工作情况、纠纷起因、犯罪现场、作案过程、被抓经过、到案供述等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询问,我留意到了两个关键细节:

  1、嫌疑人张三陈述近些年因精神疾病,多次在老家及深圳的医院入院治疗,作案当晚睡前服用了安眠药,短暂入睡后,凌晨2点醒来,想起白天与李四的过节,内心久久不能平复,全身爆汗直哆嗦,在负面情绪及潜意识的支配下打开了隔壁宿舍的门,拿起菜刀伤人。

  2、作案过程中,听到门外呼喊以及报警的声音后,张三丢下了手中的菜刀,其后门被踹开,好几个同事守在门前探头看房间内的景象,情绪稍微镇静后,张三从房间出来去到隔壁宿舍取矿泉水喝,没有遇到阻拦,其后再次回到作案现场,其他同事围住了宿舍门,其后民警赶到现场并控制住他。

  从嫌疑人的陈述中,我直观的认为嫌疑人可能存在刑法学意义上的精神疾病,进而影响到其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其次,带着律师的敏感度,我特别留意到嫌疑人“去隔壁宿舍取矿泉水,喝了几口后,我又回到作案现场,稍后被民警控制住”,这是不是意味着嫌疑人在明知他人报警后,在完全可以逃离现场的情况下,没有逃跑,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

  其后笔者向侦查机关递交了包括《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调取精神诊疗记录申请书》、《调取监控录像申请书》等数份书面申请书,并且通过电话与侦查人员交流了案件关键细节,希望重点关注监控录像,核实相关细节。

  经过长时间的等待,最终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出张三患有“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案发期间存在精神病症状,辨认和控制能力部分削弱。辩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可惜的是,侦查人员反馈此楼层安装的监控器无法拍到两个宿舍外走廊的情况,因此,张三是否在作案后离开,其后又回到现场并未被拍摄到,因此此细节陷入了谜团。

四、解开迷团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人查阅了全案卷宗,发现证人询问笔录中只描述了报警及踹门、堵门的细节,关于张三是否暂开离开取水喝并未提及。为了查清案情,在征求侦查人员,嫌疑人及受害人所在公司准许的情况下,在所在公司职员的陪同下走访了案件现场(注:案发宿舍被查封,不能进入),该栋楼为公司宿舍楼,当事人所居住的楼层为二楼,作案现场左侧十米左右即为电梯,且旁边有楼梯,步行或乘电梯均可到直达一楼,一楼有一个金属铝门,因为该栋楼层入住的员工存在上夜班情形,夜晚人员出入也较为频繁,因此金属铝门晚上也不上锁。因此,换个角度考虑,在明知同事报警后,倘若张三离开作案现场后可以乘坐电梯或走楼梯逃离现场。

  另外,走访过程中,惊喜的发现陪同人员案发当晚就在现场,而且作为证人配合侦查机关制作了询问笔录,因此其对当晚情况很清楚,我特别询问了张三是否离开宿舍去隔壁宿舍取水喝,虽然他记不清是否喝水的细节,但是说“案发后大家守在门口,因为刀就在房间内,地上全是血,不敢进房间,现场没有人去抓张三,好像他是短暂离开了那个房间,隔一小会又回来了,之后警察就来了,来了之后他没有抵抗,警察把他带走了”。

五、认定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 “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情形属于自动投案。

  同时,《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0期》第698号熊华君故意伤害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认定现场待捕型自首还应该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现场待捕的非被动性、对于他人报案的明知性、被抓捕时行为的服从性、供认犯罪事实的彻底性。”也就说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能逃而不逃,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供认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回归到本案,犯罪嫌疑人张三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后,明知住在隔壁宿舍的同事已拨打110报警,公安人员到达作案现场前张三曾离开作案现场到当晚居住的隔壁宿舍取矿泉水饮用,并再次回到作案现场,整个过程未遇到任何人员阻拦,其完全可以离开现场逃跑,但自愿在现场等待抓捕,公安人员到场后其也不存在拒捕行为,属于典型的“能逃而不逃”情形,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张三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体现了犯罪嫌疑人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六、当庭宣判

  日前,合议庭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张三作案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认定其有自首情节,另外认定其案发期间存在精神病症状,辨认和控制能力部分削弱并且第二次庭审后当庭宣判,判决张三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在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基础上有了一定减轻,法官宣判后,张三也当庭表示不上诉。

  行文至此,肯定圈外的读者想问,明知其有罪,而且是恶意伤人,他就是个坏人,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从内心来讲,我非常同情受害者,这次遭遇绝对是其人生不堪回首的记忆,那一晚他的内心肯定极其绝望,但抛开本案分析,我们也应该正视一个问题,世界的复杂程度,不能一言以概之,凡事,有阴有阳,看似不合理的背后可能存在“情有可原”,施暴者一定是坏人?受害者一定是好人?嫌疑人就没有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在此,引用美国著名的刑事辩护律师德肖微茨一些话分享给大家:

  “我们选择为面临死刑或者长期监禁的人辩护,并不代表我们同情这些杀人犯、强奸犯、抢劫犯或者团伙犯罪……如果说一个杀人犯应当处死,那么就必须经过合法公正的程序剥夺其生命。”

  “允许被告享有申辩权利正是正当程序的必然要求,但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位,被告往往又不可能独自行使,这就必须求助于具有专业知识的律师们,以协助他们行使他们应有的申辩权利。”

  “对法律的切实信仰,既包括对“罪恶一定会受到惩罚”的坚信,也当然包括对正当法律程序以及对参与其中的所有法律工作者的真正尊重”。

  回顾整起事件,起因竟是一句无关痛痒的口角,最后酿成刑案,两个90年男生的人生命运彻底改写,一个身负重伤,后半生将不得不带着满脸的疤痕面对这个充满未知的世界,另一个则深陷牢狱。可见,职场中理性沟通,心存善意,避免芥蒂,妥善解决纠纷是何等的重要。

律师简介

  王勇庆律师,江西吉安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主要业务方向为商业犯罪辩护、商事争议解决、常年法律顾问。自2014年加入大成律师事务所以来,办理了多起刑事案件取得不批捕、不起诉、变更罪名轻判等良好结果,同时作为团队主办律师代理TCL股份、联想移动等客户的疑难复杂商事诉讼仲裁案件,获得客户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