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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健团队 | 涉案虚拟货币的价格认定问题研究

发布日期:2023-05-24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号 作者: 蒋健、吕川

  摘要

  刑事案件中犯罪对象或结算方式等涉及虚拟货币时,往往需要对虚拟货币的价格进行认定,从而确定犯罪数额,并据此进行定罪量刑、确定退赃退赔的数额等。但当前虚拟货币在我国大陆地区处于不受法律认可和保护的状态,导致司法实务对涉案虚拟货币的价格认定缺乏统一和规范的标准,使得虚拟货币价格认定方式多种多样,并且都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鉴于此,本文基于实务中的具体案例对涉案虚拟货币的价格认定提出完善建议,为相关案件办理提供参考。

  一、实践中虚拟货币的价格认定多种模式

  由于虚拟货币在我国大陆地区并不具有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的交易流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甚至是违法犯罪行为。因此,虚拟货币价值认定存在诸多的障碍,为了有效避免这些问题,实践中发展形成了多种多样的价格认定方式。

  (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报告认定模式

  《价格认定结论书》是价格认定中心对非现金的涉案财物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是涉及盗窃、抢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侵财涉财类案件中的常见证据,是定罪量刑的重要材料,对案件的量刑幅度、罪与非罪问题具有决定性影响。比如,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定规定》第3条就规定:“对下列情形中涉及的作为定案依据或者关键证据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后,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进行价格认定:(一)涉嫌违纪案件;(二)涉嫌刑事案件;(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由此可见,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对涉案物品的价格进行认定是通常方式与主要方法。刑事诉讼领域,也不乏采用此方式对虚拟货币价格进行认定的情况。比如2021年5月,乐山市市中区法院对一起抢劫比特币案件,被告人梁某等人采用暴力手段强迫被害人登录手机“火币交易所”APP账户后,将账户内29.0004844个比特币和1258.04064个以太币转入自己账户。判决中提到:经乐山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本案被抢走的比特币价值人民币 264.48万元,以太币价值人民币334.31万元。

  (二)通过鉴定的方式进行认定的模式

  实践中,除了以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对虚拟货币进行价格认定以外,还有通过鉴定方式对虚拟货币的价格进行认定的情况。比如眉山地区李某、张某、黄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中1,经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参与“BHB”交易传销活动用户层级数18层,用户人数7967人,传销资金数额累计人民币86511967.3425元,10941570.29个USDT(市值约人民币65649421.74元)、16845.16883个ETH(市值约人民币16845168.83元)、160.6950709个BTH(市值约人民币4017376.7725元)。

  (三)直接参照平台交易价格进行认定模式

  通过价格认定或者鉴定机构对虚拟货币进行鉴定的流程较多,时间周期也比较长,为了体现价格认定的及时性以及诉讼的效率性,实践中也出现司法人员直接依据国外相关虚拟货币平台的交易行情进行认定的情况。如深圳的李某盗窃案(2020粤0304刑初2号)中,裁判文书载明:以太币在进行交易时有明确的价格,其价格虽随着交易行情的变化而有所波动,但就如其他实体货币的汇率或股票交易一样,能够确定在某一时间段内的具体价格。经查,目前以太币的交易平台主要有HuobiGlobal、OKEX、币安网等,在同一时间段内各交易平台上以太币的价格会有细微差异,故本院以被害单位及被告人均予以认可的HuobiGlobal上的交易价格作为认定本案以太币价值的依据。依据HuobiGlobal上的市场交易行情记录,2019年6月20日,以太币的交易平均价格为268.265美元,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为6.88,换算为人民币约1845.66元,当天被盗的三个以太币共价值人民币约5536.99元;2019年7月15日,以太币的交易平均价格为220.5美元,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为6.87,换算为人民币约1514.84元,当天被盗的0.4个以太币共价值人民币约605.94元2。

  (四)以销赃的数额对虚拟货币价格进行认定

  实践中,对虚拟货币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办案人员并不认同虚拟货币对应的国外市场上的交易价格,因此不以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的数额作为涉案虚拟货币价值,因而出现以销赃数额认定涉案虚拟货币价格的情况,并据此作为犯罪金额予以认定。比如罗某某盗窃案(2020沪0106刑初551号)即是如此,该案是一起盗窃泰达币的案件,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时的平台交易价格提起公诉。但是最终法院判决却是以销赃的数额作为认定泰达币的价格。

  二、目前虚拟货币价格认定存在的问题

  尽管司法机关认定虚拟货币价格的方法比较多样,但是这些方法的运用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从上述几种处置方法来看,目前实践中对虚拟货币价格的认定存在以下方面问题。

  (一)对虚拟货币的价格进行鉴定不合理

  根据2016年6月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的规定,价格鉴证师的职业资格许可已经被取消。同时自2016年《价格认定规定》颁布实施后,各类机构、法规及文书均将“价格鉴定”的表述改为“价格认定”。之前的《价格鉴定行为规范》被修改为《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相应的《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也取代了《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这些变化表明,价格认定与鉴定存在很大的区别,不应当将价格认定混淆为价格鉴定。此外,根据《价格认定规定》的规定,价格认定人员无需进行资格认证,但鉴定人员需要资格认证。因此,对虚拟货币进行的价格鉴定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二)以销赃数额认定虚拟货币价格不利于被害人

  以销赃的数额认定虚拟货币的价格,不利于被害人权益的保障。以前述罗某某盗窃案为例,被告人窃取他人USDT(泰达币)189万余个,按国外平台交易价格接近1200万人民币。但是法院在判决的过程中认为,我国不认可任何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对于虚拟货币的交易价格数据,因此不应当认定涉案USDT根据相关网站的历史价格计算价值,最终将实际获利约90万元认定盗窃数额。此举虽然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但是却不利于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将造成权利保障的严重失衡。

  (三)价格并不是以案发时的价格进行计算

  从前述李殊、张亮、黄英鹏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例来看,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对USDT的价格认定,就是以最终鉴定日期的价格对涉案虚拟货币进行笼统的数额认定。在此情况下,由于虚拟货币的市场交易价格不稳定,价格增长或者减少的幅度可能比较大。如果不是以案发时的价格进行认定,那么最终认定的价值就很有可能与案发时的市场价值产生较大的差异,由此可能导致认定的犯罪数额大于实际犯罪数额,不利于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反过来看,如果作出认定时的市场价格严重低于案发时的价格,那么又不利于被害人。因此需要寻求相对合理的认定办法。

  三、虚拟货币价格认定的机制完善

  尽管目前实务以及理论上对虚拟货币价格认定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但由于涉及虚拟货币案件越来越多,许多案件都需要对案件涉及的虚拟货币价格有较为准确的认定。因此,刑事诉讼中虚拟货币价格认定有其客观必要,在国家未出台明确的规定之前,建议通过以下方面完善虚拟货币价格认定机制。

  (一)对“犯罪数额”认定并非是对虚拟货币的定价

  有观点认为,由于我国不允许开展虚拟货币交易,价格认定所参考的相关交易平台,都是在国外注册的,不具有参考价值。并且,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而价格认证中心作为政府部门下辖的事业单位,出具价格认定书,有违背国家监管政策之嫌。但需要指出的是,对“犯罪数额”认定并非是对虚拟货币的定价,只是虚拟货币涉及的价格数额的一种计算。比较来看,伪造的货币都可以按照市场汇率等确定其相应的数额,那么虚拟货币为何不可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假境外货币犯罪的数额,按照案发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由此可见,假币的数额可按汇率进行数额认定,那么涉及虚拟货币数额的认定也可参考一定的市场交易价格、汇率等进行认定。

  (二)形式上可通过价格认定、直接认定方式进行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通过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对涉案虚拟货币进行价格与数额认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原因在于,价格认定的机构较多、机制较为健全、相对公开透明,目前仍然是价格认定中最为普遍的方式。相对于销赃数额认定的方式来说,进行价格认定更加具有合理性。能够由第三方机构在公开的情况下进行市场化的认定,而不是司法官主观地加以认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障价格认定的相对客观、公正。此外,如果司法官直接根据境外市场的交易价格,对相关的虚拟货币价格进行认定,也是可取的方式,不仅能够减少价格认定的周期、有效地提升诉讼的效率,同时也能够保障价格认定的客观性。

  (三)应当以犯罪行为发生时的价格进行认定

  针对虚拟货币市场不稳定、价格落差较大的情况,为了避免过高或者过低的认定虚拟货币的价格,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涉案虚拟货币的数额时,应当以具体犯罪行为发生时取得虚拟货币的市场价格以及当时的法定货币汇率,作为认定涉案虚拟货币的基准,从而最终认定涉案虚拟货币的价格,确定犯罪数额。只有当确实无法查明具体交易时间、取得时间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其他替代方法对虚拟货币的价格进行认定。

  四、结语

  虚拟货币的发展运用已经成为普遍的趋势,未来虚拟货币的运用会更加广泛,刑事诉讼中涉及虚拟货币的价格认定也会越来越多,一方面需要国家加快立法完善,强化实践应对,另一方面也需要我们在具体案件中注意审查判断,针对案件中的不合理情况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也是维护诉讼行为的客观与公正。

  批注

  1.(2020)川1425刑初1号

  2. 蔡硕,浅谈虚拟货币的价格认定问题

律师简介

  蒋健律师,执业19年,大成高级合伙人、北京大成 (成都) 律师事务所业务二部(刑事)主任、全国律协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四川省律协刑辩协会副会长、成都市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单独或带领团队律师办理各类刑事案件1000余件,办理某庭审实质化示范案件,被央视纪录片《法治中国》收录为践行庭审实质化改革的辩护人典型。

  蒋健律师团队专注于刑事法律服务,其团队成员包括有过法官、检察官、刑事警察工作经历的律师多名,具有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团队业务除刑事辩护之外,还以刑事合规、区块链法律服务为重点业务方向,已形成一整套专业化、标准化、流程化的企业刑事合规法律服务体系,也为多家区块链科技公司、行业高净值人群提供区块链相关法律服务。

  吕川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曾在检察系统工作多年,法律实务经验丰富,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对刑事诉讼有比较深入的钻研,擅长处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对区块链、虚拟货币、NFT等方面有广泛的研究涉猎,具有丰富的前沿技术知识,目前已办理多起相关领域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