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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优秀刑辩案例 | 熊潇敏、卢瑜:张某、杨某涉嫌诈骗案

发布日期:2023-02-17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一 案情简介

  监察委巡察组在广西某市A医院巡查中发现有三起医保/救助资金结算错误问题,涉嫌非法套取医保/救助资金,遂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A市检察院审查认为,张某作为医院股东、实际控制人,伙同院长刘某、总经理杨某、副院长、医保科科长吴某冒用他人的名义进行医保报销,并违规向救助站申请补助金。具体为:2018年,吴某使用伪造的92年阿兰的住院材料为在A医院住院的61年阿兰骗得某市医保局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26日的住院报销费用7707.6元。2019年9月,医保“金山系统”升级,阿芳因无身份证号码,无法使用原家庭户购买的新农合报销,吴某作为医保科科长在得知该问题后咨询“金山系统”工程师,得知可以通过阿芳的其他家庭成员的医保账户报销,遂利用阿芳小叔子高某的医保账户申报虚假的住院材料,向某市医保局报销住院费用,骗得医保金26890.28元。2017年6月,A医院与某市救助管理站签订救助协议,按协议规定,办有医保的救助对象不能向救助站申请救助补贴。吴某发现存在救助对象有医保却仍向救助站申请补贴的问题后,遂向杨某反映该问题,杨某要求将所有救助对象都向救助站全额申请救助补贴。经查,A医院提交的救助材料均有张某或杨某的签名。A医院共计隐瞒31人(次)救助对象有医保的事实,向救助站申报无医保的全额救助补贴,骗得救助管理站支付救助金52677.03元。综上认定,张某、杨某、吴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 争议问题

  争议一 在未察觉的情况下发生的结算错误,如何说明其不构成诈骗罪。

  关于61年阿兰报销错误的问题。A医院住院病人61年阿兰本身享受医保报销待遇,无须通过他人账户报销,且在案证据显示,A医院从未通过任何渠道非法获取92年阿兰的医保信息,吴某本人在案发前并不知道存在错误报销的问题,更不可能将该情况汇报给其他被告人共同决策、实施。结合其他医院曾反馈过医保系统曾出现自动跳转同名同姓人员进行费用结算的问题,可以证实,本起错误结算问题系医保系统自动跳转同名同姓人员的信息导致结算错误。

  争议二 明知“黑户”不能直接通过医保系统报销住院费,而通过家庭成员的医保账户报销住院费用是否构成诈骗罪?

  关于阿芳通过高某医保账户报销的问题。阿芳属于没有身份证号码的“黑户”人员。在2019年10月医保“金山系统”升级以前,其每年都通过家庭户的方式购买新农合医保,2019年10月后,医保“金山系统”要求报销人必须提供身份证号码,导致阿芳因无身份证号码而无法直接在系统中操作报销。被告人吴某为解决该问题,是在医保系统工程师的指导下通过阿芳的其他家庭成员报销的,并非擅自进行操作,其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医保资金的犯罪故意。

  并且阿芳已足额缴纳新农合费用,享有2019年全年的医保报销资格,通过高某的医保账户报销是为了解决系统无法匹配无身份证号码用户的报销问题,并不是医保报销政策就此取消阿芳享受医保的资格,因此,既然阿芳有权最终获得医保报销资金,则报销方式存在瑕疵也不能据此认定被告人吴某等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况且,A医院申请报销的费用是阿芳在该院治疗并实际产生的医疗费,没有重复报销或超额报销,至于高某医保账户的损失,可以通过调账的方式解决,上述情况均可证实,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

  除此之外,从共同犯罪的角度来分析,吴某向医保工程师咨询处理阿芳的报销问题是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并未汇报、请示其他被告人,被告人张某、杨某对此并不知情、不同意,事后也未予追认,即便吴某构成犯罪,因被告人之间也没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张某、杨某也不构成犯罪。

  争议三 医院提供的救助人员补助结算数据不准确,救助站未经认真审核而拨付款项是否构成诈骗罪?

  关于救助站补助金结算错误的问题。被救助人员一般情况下都是三无流浪人员,在被救助后会由公安机关补办医保,在确定医保生效后,医院才正式按照医保人员计费。而在A医院内部,救助人员的《补贴申请表》是由财务科制作的,财务科因没有医保系统而无法核实救助人员的医保是否生效,在财务科制表完成后还需要医保科(有医保系统)再次核对人员的医保信息。但由于医保科负责人吴某在工作中未认真核对该救助人员是否已享受医保待遇,未发现部分救助人员的医保已经生效,不应继续享受救助站补贴,而错误地将财务科制作的报表提交至救助站全额申请发放补贴,最终导致A医院加盖公章、由被告人张某、杨某在不准确的《补贴申请表》上签字。辩护人认为,从医院各部门分工和制表的过程来看,A医院各部门工作人员提供的《补贴申请表》存在错误并非故意为之,而是工作疏忽未及时发现。在案证据也无法证明被告人张某、杨某明知《补贴申请表》有误仍指示将所有救助人员按全额申请补贴,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救助资金的犯罪故意。辩护人认为,即便医院报送的《补贴申请表》的救助人员医保是否生效的信息不准确,但医院并未隐瞒、造假救助人员的其他各项救助信息,救助站应依据双方之间的《救助协议》履行对账、审核义务。救助站本可以通过调取公安机关购买医保的底单,或申请医保局核对救助人员医保信息等手段予以对账,却借口没有医保系统而怠于核实关键的信息,最终导致错误付款,该错误是因救助站工作人员怠于履行工作职责导致的,而非基于错误认识无法辨别而导致的,错误拨付的结果不属于被骗。事实上,医院与救助站之间一直存在多退少补的结算惯例,对于结算错误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而不应直接上升至刑事犯罪的高度予以打击。因此,救助站未进行认真审核就拨付款项的行为,与被告人提供的错误数据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救助站不属于因认识错误而错误支付款项,不构成被骗。

三 法律评析申报理由

  (一)诈骗罪应与“欺骗”“不实”等概念严格区别开来,坚守刑法谦抑性,避免扩大打击。

  (二)被害人未因被告人的行为而产生错误认识,未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产,则交付财产与被告人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对错误交付的问题应通过民事手段解决。

  (三)A医院作为民营精神病专科医院,承载了社会公益的职能,对于医保报销、救助金申领工作应以指导、关怀、纠正为基调,医院的“民营”属性不应成为“原罪”,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严守罪与非罪的底线,坚持社会效果与办案效果的统一,特别是对于诈骗罪这类争议较大的案件,更应审慎论证犯罪构成,更应准确适用法律、准确进行法律评价,避免因错误认定犯罪而导致医院被取消医保合作资格,避免住院病人大量转运、大量归乡,避免社会不安定因素的扩大。本案中,辩护人一方面积极挖掘案件无罪事实予以说明、分析,一方面结合犯罪构成理论,向司法机关说明错误认定犯罪的严重后果,实现了办案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为张某、杨某不构成诈骗罪。

律师简介

  熊潇敏,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主任、大成南宁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大成刑委会理事、广西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11-2014年度广西优秀律师”“2015-2019 年度广西优秀律师”。

  熊潇敏律师曾任广西某市法官10年,辞去法官职务从事律师工作16年以来,致力于刑事辩护、公司综合事务领域研究。牵头组建律师团队在刑事辩护、公司综合业务、刑民交叉处理等方面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曾成功代理韦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310亿元)获从轻处罚;代理蒙某某贩卖毒品案,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代理韦某非法持有毒品案,一审判处七年,二审发回重审,后检察院撤回起诉;代理广西烟草局原副局长谈某受贿案;代理陈某贩卖毒品案获不起诉处理(涉案毒品40kg);代理蒙某贩卖毒品案获不起诉处理(涉案毒品20kg)。

  卢瑜,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大成南宁2018年青年律师模拟法庭“最佳辩手”,2019年第三届大成诉辩大赛“功勋队员”,2021年度大成优秀青年刑辩律师。

  卢瑜律师自2017年执业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刑事合规业务,曾办理“南宁扫黑除恶第一案”,担任被告人宁某受贿罪辩护人;办理梧州市“第三号”扫黑除恶案件,实现全案去黑;代理陈某贩卖毒品案获不起诉处理(涉案毒品40kg);代理蒙某贩卖毒品案获不起诉处理(涉案毒品20kg);代理韦某制造毒品案(涉案毒品100kg,最高院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审在办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