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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健律师团队 | 浅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辩护路径——以一起刑事撤案案例为例

发布日期:2022-03-16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多年的难题,而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则是打击拒执行为,解决执行难的一件利器,在该类案件的辩护中,辩护人既需要根据办理一般刑事案件的方法把握案件,还需要把握该类案件的一些特点,据此笔者以经办的一起刑事撤案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例为例,浅谈对于该类案件有效辩护的一些思考。

案情简介

  2019年初,Z某因经营公司资金需要周转,向N某借款20万元。2019年1月18日N某通过其银行账户向Z某转账20万元。二人约定于2019年3月初Z某偿还N某20万欠款。逾期之后,Z某因公司经营不善,资金不足无法偿还N某20万元欠款,2019年9月N某向某法院起诉Z某。2019年11月4日,某法院判决Z某归还N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资金占用期利息,判决生效后,Z某仍未偿还款项。2020年1月28日N某向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4月9日某法院立案件侦查,发现Z某名下支付宝账户存在大笔资金流转的情况,并于2020年4月14日向H某邮寄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文书,Z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2021年10月26日,某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侦查,2021年11月30日对Z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2021年12月6日,案件移送某检察院审查起诉。

争议焦点

  1.Z某是否具有知晓判决、裁定生效而拒不执行的故意?

  2.Z某支付宝存在大额流水却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是否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观行为?

  3.Z某是否具有违法阻却事由?

  4.Z某取得执行和解并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如何评价Z某的行为?

辩护历程

  一、把握案件节奏,及时告知Z某筹措资金履行还款义务争取执行和解,在案件临近移送审查起诉时提交有利证据

  (一)了解案情,并及时告知Z某筹措资金履行还款义务争取执行和解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与Z某就案件进行详细沟通,得知案件将于一周内移送审查起诉,Z某即将接受移送审查起诉前最后一次讯问,通过Z某对案件进行介绍后,辩护人即告知Z某积极筹措资金,履行还款义务,争取达成执行和解。

  (二)阅卷前对案件要点进行提前梳理,争取在侦查阶段固定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

  随后辩护人与Z某梳理了案件整个过程,并对过程中诸如Z某与N某存在多起民事纠纷的情况、Z某对于法律文书的接收情况、Z某的财产情况、公安立案后款项的偿还情况等影响案件走向的要点与Z某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告知Z某在接受讯问时予以明确。

  同时辩护人对案件证据进行了初步梳理,并与Z某细致核查梳理了对于Z某有利的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明细,告知Z某在最后一次讯问时提交给公安机关。上述证据后被公安机关附卷移送,该部分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为本案后续检察院退侦以及公安机关撤案处理作了铺垫。

  二、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人一方面保持对Z某履行还款义务达成执行和解事宜的跟进,另一方面,在阅卷后,从罪名本身出发,结合在案证据进行细致法律分析,确定争取法定不诉的辩护思路

  (一)积极跟进Z某偿还款项,取得谅解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人再次告知Z某偿还欠款的法律意义并积极跟进其履行,后Z某在某法院的组织下与N某协商一致,偿还欠款后与N某达成执行和解。随后,Z某按照和解协议的要求,偿还欠款,并取得N某的谅解书,为案件撤案处理奠定基础。

  (二)从罪名本身到案件事实,根据争议焦点,对全案进行法律分析

  1.通过对在案证据的审查,明确Z某主观上不具有明知判决、裁定生效而拒不执行的故意

  (1)通过对卷宗判决书、执行文书进行细致审查,辩护人发现涉案法律文书的邮寄地址并非Z某的经常居住地、涉案判决书的送达回证并无Z某签字、执行文书接收人H某与Z某并无存在关联,通过上述证据,印证了Z某所述其并未接收到判决文书及执行文书也并不清楚法律文书生效的准确具体时间的事实,据此,Z某在未实际接收法律文书且不清楚准确具体生效时间的情况下,其主观上不可能存在知晓判决、裁定生效而拒不执行的故意。

  (2)根据卷宗所载微信记录(即侦查阶段提交公安的有利证据)表明,Z某与N某因存在其他债务纠纷,经沟通协商对部分债务予以抵消,已达成赔偿16万元的一致意见,但达成协议之后N某拒绝沟通及提供相应的赔偿渠道,间接导致判决不能履行,并非Z某主观上故意不履行、判决裁定。

  2.明确法律适用及起诉意见书指控逻辑,认定Z某行为并非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观行为

  根据本罪罪状描述,行为人的行为需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入罪,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下称《解释》)明确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1

  本案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理由为:Z某对账户资金进行转账、消费及取现等,规避债务,逃避执行。即是根据“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予以认定,而该项认定显属不当。

  首先结合在案客观证据来看,Z某支付宝的大额支出为退还之前生意欠款,即支付合法债务,并非向他人转移财产,规避债务;其次,通过辩护人对支付宝进行细致梳理核实,其中存在大量的陌陌充值支出,而该部分支出款项均来自他人转账,支出系Z某通过帮他人账号充值陌陌币刷等级,该部分款项实际并非Z某所有,款项的支出显然并非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据此,Z某行为显然不符合《解释》所述的具体情形,其行为并非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观行为。

  3.Z某支付宝支出的款项很大部分系偿还合法债务,其存在违法阻却事由

  根据Z某所述,其支付宝的大额支出大部分为退还之前生意欠款,而该部分债务产生时间先于N某20万的债务,据此,Z某作出的该部分转账行为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其在执行涉案法院判决、裁定义务前,履行其他债务的行为,并不属于拒执行为。

  4.结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法演进来明确该罪保护法益,从法益侵害的角度出发论述Z某行为不应上升为刑事评价层面

  在我国1979年的刑法之中并没有明确条文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规定,而是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归属于妨害公务罪的客观方面。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日趋活跃,诉讼案件数量大幅增长,一些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执行难”的问题便随之产生,而产生“执行难”问题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据此1997年修订刑法时,通过第 313 条的规定,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对具体的罪状进行了描述,从立法演进来看,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以独立罪名进行刑法规制,一方面是顺应司法实践的变化,解决司法实践中生效裁判文书无法执行的局面,另一方面,将该罪归属于妨害司法罪一节中,明确了本罪意在维护司法机关裁判活动的权威性,据此,在判断罪与非罪时,应当审查裁判文书最终是否得以执行及司法机关裁判活动权威性是否得到维护。

  本案中,在裁判文书的送达过程中,司法机关本身存在疏忽与瑕疵,也间接导致Z某未能及时履行判决、裁定,Z某的行为于法有据,并未损害司法机关裁判活动权威性,且Z某积极履行了还款义务,裁判文书最终得以履行,司法机关裁判活动的权威性已得到维护,因而拒不执行、裁定罪的法益并未被侵害。

  据此,本案起于Z某与N某复杂的民事纠纷,终于Z某与N某达成执行和解,显然属于民事法律评价的范围,不应上升为刑事评价的层面,据此应当Z某法定不诉。

案件结果

  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后,辩护人再与检察官就本案定性、证据支撑进行充分沟通,检察官采纳律师辩护意见,明确表示目前证据确不能认定Z某构成犯罪,并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退侦期间,辩护人与Z某就案件情况与执行法官进行多次沟通,后法院向办案机关出具建议撤销案件的书面意见,办案机关审查后,最终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办理该案的几点体会

  01

  证据是一个案件的基础与核心,对于该类案件,对于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即应当予以审查,通过向公安机关提供侦查方向的建议或直接提交证据的方式,固定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

  02

  法律适用是一个案件的关键,对于该类案件,要细化对于罪名及案件事实所述法律法规的适用,举例而言,首先要了解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的5种认定情节严重的基本情形,其次要了解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形的补充规定,最后,还要了解各省下发的司法文件,细致审查各省对于该罪的细化规定。

  03

  办理该类案件时,要细致梳理事件发生经过,把握案件要点,对被执行人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被执行人是否明知裁判生效、被执行人拒绝执行的是否属于应当被法院执行的财产利益、执行法院是否存在惰于执行的行为等要点进行审查,据此判断被执行人行为的罪与非罪。

  04

  办理该类案件应拓展办案思维,在一般的刑事案件办案思维中,辩护人重点是与司法程序中案件的直接办理进行法律意见的沟通,而在该类案件中,在案件移送法院前,除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外,辩护人还可以与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官进行沟通,因该类案件多存在由法院移送公安的情形,法官的意见往往对于案件的走向具有关键性作用。

  05

  办理该类案件,辩护人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尽力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并为当事人履行业务提供思路,如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积极促成与被害人的协商,可通过先履行部分执行义务并制定还款计划的方式,争取执行和解和被害人谅解,为争取案件的不起诉或判处缓刑打下基础。

  批注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律师简介

  蒋健,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程序辩护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业务二部(刑事)主任、成都市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四川省刑事辩护协会刑事法业务部副主任。执业 18 年,单独或带领团队律师办理各类刑事案件1000余件,办理某庭审实质化示范案件,被央视纪录片《法治中国》 收录为践行庭审实质化改革的辩护人典型。

  蒋健律师团队专注于刑事案件,其团队成员包括有过法官、检察官、刑事警察工作经历的律师多名,具有较为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团队业务除刑事辩护之外,还以刑事合规及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为重点业务方向,为公职人员、企业家、企业高管分享百余场刑事合规及刑事法律风险防控讲座,已形成一整套专业化、标准化、流程化的企业刑事合规一站式法律服务体系。

  杜毕扬,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第四届“大成杯”争议解决诉辩大赛辩手。办理多起刑事案件取得较好辩护效果,如:某公职人员涉敲诈勒索案获法定不诉结果,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上千吨案获二审发回重审,某诈骗案一审定性诈骗罪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二审改变定性为合同诈骗罪判处四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