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涉枪案件中常见的是关于完整枪支的犯罪,但随着对枪爆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为逃避监管和侦查,不少犯罪分子将枪支拆解为散件的形式使其流通,枪支散件随之也被纳入打击范围。《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其中第七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枪支散件是指未组装成完整枪支的零部件,而零部件包括零件和部件。《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14]110号)规定:枪支主要零部件是指组成枪支的主要零件和部件,其中,枪支主要零件是指对枪支性能具有较大影响而且不可拆分的单个制件,如枪管、击针、扳机等;枪支部件是指由若干枪支零件组成具有一定功能的集合体,如击发机构部件、枪机部件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号)中的枪支散件和《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中的枪支专用散件等同于枪支主要零件。枪支主要零部件的生产加工应当委托具有枪支制造资质的企业进行。对枪支主要零部件的鉴定工作,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进行,对国外生产的枪支或者自制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可以采取判别是否具有枪支零部件主要性能特征的方式进行鉴定。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 67号)第三条鉴定标准,(四)对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能够由制造厂家提供相关零部件图样(复印件)和件号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五)对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一、制式枪支散件
制式枪支、弹药:指“按照国家标准或公安部、军队下达的战术技术指标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军队批准定型,由合法企业生产的各类枪支、弹药,包括国外制造和历史遗留的各类旧杂式枪支、弹药。”(《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与制式枪支、弹药及其散件的实物或者资料相符,或者具备制式枪支、弹药及其散件特征的,应认定为枪支、弹药及其散件。”(《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
因此,制式枪支的认定主要有两个技术途径,一是根据合法生产厂家的制式枪支设计图纸,或正式发布、出版的有关制式枪支的标准、手册、图谱等权威资料进行技术参数的资料比较认定;二是根据鉴定机构的技术方法程序确认的制式枪支实物标准品的结构、材质、功能进行的实物比较认定。同理,作为制式枪支结构基础的枪支散件也是通过这两个技术途径认定,资料比较和实物比对是制式枪支散件认定的基本原则。
二、非制式枪支散件
非制式枪支、弹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定型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各类枪支、弹药,包括自制、改制的枪支、弹药和枪支、弹药生产企业研制工作中的中间产品。”(《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对非制式枪支散件,与制式或者非制式枪支散件的实物、资料相符或者相近,或者具备枪支散件相同功能的,应认定为枪支散件。”(《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
因此,作为非制式枪支结构基础的散件没有一种经过“批准”定型的,或正式发布、出版的标准、手册、图谱等非制式枪支的权威资料可用来进行技术参数的比较认定,另一方面,按照有关规定,对非制式枪支散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专用散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散件。所以,按照现有的规定来看,非制式枪支散件的认定途径只有一个,就是与制式枪支专用散件比较,如果是具有等同功能的,即可认定为枪支散件。但是如何比较是个问题。仅仅通过非制式枪支散件与制式枪支散件的功能是否等同作为认定非制式枪支散件的依据并不充分。这是因为非制式枪支散件与制式枪支散件很难具备结构、尺寸、材质的完全相同,基本上是近似,有的在结构、材质上往往还有较大差异,认定功能相同,需要加入鉴定人的许多主观分析和推测。并且如果仅仅是功能相同,并不一定能构成认定枪支散件的依据。
按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的规定,认定非制式枪支的主要依据是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e0≥1.8J/cm²。对于一支未经检验认定的非制式枪支来说,检验的结果可能有三种情况:
一是经过实验测试,枪口比动能e0≥1.8J/cm²,检验意见是“认定为枪支”;
二是经过实验测试,枪口比动能e0<1.8J/cm²。
三是由于枪支故障无法实验测试,不能确定枪口比动能,检验意见是“不能确认是否为枪支”。
非制式枪支散件的认定必须结合非制式枪支认定的这三种检验意见分析。因此,非制式枪支散件仅仅与制式枪支散件进行功能比较并不能确认是符合上述三种情况的哪一种枪支的散件,逻辑上不成立,在技术方法上也不具有溯源性。
“实践中,认定的枪支散件一般不包括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球形弹丸且枪口比动能较低(如低于11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散件,以及民用市场上可合法任意购买且未经改造的机械或电子产品等通用零部件,如销钉、螺丝、弹簧等。对于由若干枪支零件组成的枪支部件,一般按照送检原始状态进行检验,可对组成枪支部件的主要零件进行描述,说明该部件由哪些主要零件构成。鉴于近年来涉案枪支种类发生很大变化,各类新型枪支和枪支散件层出不穷,认定的枪支散件包括但不限于《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14〕110号)中列举的枪支主要零件。”(《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理解和适用的说明)
附:《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14]110号)中的规定
◆ 主要零件
枪支主要零件是指对枪支性能具有较大影响而且不可拆分的单个制件,如枪管、击针、扳机等。
◆ 枪支部件
枪支部件是指由若干枪支零件组成具有一定功能的集合体,如击发机构部件、枪机部件等。
枪支主要零件及性能特征明细表
三、散件的材质
1、标准枪支的材质:为特殊材质,实际中更多使用的是钢材。
2、仿真枪的材质:铝合金材质。
科学地设定枪支及其散件的认定标准,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罪重的界限区分,是枪支犯罪刑事司法的起点。
近年来,我国关于枪支认定的标准出现了几次较大的修改,导致社会公众和规范性文件之间在如何理解枪支、仿真枪、玩具枪三个概念的关系上出现了较大分歧,对司法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出现了不少辩方声称是“玩具枪”或者“仿真枪”但仍被以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凸显了这一问题。
目前关于枪支犯罪的刑事立法、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将打击的重点放在有较大杀伤力的枪支上,对于杀伤力较小的被普遍当作玩具的枪支在立案标准、量刑轻重上,都应当坚持“慎刑”的原则。
律师简介
董玉琴,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大成毒品犯罪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广东省律协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协商辩委副主任。
董玉琴律师带领团队擅长办理毒品、经济、走私、枪支类案件。尤其在毒品案件方面颇有成就,办理了多起公安部督办或目标案件,多宗、百公斤级以上毒品死刑案件,多宗保命、无罪、不起诉案件。2020年两个特大案件参与全国无罪案件候选、2021年两个特大毒品案件不起诉。
潘亚西,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月,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