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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伯坤律师团队 | 是被勒索还是自愿补偿?——记一起敲诈勒索案的有效辩护

发布日期:2021-12-28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大成杭州办公室楼伯坤律师团队办理的钟某1、钟某2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最终以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而落下帷幕,公安机关对钟某1、钟某2及她们的丈夫等四人解除了取保候审决定,并退还了保证金。

  从钟某1、钟某2等四人被刑事拘留,到公安机关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再到公安机关最终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他(她)们在这场历时四个半月的无妄之灾中,从一开始的愤懑不安到如今的内心坦然,心路历程颇为坎坷。作为钟某1、钟某2的辩护律师团队,在为她们辩护的过程中,真切感受到了坚持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必要性和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的重要性。

一、案情简介

  2020年4月20日,A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卖行”)在《B区日报》刊登了一份《拍卖公告》,拍卖标的为某市B区九间事业单位营业房的三年租赁使用权。钟某1、钟某2等两家人看到该份《拍卖公告》后,拟报名参与此次竞拍活动,在拍卖行工作人员的建议下报名了多间营业房的竞拍。

  拍卖会召开前一天,钟某1、钟某2的丈夫连续接到被挂拍营业房的两个承租人打来的电话,劝说钟某1等人退出竞拍,遭到了钟某1等人的拒绝。拍卖会当天,多名承租人又主动找到钟某1夫妇,希望其退出竞拍并提出愿意给予一定补偿,其同意后放弃了举牌竞拍,多名承租人在竞拍结束后主动将此前承诺确定的补偿费用当场支付。钟某2也遇到了同样的情形。

  因一名承租人C未能及时兑现对钟某1的承诺,故钟某1、钟某2夫妇找到擅自泄露竞拍者报名信息的拍卖行经理,由该经理带钟某1前往该承租人C的店铺,取得了C此前承诺的补偿费。后因被拍卖营业房的其中一名承租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遂以敲诈勒索罪对钟某1、钟某2及她们的丈夫立案侦查,将四人刑事拘留。

二、争议焦点

  钟某1、钟某2及其配偶因退出竞拍接受共同竞拍的原承租人的费用以及在原承租人没有支付费用时要求该承租人兑现承诺的补偿费的行为是否属于勒索。

三、办理过程

  在四人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一周后,钟某1、钟某2的家属辗转找到了大成杭州办公室的楼伯坤律师,想要委托楼伯坤律师担任钟某1或钟某2的辩护人。楼律师仔细听取了家属介绍的情况,了解了本案纠纷的形成过程和报案、查案的背景信息,认为本案具有可能被不当指控为涉恶案件的风险,需要谨慎处置,决定同意接受委托,给予专业帮助。考虑到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在定性上,建议家属可先聘请两名律师分别担任钟某1和钟某2的辩护人,钟某1和钟某2各自丈夫的辩护人可待时机成熟再决定是否需要聘请。

  接受委托后,楼伯坤律师团队迅即开展辩护工作。因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要求,楼律师团队四名成员通过网上预约,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分别在案审中心用远程视频会见了钟某1、在看守所会见了钟某2,向她们耐心讲解了敲诈勒索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和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及被侦查期间注意的事项等,为她们提供法律帮助。在与钟某1沟通时,楼律师精准地抓取到了承租人竞拍前一日打电话要求钟某1退出竞拍、竞拍当日多名承租人主动与钟某1丈夫沟通协商补偿费用、竞拍结束时多名承租人自发支付承诺的费用等细节,于是楼律师团队及时与侦查人员取得联系,对侦查人员提出的钟某1的犯罪故意、胁迫行为等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沟通交流,并向侦查机关提交了相关法律文书,申请侦查机关对钟某1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鉴于本案案件发生、发展的经过和涉案当事人系两个家庭成员、分别有老年病人和学龄儿童需要照顾的特点,楼律师专门就全案处置的基本思路和方法向侦查人员当面提出要求,希望侦查机关从人道主义角度考虑,先对女性当事人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侦查机关采纳了部分意见,将钟某2和钟某1的丈夫先变更了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此后,经过楼律师团队与办案人员多次交谈,分析本案所涉罪名的关键要素与现实中最大可能获得证据的证明结论,认为全案仍有不构成犯罪的可能性。根据上述辩护意见,公安机关在拘留钟某1和钟某2的丈夫28天后也对二人作出了取保候审决定。至此,在“黄金救援期”的37天内,四名涉案人员均被取保候审。

四、辩护意见

  虽然钟某1等四名涉案人员已经全部被取保候审了,但是刑事案件的进程并未就此终结,侦查依旧在继续。鉴于钟某1是本案的第一嫌疑人,对其所涉嫌罪名的辩护成效决定者全案的走向,因此律师团把重心放在了对钟某1的辩护上,通过为钟某1的辩护带动钟某2进而推动全案的有效辩护。

  辩护框架确定后,楼律师在多次向钟某1了解涉案事实的基础上,通过全文查阅《拍卖公告》内容,运用思维导图工具梳理案件经过,从钟某1等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两方面展开辩护。具体如下:

  (一)钟某1不具有敲诈勒索的故意,也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楼律师团队在仔细梳理案件事实时发现,钟某1报名参加拍卖的动机是想要租赁营业房用于自己开店经营,并非恶意抬高竞拍价格。其原本只想报名参加其中几间营业房的竞拍,在拍卖行员工的善意提醒下,为了增加最终竞拍成功的概率,对九间营业房均进行了报名登记,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最终能将九间房都竞拍成功,其最多只是拥有了参加九间营业房的拍卖资格而已。

  在与钟某1的交谈中,其一直认为补偿费用是承租人对其退出竞拍后造成其可期待利益受损的酌情补偿。楼律师团队认为,该种补偿只要不是事先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者其他拍卖者的利益,并且所给予的补偿款数额与其因退出竞拍所造成的损失基本相当,就不应当被认为是非法所得。

  (二)钟某1没有实施敲诈勒索行为

  楼律师团队在搜索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对敲诈勒索罪作了深入分析,认为该罪的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两个要素,一是要有威胁、要挟等对被害人进行精神强制的行为;二是在被害人表现出不情愿的情况下进行强行索取。

  楼律师团队通过对《拍卖公告》进行仔细研读后,发现该《拍卖公告》中并未对竞拍者的资格作出任何限制,因此,每一个承租人都应当预见他人可能会对全部九间营业房进行报名竞拍,钟某1报名九间营业房的竞拍活动是正当合法的行为;通过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相关规定又发现,拍卖过程中,无论钟某1是否举牌应价,均属于其自由处分权,即使在客观上使得拍卖价格上升,也是拍卖的应有之义,每一个参与竞拍的人对其他竞买人的应价行为应当有所预见;而在拍卖结束,买受人与拍卖人签署了成交确认书后,钟某1对于因其未举牌参拍而要求相关承租人兑付此前承诺的补偿费用,已缺乏威胁、要挟的基础,相关承租人不会因为钟某1的催讨行为而在精神上被强制。

  为了深入分析本案钟某1所实施的行为性质,楼律师团队进一步将目光聚焦在钟某1与拍卖行经理一同前往C的店铺收取补偿金额的行为上。钟某1明确向楼律师表示,其催讨的过程被监控摄像头所摄录,催讨地点也是在C的店铺中,一同前往的拍卖行经理更是与C交情匪浅,很难想象钟某1能够对C实施强行索取的行为;而且钟某1之所以会要求C支付补偿费用,也是基于C此前的主动承诺和自愿兑付。因此,即使是争议最大的钟某1向C催讨补偿费的行为,也无法得出钟某1是强行索取的结论。

  楼律师团队通过对比多名不同承租人的行为后发现,其他承租人都在拍卖结束后现场立即支付了补偿费用,C在拍卖结束后也主动提出准备将补偿金额拿到钟某1的店铺。对于这些承租人而言,他们在支付补偿金额后仍能够获得远超因补偿付出的款额的利益,因此很难认定C对于支付补偿金额是不情愿的。

五、多部门沟通

  刑事案件一旦立起来了,司法惯性使然,案件是很难在侦查阶段停下来的。本案经过侦查,侦查部门认为犯罪事实存在,需要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楼伯坤律师团队一方面跟踪案件进度,除了多次向侦查人员了解情况外,还不时向检察机关案管部门查询收案情况,以防突击移送;另一方面,在公安机关内部,分别向案审和法制等部门进一步反映辩护意见,希望案审、法制部门能够从敲诈勒索罪的罪状特征出发严格把关,避免错案发生。经过长达3个半月的沟通与等待,公安机关在经过审慎研究后,认为本案没有犯罪事实,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钟某1等四人终于洗清了身上的不白之冤。

六、办案心得

  收到当事人的撤销案件决定书后,楼伯坤律师团队的全体成员都非常高兴,数月来的辛勤努力总算有了好的结果。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团队成员深刻感受到了最高司法机关一再强调要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意义所在。“人民的安全就是最高的法律”,宽严有尺度,司法才会有温度。同时,当事人在被刑拘后坚持事实、不违心供述,也是专业辩护得以发挥作用、取得成效的重要条件。当然,就本案案发的实际而言,现实中也要防止盲目控告带来的刑事风险,对于故意的诬告行为也必将会得到法律的追究。

律师简介

  楼伯坤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大成网络犯罪研究中心主任,大成浙江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浙江省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专家,浙江省政法委员会特邀督查员。

  主要领域:刑事辩护、争议解决与诉讼等。

  王吉祥律师,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大成网络犯罪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要领域:刑事辩护、争议解决与诉讼、劳动与人力资源。

  王天娇律师,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大成网络犯罪研究中心研究员、大成浙江刑事专业委员会秘书处成员。

  主要领域:刑事辩护、争议解决与诉讼、公司运营与并购。

  雷翠玲律师,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主要领域:刑事辩护、争议解决与诉讼、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