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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程浩、龙恩宇 | 浅谈认罪认罚后辩护人如何有效辩护——以涉黑案件的办理为例

发布日期:2022-02-08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导 言

  2021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将辩护律师在履职时面对认罪认罚制度作何选择的两难推向了新高峰。恰好在2021年12月31日,本人代理的贵州某地一涉黑案件宣判。本团队是在被告人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才接受委托,彼时案件已进入审判阶段。办案过程中,因被告人已认罪认罚、又是涉黑案件,辩护人始终有一种高空踩钢丝的紧张感。最终一审判决较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大幅下降,从多个罪名建议有期徒刑总和达十四年六月(其中最重的组织卖淫罪建议量刑十一年十一个月)到最终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当事人服判不上诉,取得了较好辩护效果。现拟通过本案的办理过程,分享本团队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如何进行有效辩护的心得。

一、案情简介及介入前情况

  2021年7月初家属通过同事介绍找到我们团队时,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本案指定由贵州某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卖淫、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三罪,联系我们时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载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如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期徒刑两年;组织卖淫罪,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一个月;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有期徒刑七个月。但在认罪认罚后,家属又觉得不太甘心,希望委托律师再作努力。

  基于多次办理涉黑案件和认罪认罚案件生出的一种无法言说的无力感,本人对再次代理涉黑案件心生犹豫,何况本案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能否提供有效辩护属未知数。在最终接案前,我们如实告知了家属对介入后是否能取得所期待的结果并没有太大把握,也将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充分释明。家属听到后依然选择了信任我们,确定委托。别无他法唯有全力以赴。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去人民法院递交手续、申请查阅卷宗、会见当事人。当事人方某(化名)于2011年与本案被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的被告人王某(化名)结识,几方合作成立公司经营娱乐会所,会所内提供有偿陪侍,部分陪侍人员有卖淫行为。2015年上半年因双方分歧较大,方某经协商退伙。退伙前,王某以担心方某举报为由召开股东会,决议销毁公司部分会计凭证。方某退伙后定居北方,与王某再无联系。直至2021年得知王某被抓后,方某担心自己被牵连,在未联系警方的情况下径行主动飞回贵州,一下飞机即被控制,被控罪名如前所述。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被控罪名包括:组织卖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侵入住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等。

二、案件办理过程

  (一)合理确立辩护思路

  会见时我们明显感觉当事人非常沮丧,本着律师不仅提供专业法律帮助,更要提供心灵慰藉的原则,我们尽力安抚当事人;囿于法律规定辩护人不能对案件结果有任何承诺,而已经签署认罪认罚这一现状,又让我们感觉束手束脚。同时我们也坚定地告诉当事人,一定会尽量挖掘本案细节寻求辩护空间,从专业出发竭尽所能争取好结果。

  经阅卷,我们发现本案定性存在一定问题,且同案被告人量刑普遍畸重:

  其一,尽管方某身为股东,但并无管理权力,日常仅负责会所普通日化消耗品采购,甚至酒水、水果等利润较高的货品采购都无法染指。

  其二,会所的陪侍、卖淫行为,据王某介绍曾咨询过法律顾问,只要对小姐的卖淫获利不抽成、保证不在会所内进行则会所不构成犯罪。由于文化程度不高,方某轻信了这种解释,对公司这种经营模式并未提出异议。当然通过查阅卷宗也可以明显看到,方某是否有异议并不影响王某的决策行为。

  其三,被告人早早退出,且作用地位较低,却连减轻处罚的从犯地位都未能得到认定,猜测公诉机关在做量刑建议考虑时,参考了方斌等组织卖淫案 [刑事审判参考第1268号]第二个观点,即“主要投资人一般应认定为主犯。”

  由于组织卖淫罪是当事人的量刑建议关键之处,这就成为我们辩护的重中之重。除了仔细阅卷,在卷宗中挖掘辩点,我们还在一直保持与公诉人、承办法官沟通案件。在与公诉人沟通过程中,明显感到本案公诉人非常熟悉案情,也查阅了大量相关案例。所以尽管公诉机关也认可方某有一定从属性,但并不同意达到法定减轻程度,更是以认罪认罚具结书经过检委会讨论为由拒绝调整量刑建议。而在与承办法官沟通过程中,法官也坦率告知,由于组织卖淫罪本身起点刑较高,公诉机关的建议并无不妥。

  经此,我们基本确立了辩护思路:即不轻言无罪,以尊重认罪认罚具结书为前提展开辩护,但坚决指出在法律上本案证据、事实部分存在的问题,这一辩护方案也得到了当事人及家属的认可。而对参考案例的情况,也计划从法律理解的角度阐述不能机械适用。

  (二)庭审过程及案件结果

  受疫情影响,开庭时间一拖再拖,最终在十二月上旬开庭。庭审中,我们认为,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争议不大,相反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我们的核心辩护观点。因此整个庭审中涉及委托人的部分始终围绕以下重点展开辩护:1.组织卖淫罪应当区分主从犯,且由于方某并无支配权,日常负责的项目对组织卖淫活动没有实质性影响,应当减轻处罚。比如也有类似案例的裁判要旨提出,“被告人虽有股东身份,但在会所经营过程中退股,未参与后继经营等,应当与其他被告人有所区别。”[徐某某等组织卖淫案(2019)粤13刑终698号二审判决书];2.由于被告人退出较早,而卖淫女本身流动性很大,大量证据系案发前一两年的证据,其实与被告人无关,对证据关联性不予认可等等。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将组织卖淫罪的量刑建议调整为九年七个月。这意味着我们的辩护工作总算艰难的初步实现减轻处罚的目标。但法庭辩论时,量刑失衡和证据证明力依然是我们重点关注和讨论的问题。我们也一直提请合议庭注意本案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可以如何更好地体现问题。

  最终在2021年的最后一天一审开庭宣判,判决被告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年二个月,组织卖淫罪七年六个月,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七个月,总和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较此前大幅下降,当事人服判不上诉。至此本案的辩护工作完成。

三、几点体会和遗憾

  尽管案件已经办理结束,但仍然值得思考复盘。

  体会之一:

  法律是案件的唯一基础。即便是当下的环境,我们依然相信法律,那些所谓背景再复杂的案件,定罪量刑也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如果辩护意见有理有据,合议庭考虑是否采纳时也会非常慎重。尽管最终的判决书并未写明,但却用一种巧妙的表述处理了我们关于量刑畸重的观点:“公诉机关针对各被告人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适当的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不当的部分依法予以调整。” 本案的些许成功,不仅是辩护的功劳,同样感谢合议庭的担当。

  体会之二:

  灵活利用类案检索。近年来,我们发现无论是公诉人还是承办法官,都非常看重辩护人提交的案例检索报告。有时也能明显发现办案单位自己也做了类案检索报告。本案给我们的启发是,提供参考的案例应当全面客观,无须刻意回避对当事人不利的案例。同时在全面搜集的基础上,注意从法律理解与适用的角度将不利于自己当事人的裁判观点进行详细反驳,效果反而比只搜集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案例更好。

  体会之三:

  稳妥处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实事求是地说,个人认为本案当事人方某其实有些冤枉,如果严格按照证据裁判标准,完全可以进行无罪辩护。尽管法律赋予了律师独立辩护权,但是在被告人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下,如何变通地行使独立辩护权始终是我们思考的重点。庭审中我们始终注意以沟通探讨的态度提出本案定性和处罚中存在的问题,最终结果也证明这种策略取得了一定效果。

  一点遗憾:

  当事人出于种种考虑服判不上诉,也算取得了相对满意的结果,但是从辩护人的角度仍然有一点遗憾。方某退出股份后长期在北方定居,听说王某出事后主动飞回想了解情况。如果前期能够做好相应报备或准备好相关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属于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由于种种原因,我们没能补充这一情节的证据,构成自首这一辩护意见最终因证据不足未被采纳。

结 语

  尽管近年来认罪认罚制度在实务中出现了较大争议,是否妥协、如何妥协、何时妥协往往成为辩护人难以言说的“痛”。但是我们认为,制度的建立必然有其合理性,只是需要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我们也需要尽可能地适应。同时,即便签署了认罪认罚,只要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依然应该尽可能的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我们也相信是能够争取到的。

办案律师简介

  张程浩,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贵阳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委员会委员。办理过多起在贵州省有重大影响的涉黑、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有多个案件取得不起诉、建议量刑大幅下调、适用缓刑等较好辩护效果。

  龙恩宇,刑法学硕士研究生,北京大成(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大成网络犯罪研究中心研究员。执业以来始终将刑事辩护与代理作为专业发展方向,日常办案中注重理论与案例研究,办案思路新颖灵活。办理的多个案件获得了不批捕、不予起诉等较好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