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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界漫谈 | 第六期:银行业从业人员违法犯罪预防

发布日期:2020-12-16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2020年7月3日晚,大成刑委会举办的“跨界漫谈”第二季第六期精彩开讲。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周刊总编辑、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会长刘桂明担任主持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金融专业委员会名誉主任、大成总部银行与金融专业组负责人王立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顾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院副院长娄秋琴作为重量级嘉宾,以“银行业从业人员违法犯罪预防”为题开启跨界漫谈。

  商机往往是犯罪的动机,金融银行领域往往蕴含巨大的经济利益,容易诱发犯罪。为了防控银行机构案件风险,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银行业从业人员违法犯罪预防至关重要。本次漫谈就围绕如何预防银行业从业人员违法犯罪展开。

一、背景

  2020年2月24号,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我们从此次指导意见出发,探讨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的违法犯罪问题。

  王立宏律师指出,从最近几年发生的一些金融大案要案当中能看出,银行业的体系当中蕴含着巨大的金融风险和犯罪风险。金融犯罪涉及的金额一般很大,一旦爆发金融犯罪,会给银行业、金融业行业本身带来巨大的危害和损失,对老百姓也会造成很大的冲击,所以必须加大对银行从业人员违法犯罪的预防,做出相应的规范和监管,这也就是银保监会出台预防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的原因。

  娄秋琴律师指出,国家关于银行业出台了众多的管理和合规文件,2月24日出台的《指导意见》是从预防银行业从业人员违法犯罪的视角进行切入的,明确规定严肃责任追究,对于发现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到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不得以纪律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代替刑事责任追究,重申不得以内部处理或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提高违法成本。通过刑事处罚的手段,起到更大的威慑作用。

  刘桂明总编认为,两位律师从不同的角度讲述了银行业从业人员的风险问题,王律师是从监管的角度阐述,娄律师是从行为的角度阐述,无论哪个角度都强调了人的风险,也就是内部有道德的问题,外部有制度的问题。王律师强调的是外在的监管,娄律师谈的是内在的品质,一外一内,正好强调了人的内因和外因的问题。接下来想请两位律师重点要阐述一下,规范性的文件或者业务上合规性的文件,都强调了关于人的风险,是哪些具体风险呢?

二、场景

  1、信贷领域

  王立宏律师谈到,在传统信贷领域,有贷前调查、贷中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层层控制信贷的风险,但是由于链条较长,还是很容易触发犯罪行为。从企业端来讲,实际上很多企业达不到银行贷款的要求,一些企业为了拿到融资款项,铤而走险,提供虚假的合同、印章或者虚假的资金证明等来获取贷款,后期贷款无法偿还的时候,可能就会构成犯罪。从银行端来讲,银行从业人员可能由于疏忽大意、故意、恶意等构成犯罪,如伪造金融机构的印章、资信的证明等。在银行的内部授信管理体系当中,目前都有相应的制度规范,但银行要防控金融犯罪的发生,还是任重道远。

  娄秋琴律师认为,在信贷领域中,从贷前、贷中到贷后,银行都有一套完善的风控流程,但实践中仍然还发生大量的刑事犯罪案件,主要有两大原因。一个是利益驱动。任何工作都要靠人来完成,即使银行规定了再完善的风控体系,银行从业人员在利益的诱惑下,有的不严格按照规定处理,有的超越权限处理。还有一个是不合理的考核机制。为了创收和盈利或者为了防范风险,银行内部会设置诸多考核机制,比如业绩的考核,不良率的考核等等,如果考核机制设置不合理,也会导致银行从业人员为了完成考核任务而违规进行操作。比如有的信贷员在业绩压力之下,即使发现借款人提供的信贷文件有虚假内容也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时甚至指导借款人做假文件以满足银行的要求。

【合规发放贷款,实实在在落实相关制度】

  目前银行从业人员存在的困惑:为了银行的利益去做的事情,不是为了个人的利益,怎么还会构成犯罪呢?

  娄秋琴律师指出,实践中银行从业人员触犯刑法并不一定都是为了个人利益,信贷领域最常见的犯罪就是违法发放贷款罪,如果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要从重处罚,如果为了收受贿赂而违法发放贷款,要数罪并罚,这都是有个人利益的驱动。但如果是为了降低不良贷款率或者化解贷款集中度问题,比如找借款人进行倒贷,甚至帮助借款人一起造假,即使从其主观心态出发是为了银行利益,但只要其违反了国家规定进行发放贷款,就可能引发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刑事风险。实践中,对应的借款人也容易涉嫌骗取贷款罪,但如果银行从业人员对借款人在贷款中使用欺诈手段是明知的或者知情的,就有可能阻断骗取贷款行为与造成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实务中很多辩护律师会以此为由为借款人进行无罪辩护。对于银行从业人员来说,最重要的就是要合规发放贷款,实实在在地去落实相关制度,不管是基于什么样的动机,只要违反了国家规定,就有可能引发刑事风险。

  刘桂明总编补充道,银行业在流程方面、制度层面和监管层面已经非常完善,而且银行内外部的法律力量非常强大,在内外部的框架之下,仍然会发生犯罪问题,是具体操作出现了问题,带来了风险。

  2、信用卡领域

  王立宏律师指出:我国信用卡的发行量持续增加,到2019年第三季度,银行信用卡的授信总额达到了17万亿,其中未偿的总额达到了7万亿,逾期的金额占到了900亿以上。按照这样的指标,信用卡不良率达到了2%-3%。各家银行信用卡不良率低的在1.1%-1.2%之间,高的达到了2.5%,并且在逐年上升。由此可知,信用卡总量在巨幅放大,银行应该严格控制信用卡的风险,防止风险的进一步扩大。一些信用卡犯罪行为的发生,从发放端来看,和银行巨量发行信用卡是有本质联系的。银行在发放信用卡的时候,需要对个人的资信进行严格审核。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办信用卡是非常容易的一件事情,信用卡发放环节偏松,这就蕴藏违法犯罪的可能了;从使用端来看,用户可能会采用各种方式来骗取银行的资金。

【打通银行间的资信额度,严格发放信用卡的流程,从源头上防范发放信用卡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

  娄秋琴律师提出:

  第一,从信用卡产生的较高的不良率来看,虽然主要的原因在于持卡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恶意透支、套取现金等。但从根源进行分析还是在于银行信用卡的发放存在不合规的地方,如没有对用户进行资信审查就发放信用卡、银行间内部信息孤岛的存在,客户授信额度未打通,未集中进行风险管理,导致客户的授信额度超过其本身的资信金额。所以要降低不良率,应当严格发放信用卡的流程,打通银行间的资信额度。

  第二,《指导意见》明确提到要防范内外勾结进行的信用卡大额套现、伪造信用卡、以及非法买卖信用卡客户的信息资料的行为。比如客户在办卡的过程中,会提供给银行大量的个人信息,除了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外,还可能构成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银行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都要从重处罚。另外,我国对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进行了严格的限定,为了避免银行遭受进一步的损失,银行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做好催收工作。

  3、资产处置领域

【不良资产处置的特征:范围广、金额大、回收难】

  王立宏律师指出:随着最近几年经济的下行,不良资产处置也伴随而生。不良资产处置的特征有:

  第一:范围广。涉及的银行多,全国的银行金融机构有3500家以上,大部分银行都会有不良资产处置的需求问题;涉及的资产领域多,基本涉及到了银行各个业务品种的资产;

  第二:金额大。不良资产处置涉及到的金额可能会上亿,所以说数额大是非常显著的一个特征;

  第三:回收难。如不良资产处置中民企居多,国企偏少,而民企的资产处置非常艰难。

  不良资产处置领域的体量巨大,本身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利益,而且不良资产的估值定价、处置环节也有很大的利益空间,这都是不良资产领域容易诱发犯罪的原因。

【低价一定不合理吗?】

  娄秋琴律师指出: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可能基于各种原因,需要尽快处理掉不良资产,这就需要以较低的价格处置掉不良资产,所以并非所有的低价都是不合理的。为了避免事后因其他原因被追责的风险,银行从业人员对决策过程应当做好完整留痕的工作,保留相应的证据,以证明是基于银行特殊的实际情况而作出的定价。

【避免泄露客户信息】

  娄秋琴律师指出: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时经常会与外包服务商打交道,银行在贷款过程中获取了大量的客户信息,包括家庭住址、电话、身份证信息等。如果第三方不当使用这些数据可能引发刑事风险,比如催收公司通过使用客户个人信息进行催收,如软暴力,侵占房屋等。银行作为数据提供方就有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了防范这类风险,应当建立事前预防机制、合作中及合作后的检查、评估、惩戒措施,尽到注意、提醒和惩戒义务。

  4、同业业务领域

【同业业务的概念】

  王立宏律师指出,信贷领域、信用卡领域和不良资产处置领域打交道的主体都是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而同业业务是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之间做业务。在同业业务中从业人员为了赚取利润,就必须扩大业务规模,但是从监管角度来讲,又要控制规模来管控风险,这样的矛盾使得从业人员变着花样突破监管的规模限制,违反相应的规定,可能就会构成犯罪。

  娄秋琴律师认为:由于同业业务主要是发生在金融机构内部之间,即使从业人员违反了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由于钱款没有流出金融机构内部,一般不会出现无法挽回的损失,通过银行监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就可达到惩治的效果,所以相对其他领域,同业业务直接产生刑事犯罪的情况较少。但是银行从业人员如果利用外部人员进行利益输送就很可能会产生刑事犯罪问题,如出租同业账户,如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如前几年的债券风暴,金融机构人员与外部人员利用丙类户进行利益沉淀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侵占类犯罪、挪用类犯罪或贿赂类犯罪。

  刘桂明总编谈到,不管是在同业业务领域,还是在信贷领域、信用卡领域、不良资产处置领域,都存在风险,究其根本都是制度设计的问题,制度执行的问题,以及人员素质的问题。

  刘桂明总编总结到,我们今天讨论的重点在第二个环节,也就是“场景描述”环节,包括信贷领域、信用卡领域、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和同业业务领域这4种场景,这4种场景各有各的问题,各有各的漏洞,各有各的麻烦,各有各的风险,其中风险既有人的风险,也有制度的风险,更有制度相互配合和制度执行的风险。

三、愿景

  关于如何预防银行业从业人员的违法犯罪,净化金融业从业环境,王律师从公司治理、制度配套、行业自律、法治管控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1.完善公司治理,即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2.强化内部制度流程设计,结合金融业务的纵深发展,制定相应的制度流程设计,特别是新兴的金融业务,数据业务,创新业务,跨境业务,同时在监控手段上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依靠严谨的流程设计,预防犯罪滋生;

  3.行业协会管理。通过行业警示等手段加大教育力度,减少同类犯罪行为发生;

  4.走向法治化,做到金融监管部门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联动,形成立体的监控,加大司法惩治的力度。

  娄秋琴律师认为,银行制度方面还需要制定合理的考核制度和奖励制度。国家立法层面上应当推动完善金融合规体系的建设。

  一是对人的合规体系的建设,如国家对证券法的修改,对刑法的修改,不管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都将大幅度提高违法犯罪的成本可以对银行从业人员起到警示震慑的作用,促使其进行合规从业;

  二是对银行机构的合规体系建设,国家应当与借鉴海外经验,改造单位犯罪的认定,引入合规体系建设,不但要求银行机构必须构建合规制度,更要将这些制度真正落地执行。

四、总结

  刘桂明总编总结认为,两位主讲嘉宾的精彩分享,全面回答了关于银行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的“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等关键问题。由此可见,如何认清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的主体、如何分析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违法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如何完善预防银行业从业人员违法犯罪的监管机制和制度设计,既是此次“跨界漫谈”主题设计的精心策划,更是此次“跨界漫谈”主题讨论的精彩表现。

  同样,沿用“跨界漫谈”第二季前五次漫谈的惯例,刘桂明总编也用三个成语高度评价了“立秋组合”两位主讲律师的丰富内容和完美亮相。

  一是从人员素质上看,要“内外兼修”。两位律师结合《指导意见》的背景,特别强调要强化银行业从业人员的内外素质。其中既有业务素质,也有思想素质,更有道德素质。严防内外勾结,管控监管缺失,以加强制度建设;

  二是从监管机制上看,要“动静皆宜”。两位律师从内部管理和法律规定等方面,充分详细地阐述了信贷、信用卡、不良资产处置、同业业务等四个常见领域的违法犯罪情形,细化静态监管,强化动态监管,完善日常监管,以加强制度治理;

  三是从制度效果上看,要“知行合一”。从人员素质到监管机制,主要是看执行推进。从制度建设到制度治理,关键是看落实效果。两位主讲人既是金融合规业务操作的专家,又是金融犯罪辩护业务的高手,所以对如何预防和减少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行为,贡献了研究成果,分享了应对策略,提出了立法建议。尤其是在加强联动监管、完善责任追究方面,特别强调了如何发挥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独特作用,以加强制度执行。

  刘桂明总编评价说,王立宏与娄秋琴两位律师在此次“跨界漫谈”的精彩表现,也像这三个成语所表达的意思,就是“内外兼修、动静皆宜、知行合一”的律师,有水平、有境界、有成就。同时,两位律师配合默契,相互补台,体现了合作的精神,展现了合作的魅力。

  最后,刘桂明总编总结说,第二季“跨界漫谈”全部六讲到今天就全部结束了。正如最后一讲的两位律师名字组合“立秋组合”,意味着我们大成刑辩学院的跨界合作,即将迎来金秋收获的季节了。可以说,所有出场主讲的嘉宾:张洪、于兴泉、李涛、宋振宇、李晓峰、许昔龙、杜庆春、马朗、冷雪峰、吴雪岩、王立宏、娄秋琴等律师,都是跨界合作的参与者和推进者,都是内外兼修、动静皆宜、知行合一的跨界合作高手。从“红星组合”到“宋李组合”、从“小龙组合”到“杜马组合”、从“双雪组合”到“立秋组合”,可谓各具特色、各展风采。六期跨界漫谈到此完美收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