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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雪飞 | 我的刑辩故事——陈某故意伤害案办案记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一、深夜电话

  2020年10月底的一个晚上,看完电视已经是夜里十一点多了,正准备上床睡觉,已经关成静音的手机忽然嗡嗡作响,一看是一位同行打来的电话,一番寒暄之后他对我说,由于他不办刑事案件所以推荐一个故意伤害的案件给我,案情大概就是:一位守工地的农民工因为材料问题,把工地旁边一位商户的眼珠给打伤了,后被成都市金牛分局刑事拘留。之前家属已经聘请过律师,并给家属打包票一个星期把人取保出来,现在快二十天过去了还是没有动静,眼看侦查期限到了,所以家属现在非常着急,准备要更换律师。当接完电话,我认为就是一般的伤害案件,对我这样的刑辩“老司机”来说没有什么难度,就一口答应了下来,约好第二天和家属见面。

二、与家属和被告人的见面

  (一)与家属的见面

  在我既往的印象中,建筑工地上工人和当地老百姓打架不是什么稀奇的事情,工地上能帮老板大打出手的人基本都是看家护院性质, 这些人往往没有什么文化,凭着胆大、耍横、争强斗狠为建筑老板们卖力挣钱。

  第二天下午我如约和家属见面,当我走进房间时候里面已经坐了5、6个人,先由我这位同行向我介绍了在座的各位亲属,在他介绍的过程中我发现,嫌疑人陈XX亲属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民工,都从农村出来在自己亲戚的工地上打工。之所以请嫌疑人陈XX帮忙守工地、看材料,也是基于亲戚关系相互信任,而且陈XX不是单纯守材料一项工作,他为了多赚钱自己还要在工地上还要做其他活路,也就是一人打两份工,陈XX本人体型瘦小,身高不到一米六,而且其妻子是残疾人(天生脊椎弯曲),还有两名子女在读书,这与我想象中的工地看护大汉形象大相径庭。

  听家属介绍案情得知:陈XX本身在工地做工,其妻子是工地材料保管员,由于有残疾所以工地老板又要求陈XX要和其妻子一起帮忙管理材料。出事当天工地旁边餐馆老板杜某要求拿点工地上拆除不用的旧大理石地板装修他的铺面,好心的陈XX认为反正是没什么用的东西,就答应了。但是当天下午工地下班的时候却发现杜某并不是拿工地旧材料装修门面,而是自己跑到工地库房拿的新买的大理石在装修自己的铺面。发现杜某偷拿工地材料后陈XX就说你没经过我们同意偷拿我们的材料,我要把这个材料拿回去,杜某不同意,双方就你一言我一语吵了起来,其妻子听见吵闹声就过去看什么情况,陈XX就要去拿走被杜某已经安装到地面上的大理石板,杜某就上前阻拦,双方开始相互抓扯,正在这时候陈XX的另一位亲戚李某也下班路过,看见陈XX弱小吃亏,其妻子站在旁边也帮不上忙,就上去帮陈XX。三人在抓扯过程中杜某脚下打滑摔倒在地,陈XX和李某即停止了继续抓扯、推搡,当杜某从地上起来后用手捂住左眼,并有血流出。陈XX和李某也知道杜某受伤了,陈XX本人及其妻子当即拨打了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后杜某被带到医院就医,检查后因伤势过重,左眼施行了眼球摘除手术,后被鉴定为重伤二级。陈XX、李某在现场没有离开等待办案民警到来,当晚二人即被刑事拘留。

  (二)与被告人见面

  接受家属委托后,我们随即申请了会见。由于是疫情期间当时成都市初入看守所的嫌疑人都是关押在郫都区看守所,先要隔离21天。所以我们的申请会见注定是不会顺利的,在此就不再一一赘述。

  批准会见后,安排在成都市看守所远程视频会见室,当陈XX被带到镜头前,我第一眼看见就觉得这样瘦小且长相懦弱的男人很难和致人重伤的嫌疑人相提并论。当然会见所问的情况也与家属所反映的情况基本相符,但重要的一点是,杜某左眼致伤到底是谁造成的?连他自己也说不清楚,并坚决否认他打过杜某的脸部,因为杜某比他高大很多,当时是杜某在追着他在打,并一再表示杜某有可能是倒地时擦挂旁边的装载机造成的,带着疑问我准备实地去查勘一下事发现场。

三、勘察现场、走访收集证据

  因为还没有阅卷,为了核实嫌疑人及其家属的说法,更为了直观地了解案件情况,会见后的第二天我就带着助理来到案发现场。案发现场其实就在金牛区某派出所的对面,工地就是一段人行道的翻新工程,地面是重新铺装的大理石砖和盲道砖,道路有的地方已经施工完毕,打围已经拆除。道路一旁的门市大都已经开门营业,但受伤这家的门市大门是锁上的。从这家门市的外面看还散落着河沙、水泥等建筑材料,显然是没有装修完毕就关了门。关于陈XX和其妻子是否打电话送伤者就医以及打110报警,我们也向当天上班的工友们进行了核实,能够证明陈XX和其妻子的说法是属实的。至于旁边的装载机,因为施工队已经撤离,所以装载机早已不在原地,无法核实。在我们还没有看到警方的侦查卷宗之前,我们提前了解到这些情况,这让我们后来和办案人员的沟通就更有信心了。

四、与办案单位的沟通

  接下来我们和本案的承办警官见了面。承办人是一位打扮精神,还有几分帅气的年轻警官,说明来意后,我们先代表嫌疑人对受害人所受到的伤害表示歉意,并表示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赔偿。但我们提出了几点意见:1、受害人杜某偷拿工地建筑材料是否可认定为盗窃?杜某是否有过错?2、没有找到致伤原因是否可以定性为“过失”?3、嫌疑人现场有主动救助伤者、等待办案人员到来,自首是否成立?4、并表明两名嫌疑人虽然家庭困难,但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赔偿,希望办案机关能主持一下调解事宜。现场提交了我们辩护人对该案的初步律师意见和《取保候审申请书》。

  对于我们提出的第1点意见,办案警官没有当场回复,但表示他们会有所考虑;对于第2点意见办案警官说他们在案发后的第二天就对现场的装载机进行了勘验,没有发现有擦挂的痕迹。“过失”与否他们不好判断。第3点意见基本认可;第4点意见办案人员表示:在本路段翻修过程中,政府和商家由于修路赔偿损失等问题产生矛盾,商家们因此数次上街闹事,他们几次出警处置,所以导致他们和商家的矛盾也很深,所以不便出面。并表示如果我们能谈好赔偿、获得谅解,肯定是有利于本案处理的。

  不出意外,在我们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后的大概三、四天时间我们就收到了公安机关的《不予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当然从帅气警官的沟通中我们也得到了信息,那就是本案受害人的赔偿和谅解非常重要......

五、艰难的调解工作

  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见面后,了解到办案人员对本案的处理态度后,我们和嫌疑人家属进行了数次沟通。

  我们的方案:

  1.家属可以私下和伤者家属或者其本人沟通赔偿事宜;

  2.也可以让我们律师与伤者或者其家属沟通;

  3.家属应该主动代嫌疑人到医院看望伤者,以缓和矛盾,这样才有利于后面工作的推进。

  和家属们沟通后,嫌疑人家属即与受害人家属进行了数次沟通,但对方刚开口就要求200万元,经过数轮的讨价还价,对方不松口,双方迟迟不能达成调解。眼看批逮捕的时间迫在眉睫,我们知道按照现在捕诉一体的诉讼模式,一旦嫌疑人被批捕要想取保候审就难上加难了。

  因受害人要求赔偿的金额已经远远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额度,并且了解到受害人已经聘请了律师,对我们现在急迫的心情非常了解,所以对我们调解的请求也时时爱理不理。

  迫不得已我们只能对受害人涉嫌盗窃的行为组织证据准备向公安机关进行控告,并就受害人是否涉嫌盗窃的行为已经与办案人员进行了实质性反映和交涉。我们也知道即使受害人聘请了律师,但对于受害人偷拿工地材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他的律师不敢作出是否构成或者不构成的判断,律师是绝对不会去担这种风险的,当然受害人就更无法把握自己的行为是否也会构成犯罪。我们只希望在这种博弈之下,能够让双方回到谈判桌前,进行一次理性而公平的协商。果然不出所料,当我们和办案人员交换意见,并表示将对受害人涉嫌盗窃的行为进行刑事控告的想法提出后不久,受害人及其家属终于有了反应,并约定时间到一茶楼谈判。

  得知对方愿意再次谈判,我让嫌疑人家属转告受害人:

  1.谈可以,但必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来(如果按照刑事附带民事的标准对方肯定是不会同意的);

  2.受害人及其家属以及律师必须到场,赔偿后必须出具谅解书;

  3.我们这次谈判是最后一次,如若达不成协议我们也不再请求赔偿和谅解,我们也将正式启动对受害人的控告。

  其实在约到这次谈判的时候,离陈XX被正式批捕的时间仅剩最后一天时间了,我们也天天都算着日子。虽然律师也非常着急,但是为嫌疑人家属的经济负担着想,为了让他们尽量少遭受损失,这时候再着急我们也必须稳住阵脚,我们知道这些条件不说好,即使见面也谈不成。

  得知对方答应这三个条件后,我们约定当天下午在一茶楼会面。当天下午双方如约而至,在一茶楼包间内,对方的女儿、女婿、其他亲戚以及我们这边当事人的家属、亲戚等等坐满了一屋子,大约二十来人。因为事先设定了计算赔偿的标准和条件,所以在这一重大问题上就没有多大的争议了。加之对方律师到场,按照赔偿标准现场就算出了赔偿金额。也是因为有双方律师在场的原因,谈判也非常的理性、平和。接下来就是签订赔偿协议、转款、受害人亲笔出具谅解书。

  终于我们看到了曙光!

六、从柳暗到花明

  因为第二天就是最后一天批捕期限了,案件也早已经到了检察院,时间非常紧迫,所以第二天一早我们就赶到检察院门口。我记得那天是周一,到了检察院大门,门卫要求我们和检察官联系上才能进去,我们联系到了承办检察官,他在电话里说:“我让助理下来拿材料就行了,你就不上来了,我们马上开会正要讨论这个案件呢”。我暗暗叫了一声:好险!因为之前也给检察官交过我们的律师意见,辩护人基本观点他已经了解,我电话里就简单说明达成赔偿和得到谅解的情况,他说会考虑这些因素的。

  当天大概中午的时候我就收到办案民警的电话,让家属下午3点到派出所办一下手续,我问是什么手续,他们不说,但我知道八九不离十是取保候审的担保手续。不出所料当天晚上十点左右,两位嫌疑人均被取保候审。

七、结局

  虽然取保候审,但伤害的基础事实存在,所以本案还在继续推进。在检察院起诉前我们再次向承办检察官提出:

  1.本次伤害事件受害人应该认定有过错;

  2.被告人认罪认罚、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出具谅解书,应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3.被告人主动救助和自首应该得到认定。

  最终检察官采纳了我们的2、3点意见,并在起诉书中明确了量刑建议为:判处两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

  后来的法院开庭顺利而简短,全程不足一小时,法庭完全采纳检察院的指控和量刑建议。法庭审理虽然简单,其实为了这次开庭的一小时,我们已经在背后做了长时间的准备和努力。看着法庭上两名老实巴交的被告,我知道在他们后面其实还承载着两个家庭的悲欢离合,幸福与否的未来。

  最后不禁让我再次想起法律圈用来告诫我们同行的一句话 “你办的不是案件,而是他人的人生”。

律师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