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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友谊:国内某著名资产管理公司人员国有公司人员失职案

发布日期:2022-03-25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案情简介

  2015年,某国家部委事业单位等报案人向公安部举报国内某著名资产管理公司高管人员涉嫌渎职犯罪,实际购买不良资产的人员构成诈骗罪。经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侦查,检察机关指控:国内某著名资产管理公司人员在尽职调查时,未阐明债权人可向报案人追索出资之债,致不良资产估值依据重大遗漏,不良资产价值被严重低估,以低价转让他人,造成国家经济损失,数名相关工作人员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2021年7月30日,一审人民法院宣告全体被告人无罪。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抗诉。

  2021年12月9日,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2021年12月29日,重审第一审人民法院准许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因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撤回起诉。

  与此同时,司法机关以另案处理的方式,判决实际购买不良资产的相关人员无罪。

争议问题

  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仅因低价转让不良资产时,是否属于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的失职行为?

法律评析和申报理由

  大成指派韩友谊律师,作为该国内某著名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的辩护人,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第一审阶段、第二审阶段、发回重审第一审阶段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服务。本案的法律评析及申报理由如下:

  1.从本案处理过程来看:辩护人充分运用民商事法律规则,主动取证,发掘案件真象——检察机关指控的基础“出资之债”不存在,不良资产价值没有被低估,国家没有经济损失,本案被告人不成立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另案处理的W也不成立诈骗罪等侵犯财产罪。辩护人承办本案伊始,注意到不良资产涉及的“出资之债”形成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其时公司法等民商事法律规范与现行法律规范大相径庭,不良资产涉及的债务人股东频繁变更;辩护人逐条研究《公司法(1999年)》《公司法(2005年)》及全部立法资料,逐份调查涉案公司历史沿革材料,掌握了本案无罪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根据1999年《公司法》,股东货币出资不足时,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不需承担连带责任;且不良资产的债务人,已经补足全部注册资本,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基础事实“出资之债”早已不存在。据此,《起诉书》 所控事实,因辩护人梳理的公司法研究成果、收集的新证据而彻底被打翻,不良资产价值没有被低估,国家没有经济损失,相关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2.从本案对不良资产行业的影响力来看:辩护人致力于推动推动刑事案件和民商事案件统一适用不良资产法律规则及法理。现行不良资产法律规则多为行政管理类规范或程序性规范;民商事审判中,仅最高人民法院通过零星判决,运用不良资产法律规则作出少量司法适用及法理阐释;本案发生前,刑事审判从未涉及不良资产作为一种法定“特殊资产”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质影响。因此,推动刑事案件和民商事案件统一适用不良资产法律规则及法理,成为开展辩护工作的基本方法:

  一是运用不良资产法律规则分析犯罪构成要件。辩护人立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等不良资产法律规则,结合该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项目管理规程》,逐一分析被告人的职权,阐述被告人的履职行为符合不良资产法律规定,没有失职行为,本案不符合本罪的行为要件。

  二是运用不良资产法理分析犯罪构成要件。辩护人立足于最高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中对不良资产法理的阐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银行不良金融债权,事关国家金融安全,具有较强的政策性,本案所涉债权转让协议,不能完全等同于一般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让与行为,具有高风险,高收益,与等价交换的市场规律有较为明显区别;不良债权交易……不是一般资产买卖关系,而主要是一种风险与收益的转移。”——分析低价处置不良资产,没有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的经济原理及结果,本案不符合本罪的结果要件。

  三是运用不良资产定价规则分析犯罪构成要件。辩护人立足于《资产评估法》《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提出:不良资产的价值,既不是不良资产的账面金额,也不是不良资产的评估金额,是处置方与买方,或买方与买方之间沟通、交流、磋商、谈判、竞争才最终确定的金额;国家通过该些方式处置不良债权,不会造成经济损失;评估机构评估的不良资产价值,不能证实国家在本案中存在经济损失。

  据此,辩护人通过推动刑事案件和民商事案件统一适用不良资产法律规则及法理,促使刑事司法机关充分注意并认可不良资产不同于一般财产的“特殊资产”,使刑事案件在不良资产法律规则及法理之下得到公正审理和审查,获得宣告无罪、撤回起诉的成果。

  3.从本案的社会反响来看:本案曾被媒体称为“不良资产首例涉刑大案”,获得业界关注;本案获得无罪判决、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财新》《21世纪经济报道》等权威财经媒体通过采访权威人士及客观报道,对本案最终的裁判结果作出正面报道及积极评价。

  4.从本案的启示来看:本案是国家机关督办的“专案”。人民法院宣告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标志着司法机关历时6年后,在刑事案件中确认: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交易不良资产等特殊资产时,仅因低价出让,不应认定国家财产损失,不应承担渎职等刑事责任。迄今为止,在司法机关通过“专案”启动的刑事司法程序中,虽有一些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案例,但鲜有不起诉或宣告无罪的。大成指派的辩护人,在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成功获得无罪结果,推动检察机关撤诉,显示了大成对刑事法律规则、不良资产法律规则、公司法律规则、执行法律规则和案件事实的深入把握以及处理渎职案件的丰富经验,且见解独到、准确,体现了大成团队在处理复杂背景下刑事案件的精湛水准。该案例表明,国有公司人员面临刑事诉讼程序及渎职指控时,在专业律师依法辩护的协助下,立足于充分的证据据理力争,可以成功获得无罪的结果与公平的裁决,可资借鉴。

律师简介

  韩友谊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专业组负责人,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获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硕士学位、刑法学博士学位。

  韩友谊律师在中国刑事辩护领域享有良好声誉,办理刑事案件百余件,包括国家机关督办、有关部门批示、单起案件涉案金额近亿元至百亿余元、涉案人数百万余人等极具社会影响力或行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获得司法机关及委托人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