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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刑辩 | “男神”韩友谊答学员问 — 第一期“大成刑辩讲堂”收官

发布日期:2020-12-17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2020年3月28日19点30分,“大成刑辩讲堂”公益课第一期在“司考男神”韩友谊律师的跨洋宣讲下完美收官。本次课程仍由大成刑委会理事张春微律师主持。

  韩友谊律师以《诈骗罪审判的新变化与辩护难题》为主题,以亲自承办过的案例为辅助,为广大学员进行了精彩的讲解。不仅激起大家“男神仍在,从未离开”的感叹,也带来了更多的思考和讨论。

  由于“男神”也难以突破直播时间的限制,因此选取了部分线上听课律师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山西华祝所陈锋律师:“立案追诉标准中,骗取数额达到100万时,不论结果结果如何都构成骗取贷款罪”,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韩友谊律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以及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以上简称“四种情形”),应予立案追诉。所以只要采用欺骗手段获得贷款数额达到100万元,就可以构成本罪。

  吴伟涛律师:请问韩老师,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的区分是什么?

  韩友谊律师:这个区分其实非常清晰,用比较直白的方式来讲,就是合同诈骗的核心在于合同本身有违法的问题,甚至包含了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比如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有犯罪的要素或者履行过程有法律的要求相违背。如果一个合同自订立到履行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违法要素,那么绝对不可以构成犯罪。

  周桂泱律师:请问韩老师,传销组织中最下位一级的人员,在发展下线的过程中,被下线控告诈骗罪,这种情况下,如何区分传销和诈骗?

  韩友谊律师:关于传销和诈骗的区分有两点,一是发展下线的时候,是否把整个金字塔结构的每一层分配模式都讲清楚了,如果很清楚的说出分给你的提成是按照你发展下线的人数和缴纳的资金额计量的,那么不存在诈骗的因素;二是有货型销售,传销的产品如果本身和描述存在严重不符和重大瑕疵,就有可能构成诈骗。

  团子皮又皮:韩老师,在骗取国家补贴款的行为中,是否应该区分事实虚假和材料虚假两种方式来考虑是否具有可归责性?如果仅仅是材料虚假,而事实真实,是否可以认为对国家没有造成实际损害?

  韩友谊律师:这个是有可能的,并且也是被最高院判例形成的一个核心规则,起源自山西省发放的农机补贴一案。案件背后,农业部门表达了一种朴素价值观,即农机补贴本意是发放给农民购买拖拉机的补助,不能因为在实施过程中的地域划分而否认农民有获得该项补贴的权利。

  杜海燕律师:实施诈骗行为后,在公安机关立案前退还的金额,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不予扣减,有的法院不计入犯罪金额,韩老师怎么看这个问题?

  韩友谊律师:确实,实务中,司法人员在办理诈骗类犯罪经常会碰到这样一种情形,案发之前犯罪嫌疑人因各种原因退还被害人部分被骗钱款。对于该部分金额是否计入诈骗总金额,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可以不计入诈骗总金额,因为该部分在受到刑事追究前已退还被害人,且实际上被害人未受到损失。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计入诈骗总金额,因为只要诈骗取财行为实施终了,对已取得的财物即视为犯罪既遂,其后归还行为应评价为“事后返赃”,事后返赃不影响数额的认定。

  虽然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诈骗数额的计算方式,但从现行有效的若干司法解释和有关批复来看,似乎均是把诈骗罪理解为对整体财产的犯罪,即在认定犯罪数额时,把被害人获得的财产利益从诈骗数额中扣除,以被害人实际遭受的财产损失为标准计算诈骗数额。

  吴伟律师:请问韩老师,以个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在网上贷款,但内心真实的想法是不想还,是否构成诈骗罪?

  韩友谊律师:如果办理贷款的整个过程都是合法的,定诈骗罪其实都是很难的。内心真意是很难证明的,所以我们在入罪的时候要十分谨慎,除非有铁证证明在行为时行为人有不想还款的意思,否则,难以定罪。

  张书慧-隆安律师:请问韩老师交易平台型犯罪,被害人存入资金到平台公司控制的私人账户,算是诈骗犯罪中的交付行为吗?

  韩友谊律师:不能一概而论,要看具体案情,要看运营模式。如果投资平台并不与市场接轨,按照市场走势决定客户盈亏,而是人为设置平台参数和盈亏比,控制产品走势涨跌决定客户盈亏,客户购买产品亏钱的概率明显大于赚钱的概率,而且购买金额越大,亏钱的可能性越大,那么这种虚拟盘的方式可以从资金存入那一刻起看做是交付。

  最后,韩友谊律师进行了简明扼要的总结,即在财产性犯罪中,入罪要考虑行为人为了谁的利益行事、行事的方式是谁设定的,这种思维方式有助于我们看清事物的本质,找到案件的突破口。

  至此,在直播间的拖堂呼声中,远隔重洋的“男神”--韩友谊律师带来的第一期公益培训课完美谢幕。但囿于时间,很多问题都没有办法在同一堂课内一一回复,为此我们特别邀请了韩友谊律师将于3月31日晚20:00开启刑辩漫谈——《诈骗罪审判的新变化与辩护难题》之线上答疑,回答更多小伙伴们提出的问题,你们的小板凳准备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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