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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西京 | 一起涉嫌绑架罪案被刑事撤案的辩护路径

发布日期:2022-02-08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甲男和乙女原系男女朋友关系,交往中乙女多次向甲男索要钱财,二人分手时乙女答应向甲男偿还一部分钱款,后又找其他理由未全部清偿。甲男为索要债务,当街捂嘴、拉拽乙女头发欲强拖上车,被路人发现报警,甲男因涉嫌绑架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一、接案得知的简要案情及初步辩护思路

  当事人甲男,因当街对被害人乙女采取捂嘴、拉拽头发的方式欲强拖上车,后被人发现报警,甲男因涉嫌绑架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此案件因影响较坏,当时被电视台和某些视频平台、网站报道。案发后,当事人家属很焦急,抱着多方寻找最合适的律师的态度来到律所。

  听完当事人家属陈述后,笔者向其了解为何甲男要这么做,得到两个信息:一是甲男与乙女是前男女朋友关系,后来乙女提出分手;二是可能乙女还欠甲男钱,甲男可能是去找她要钱,但是家属对此也是一知半解,并不确定。

  了解到此情况后,我第一判断:如果因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当涉嫌非法拘禁罪,而不是绑架罪。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起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而绑架罪的法定刑起点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显然,从法定刑来看绑架罪较非法拘禁罪属于重罪,如果当事人确实是为索取债务实施此行为,并能够将此事实的证据固定下来的话,当事人有望重罪变轻罪;再进一步考虑,如果也没有实际实施了非法拘禁并达到一定时长,本案可能最终无罪。

二、会见了解确切的案件事实

  刑事案件总是越办越明朗。接案后笔者第一时间去看守所会见了甲男,向其本人了解案件事实。经过半天的会见,基本了解清楚案情:乙女在与甲男交往期间以偿还他人欠款、生活开支、交学费等理由多次向甲男索要钱财,甲男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转给乙女N万余元,后乙女提出与甲男分手,甲男要求乙女偿还交往期间给其的转款,二人经口头协商一致乙女向甲男偿还M万元,但乙女并未实际偿还此金额。案发当日,甲男带着事先准备好的欠条找乙女,目的是想让乙女签了欠条,追回乙女未还清的债务。同时笔者向甲男了解了是否实施拘禁的事实。

三、确定辩护思路、搜集固定证据,向办案单位提交辩护意见

  会见了解到当事人确是为索取债务而实施的此行为后,笔者便确定了当初的辩护思路,通过非法拘禁和绑架罪的重要区别来打掉绑架罪,即,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不构成绑架罪,不构成绑架罪又不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则可能最终实现无罪的辩护效果。

  此时,固定当事人具有索取债务的主观目的的相关证据则是辩护成功的关键。那这些证据具体都包括什么、都在哪呢?带着问题,笔者再次会见了当事人,详细地向他了解了转款的方式,案发当天事先准备好的欠条的放置地点,欠条上要求偿还的欠款是否超出未偿还的债务等具体信息。了解到相关证据线索后,笔者一方面联系家属准备转账记录证据向办案单位提交,一方面到办案单位确定对当事人有利的欠条证据是否已被公安机关查扣,至此,将对当事人有利地证据基本固定了下来。同时提出了取保候审申请,但没有被同意。

四、开展法律分析,抓住检察院审查批捕的关键节点提出辩护意见

  在向检察院提交的不予批捕申请书中,笔者着重从绑架罪的构成要件角度分三个方面阐述了本案不构成绑架罪的辩护观点。

  首先,从主观方面看,甲男找乙女是为索要债务,没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主观故意。针对这点,笔者着重阐述了具有索取债务目的的扣押、限制人身自由行为不是绑架罪,《刑法》明确对此认定为非法拘禁罪。考虑到办案单位可能认为绑架罪也有勒索钱财的行为表示,笔者进一步对绑架罪的勒索钱财和索要债务的区别进行了阐述,即绑架罪的勒索钱财是索要债务之外更多的钱财,而本案的欠条显示甲男只是想要回未偿还的债务,这是不构成绑架罪勒索财物的重要证据。

  其次,从客观方面看,甲男没有采取超强度的暴力手段,将被害人置于其直接控制之下,不符合构成绑架罪的客观方面要求,当然也没有达到非法拘禁罪的时长要求。

  第三,从因果关系方面看,绑架罪的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一般没有恩怨和其他往来,行为人的目的就是通过绑架的实施达到勒索钱财的目的,或者通过扣押人质获取其他非法利益,本案显然不属于此种情形,双方具有经济往来,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司法实践中,有大量的类案判决支持为索取债务而实施的人身限制不认定为绑架罪,将本案认定为绑架罪不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

  最后,从当前“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政策角度阐述了本案不应予以批捕的政策依据。

五、经验总结

  本案的辩护成功总结有三点经验:

  1、对常见刑事犯罪的犯罪构成掌握要到位,即储备一定的专业知识。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治安违法行为的辨别、区分是本案辩护成果的关键。辩护人在接案时,遇到这类罪名,应当尽可能地了解案件发生的背景原因,了解当事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着某种身份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定罪的重要信息,寻找突破口。

  2、接案时尽可能第一时间给到委托人比较靠谱的辩护思路,增加委托成功的概率。但是由于委托人可能并不亲历案件,所传递的信息不一定准确,因此在谈案时要留有余地,不要轻易给出判断,提示委托人辩护思路的前提是建立在委托人陈述的事实基础上得出的判断,话不能说得太满。

  3、办案过程中,要思路清晰,及时找到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并向办案单位提供证据线索固定证据。只有将能够证明主张事实和观点的证据固定下来,才能有理有据的开展法律辩护。

  4、及时与办案人员沟通。一方面是为说服办案人员接受辩护观点,另一方面是为及时跟进掌握案件时间节点,避免贻误战机。

  最终,经过与检察机关主办人的多次沟通,不予批捕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支持。当事人在被羁押37天后释放,案件被公安机关转为治安处罚结案。

律师简介

  张西京,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大成金融犯罪研究中心研究员,河北省律师协会调查委员会委员。

  张西京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具有近二十年的法律工作经验。承办过诸多有影响力的经济犯罪案件、涉众犯罪案件。经办的部分案件:某公司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案、某快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罪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等等。发表有《新形势下再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涉案数额的认定》《在小区酒驾构成危险驾驶罪吗》《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之法律责任梳理》等专业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