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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慕、王逸群:全国首例“拒不整改”型危险作业罪案

发布日期:2022-03-25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是某建材公司的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2019年1月起,建材公司使用戊烷气体作为燃料进行生产。2021年1月28日,建材公司所在区应急管理局在对该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戊烷储存、使用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当日对该公司开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停止使用戊烷储罐和相关设施,未经审查同意,不得投入使用。2021年3月17日,区应急管理局再次对建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未经审查同意的情况下仍在使用戊烷储罐和相关设施生产作业,遂移送公关机关处理。危险作业罪随《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本案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侦查,于2021年5月8日一审判决。

  本案属法律适用疑难案例。危险作业罪刚刚增设,构成要件较为复杂,又无司法先例及理论研究可借鉴,正确理解与适用罪名将对后续案件起到积极指引作用。安全生产领域是热点关注领域,本案又恰逢全国检察机关探索建立合规不起诉制度,科学办理本案亦能对全国刑事司法产生积极意义。

争议问题

  一、定罪存疑,构成要件待细剖析

  (一)“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裁判文书查明事实部分并未载明本案主体究竟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哪些规定。司法机关以“存在《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规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来推定本案具备“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要件,这是有待商榷的。一方面,刑法罪状明确含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这一要素,则危险作业罪构成要件也就必须包含对特定、具体规定的违反。另一方面,违反规定仅是引发隐患的原因之一,故以存在隐患反推违反规定的逻辑并不严密。

  (二)“拒不执行”

  表面上看,应急管理局已对建材公司作出责令决定,而犯罪嫌疑人依然违反决定继续生产,似乎就是“拒不执行”。但辩护人团队分析研讨后认为,这至多表明犯罪嫌疑人对整改措施“未执行”,而非“拒不执行”。“未执行”仅关注客观结果,而“拒不执行”更强调行为人的主观明知与故意,甚至对抗性客观行为。

  在案件承办前期,犯罪嫌疑人始终表示自己并不记得被责令整改。带着这一线索,辩护人逐步发现了本案三个不可忽视的特殊因素,得出在案证据仅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对整改措施“未执行”,而无法证明其“拒不执行”的结论。

  (三)“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此为本案最具争议之处。司法机关认为,建材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规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以此认定本案存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但准确地讲,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不等同于“现实危险”。

  纵观整部刑法,在描述行为造成的危险结果时,仅此一处使用了“现实危险”一词。顾名思义,其指既存的、紧迫的、随时实害化的危险,用我们更熟悉的概念即“具体危险”。具体到本案中,戊烷是可燃性气体,其危险性在于泄漏后遇火源会引发爆炸,故能导致戊烷泄漏并遭遇火源的危险才应属于本案中的“现实危险”。而反观本案建材公司的违法行为,均是戊烷监测机制或火源隔离机制的缺失,其特点是均不会影响戊烷是否实际泄露。如此一来,若建材公司的戊烷储存、使用装置本身不会造成戊烷泄漏,那么即使具有这些违法行为,依然不可能出现戊烷爆炸的结果,遑论造成“现实危险”。只有在确定戊烷可能泄露或已经泄露且可能泄露至爆炸触发量时,建材公司的行为才可能存在“现实危险”。司法机关所依据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实际是不需要考虑具体情况的一种停留在概念层面的“抽象危险”,不属于“现实危险”。

  二、止争预防,合规不诉理想机会

  在本案立案之初,公安机关就曾以“查处全省首例因拒不执行重大隐患整改要求构成危险作业犯罪案”名义进行报道。在诉讼过程中,检察与审判机关亦有着尽快将案件尘埃落定的倾向。考虑到这个情况,辩护人在争取无罪结果之外,还积极引导本案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在全国检察机关试点推行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之际,本案属于适用合规不起诉理想案件。首先,危险作业罪法定最高刑为一年有期徒刑,是少有的“极轻罪”,处于合规不起诉适用的理想量刑区间;其次,本案因企业生产管理不规范而起且尚未造成实害结果,适用合规不起诉促使该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符合制度初衷;再次,安全生产是各行业普遍关注、关乎公共安全与经济发展的问题,适用合规不起诉将具有重大指导意义;最后,合规不起诉不失为在构罪存疑与追究刑事责任之间达到平衡的一种方式。

  辩护人多次约见承办检察人员,在发表定罪意见外,从政策导向、司法效果、社会影响等多方面说明利弊,争取适用合规不起诉;同时积极联系建材公司人员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对接,将公司的整改成果进行呈现,为合规不起诉创造适用条件。遗憾的是,检察机关在刑事政策适用方面存在不同认识,也倾向于推进诉讼程序,仅着眼于将这一起“全国首例拒不整改型危险作业罪案件”办理“完成”,却未能抓住机会将这起案件办理“成功”。

  三、认罪认罚,谨防效率驱逐正义

  辩护人介入本案时,正值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后被羁押,司法机关倾向于促成认罪认罚以加推进诉讼流程之际。辩护人介入后,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逐步挖掘案件中的疑点。随着诉讼流程的推进,犯罪嫌疑人因年近古稀,考虑到自身及家庭情况无奈选择认罪认罚,并请求辩护人不再作无罪辩护。辩护人虽觉遗憾,但尊重犯罪嫌疑人所作决定。

  认罪认罚本是促进司法效率、节省司法资源的制度,但效率的实现应谨防正义的缺失。认罪认罚应仅适用于事实层面犯罪嫌疑人予以认可,同时法律适用层面没有争议时。若在法律适用层面尚存在争议时以犯罪嫌疑人认可事实作为定罪依据,相当于将法律评价权交给犯罪嫌疑人,使其“自判其罪”。本案在法律适用层面存在前文所述诸多争议,不宜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法律评析和申报理由

  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2021年4月,辩护人介入时,全国尚无一例该罪生效案件。但是,越是无司法先例及理论研究可借鉴,司法适用应越为审慎,辩护工作的法治价值也就越大。危险作业罪虽为法定最高刑为一年有期徒刑的轻罪,但其构成要件并不简单,容易引发争议。

  辩护人申报此案,一为呈现危险作业罪的适用争议,以期与法律各界人士交流探讨,充实对该罪的研究,使后续案件的办理“有章可循”;二为呼吁司法人员在劳形案牍中秉持公平正义,为每起案件寻找最佳司法路径,准确适用法律;三为引发各位同仁的思考,如何在疑案、新案、急案中保持初心,精深攻研,恪守职业纪律与道德,最大程度实现当事人利益与案件办理的双赢。

律师简介

  何慕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企业合规法律服务中心理事、大成杭州办公室业务二部(刑事)主任、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理事、杭州市刑民交叉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刑事风险防范专业委员会委员。“‘二五三’辩护法”“刑诉三辩”“庭审五辩”刑事辩护理念的提出和倡导者,对经济领域犯罪辩护颇有心得。

  何慕律师团队系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化团队,专注提供刑事领域法律服务。团队成员多人具有法学硕士、博士学位,专业知识扎实,办案经验丰富,精于钻研,稔于笔耕。团队先后办理刑事诉讼案件数百件,分涉金融犯罪、职务犯罪、企业犯罪等多个领域,其中不乏新颖、疑难、复杂案件,以及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案件。团队始终秉承“精细辩护、辩防结合”的理念,致力于刑事辩护和刑事风控与合规,以负责严谨的态度和科学高效的方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逸群律师,何慕律师团队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经济学双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税务师职业资格,跟随团队专注办理各类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