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安亚峰、陈茜:某世界五百强国企高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

发布日期:2022-03-25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A建筑集团作为总承包方承接了某国际赛事重点场馆的设计施工项目,当事人S某系A集团负责该案涉项目的项目经理,Z某系A集团该项目安全员。

  合同签订后,A集团将该工程的幕墙建设分包给B公司,B公司又将该工程的安装劳务分包给C公司。

  2020年12月某日,B公司作业人员W某在该项目施工工地运送幕墙作业材料时,因安全设施不规范,不慎从在建筑工地四楼坠落,当场死亡。

争议问题

  一、本案中A公司作为总包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

  二、总包公司、分包公司以及劳务公司之间责任如何划分?

  三、本案中对涉案人员定罪免处是否符合罪刑责相适应原则?

法律评析和申报理由

申报理由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属于最常见、常发的生产安全事故,该类案件中往往涉及多方责任主体,实践中,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形式和责任划分往往是贯穿始终的矛盾焦点。本案价值在于,辩护律师通过对涉案发包方、承包方、分包方、劳务方、监理方以及项目管理责任人、事故受害人等多方主体在事故中的法律关系、法定责任等进行系统分析,为类似生产安全事故案件中各方责任主体明确相互责任关系提供参考。

  辩护律师自审查起诉阶段开始介入辩护,辩护方案经历了从无罪辩护向免予刑事处罚的重大转变,与这一转变过程相伴随的是律师团队与公诉人、承办法官之间就罪与非罪、罚与免罚的多轮沟通、协商,对于在类似的事实层面争议不大,但法律适用有争议的案件中如何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平衡诉讼各方正当诉求,从而最大限度争取当事人利益具有参考意义。

  本案中,辩护律师一方面全面梳理案卷证据,另一方面进行了系统的类案检索,分析归纳包括员工证言、安全培训记录、监督检查记录、安全生产协议等材料在内的各类证据,为类似案件中准确认定、划分各方、各层级具体人员的责任提供经验参考,助力建筑生产领域安全合规管理。

法律评析

  (一)以S某、Z某所在的A公司即总包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为基础,确定两个层次的辩护方案。

  1.审查起诉阶段提出无罪辩护方案

  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本案后,经分析研判后发现在安全生产类案件中,总包单位并不是必然需要为一切安全生产事故承担责任,若总包单位落实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则无需为安全生产事故负责。如深圳市正大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8”机械伤害死亡事故中,总包方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正大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了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专业分包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已履行了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则未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任何责任。

  因此,辩护律师综合审查A总包公司与B公司之间承包协议、安全责任协议以及具体安全管理工作留痕材料后,认为S、Z二人作为总包公司相关工作负责人有无罪的可能性,便第一时间向承办检察官就本案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以及相关裁判案例等进行了沟通,提出无罪辩护意见,争取检察机关不起诉的结果。

  2.审判阶段提出定罪免处辩护方案

  随着案件相关诉讼工作进一步的推进,本案的关键细节事实逐步浮现,本案事故主要原因虽然系B公司违规施工作业所致,但S、Z二人作为总包公司项目责任人,实际上也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规范明确的职责义务。

  在此情况下,总包公司项目责任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面临棘手的法律适用问题,《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刑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就此并无明确规定。通过案例检索,辩护律师发现此类情况在全国司法实践中也缺乏统一的司法认定。

  据此,辩护律师在案件审判阶段,一方面继续就罪与非罪与公诉人、承办法官保持沟通,另一方面建议涉案A公司依法整改相关安全管理项目,指导涉案A公司依法收集事故受害人亲属谅解书和S、Z二人履职历史以及在公司、社会的综合表现情况等材料,向法院提出对A公司二位相关负责人定罪免处的辩护方案。

  (二)通过分析各责任方与事故发生之间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关系,明确A公司S某、Z某与事故发生之间存在间接关联,因而仅承担次要责任

  辩护律师经过梳理案涉项目的施工过程、施工条例及要求,明确本次事故发生直接以及主要原因系B公司违反安全协议,擅自拆除防护设备所致,B公司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S、Z作为总包单位A公司的项目责任人,已经按照安全管理协议尽到了一系列安全管理义务,仅承担次要责任。

  在办理本案期间,辩护律师多次与S某、Z某及A公司领导层进行深度访谈沟通,深入系统了解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指导公司收集、提取了大量有利证据并及时提交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帮助司法机关更深入的了解建筑施工领域的行业惯例,为S某、Z某获免于刑事处罚奠定了基础。

  (三)针对涉案人员S某、Z某定罪免处是否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问题,提出对S某、Z某适用定罪免处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能够实现司法目标与社会效益的均衡。

  1.本案事故的发生,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违反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规定且违反操作规范所致是直接原因,S某、Z某的行为虽与事故发生有一定联系,但非直接联系,也不承担主要责任,涉案情节相对较为轻微。

  2.S某、Z某作为涉案项目的项目经理与安全员,案发后积极参与救援、善后事宜,积极协调A公司对事故受害人亲属的经济赔偿,获得受害人亲属的谅解;其后主动配合应急管理、公安等机关调查,主动到案并如实陈述全部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考虑到S某、Z某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个人自身以后的发展以及A公司可能承受的巨大影响,对其定罪免处足以达到刑法的教育目的。

  3.S某、Z某均为获得相关资质的建筑领域重点人才,参与了国内外大量重点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管理工作。本案事故发生后,二人已经收到公司内部和行政、司法机关的严厉处罚,对其免于刑事处罚对其未来的职业生涯及人生规划有极大的帮助作用;反之,则社会、公司、个人三方均将遭受损失。

  综合以上案件基本情况,辩护律师实施了类案检索工作,通过提取案件中核心事实等关键要点检索类案后发现,目前司法实践中已有多个类似案件被判以定罪免处结果。据此,辩护律师及时将相关判决书中与本案相类似之处予以整理,提交给法院作为参考。

  人民法院充分考虑了辩方的证据及意见,在量刑时予以了充分考虑。最后判决为:被告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免于刑事处罚。全案的辩护工作取得了极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本案例为安全生产类刑事案件的判决如何实现社会效果和司法效果的统一提供了参考意见。

律师简介

  安亚峰律师,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公益委员会委员,成都未成年犯管教所执法监督专员,成都市成华区、郫都区司法局公益法律顾问。

  安亚峰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从警8年,拥有丰富的刑事司法和刑事侦查实践经验。安亚峰律师办理各类刑事案件300余件,其中既包括虚开增值税发票、集资诈骗等复杂经济类案件,以及毒品犯罪、 故意杀人等传统刑事案件,也包括网络赌博、诈骗和网络信息犯罪等新型网络案件。办案中,安亚峰律师铭记刑辩律师的责任、使命,竭力在每一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应得的合法权益。

  安亚峰律师热心从事刑事普法活动,参加“送法进藏区”活动、 校园“宪法日”主题活动,长期为成都地区各司法机关管理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等进行刑事法 律风险防控宣讲。

  陈茜律师,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刑事专业组秘书长,成都市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秘书,成都未成年犯管教所执法监督专员,成都市成华区、郫都区司法局公益法律顾问。

  陈茜律师办理各类刑事案件 350 余件, 含多起重大毒品犯罪、暴力犯罪,经济犯罪、⾦融犯罪、职务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陈茜律师实务经验丰富,善于与各⽅沟通, 思维缜密,行事果断。

  陈茜律师秉持“高效、专业、品质”的执业理念,遵循“任何人在没有受到公正判决前,都是⽆罪”的刑法观念。以精湛的业务、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为刑事案件的每⼀个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深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