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我国是禁枪国家,任何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走私枪支弹药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枪爆暴力犯罪发案最低的国家之一,但国家对枪爆犯罪的打击力度有增无减。公安部发布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各地共查破枪爆案件1.3万起,共收缴枪支4.3万支、子弹110万发、炸药25吨、雷管10.3万枚。在如此严峻的打击势态下,司法实践中难免出现一些“赵春华案”,普通民众对枪支的认识和了解更是严重不足。本文将从对枪支的认识及法律规定等方面简述枪支的范围、种类、涉枪案件的刑法立案标准以及枪支的鉴定。
一、什么是枪支?
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本通告所称枪支包括: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等各类制式枪支、非制式枪支及枪支零部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 》第八条
(延伸:根据《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枪支包括四个必备特征:
第一,动力特征,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
第二,发射工具特征,利用管状器具作为发射工具;
第三,发射物特征,发射物质是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
第四,性能特征,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
性能特征是枪支被纳入严格管制物品范围的关键特征,是从发射物对所指向之人的作用效果(即杀伤力)角度对枪支的特征作出的界定。《枪支鉴定规定》将枪口比动能作为认定枪支是否具有致伤力的依据:“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二、枪支的分类
(一)制式枪支
国内制造的制式枪支是指已完成定型试验,并且经军队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投入装备、使用(含外贸出口)的各类枪支。国外制造的制式枪支是指制造商已完成定型试验,并且装备、使用或投入市场销售的各类枪支。——《仿真枪认定标准》法释[2018]8号
本规定所称制式枪支、弹药,是指按照国家标准或公安部、军队下达的战术技术指标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军队批准定型,由合法企业生产的各类枪支、弹药,包括国外制造和历史遗留的各类旧杂式枪支、弹药。——《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
(二)非制式枪支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定型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各类枪支、弹药,包括自制、改制的枪支、弹药和枪支弹药生产企业研制工作中的中间产品。——《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
1.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
以火药等推进剂的燃爆来推动弹丸。
2.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
通过压缩空气或瓦斯为动力来发射弹丸。比如以压缩气体、电磁、弹簧等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应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和《法庭科学枪口比动能测速仪法测试规程》的有关规定,测试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枪口比动能≥1.8J/cm2即为枪支。
(三)仿真枪
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仿真枪认定标准》的通知》,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仿真枪:
1.威力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
2.结构标准。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二分之一的;
3.外形标准。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枪口比动能的计算,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的计算方法执行。
(四)玩具枪
根据2012年12月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对网上群众咨询的答复意见,同时符合下列三个特征的,认定为玩具枪:
1.外形标准。即在外形上,与仿真枪存在较大差异;
2.颜色标准。即在外观颜色上,大多使用红色、绿色等比较鲜艳的色彩,使用黑色面积小于全枪表面积的三分之一;
3.威力标准。即符合国家玩具标准规定,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小于0.16焦耳/平方厘米(含本数)。
三、可认定为枪支
(一)成套枪支散件、三十件非成套枪支散件视为枪支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二)彩弹枪确认为枪支
彩弹枪的结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有关枪支定义规定的要件,且其发射彩弹时枪口动能平均值达到93焦耳,已超过国家军用标准规定的对人体致伤动能的标准(78焦耳)。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彩弹枪进行管理,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公安部关于对彩弹枪按照枪支进行管理的通知》公治〔2002〕82号
(三)
仿真枪确认为枪支
利用气瓶、弹簧、电机等形成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并具有杀伤力的“仿真枪”,具备制式气枪的本质特征,应认定为枪支,并按气枪进行管制处理。
——《公安部关于对以气体等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的仿真枪认定问题的批复》
(四)
制式枪支均认定为枪支
制式枪支、弹药,无论能否击发,均应认定为枪支、弹药。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
四、枪支案件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第三条 依法被指定或者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实施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定罪处罚:
(一)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二支以上的;
第四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
第一条 走私武器罪:
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的;
走私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的;
第三条 走私枪支散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
第五条 走私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仿真枪、管制刀具,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走私的仿真枪经鉴定为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
五、枪支的鉴定
依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
1.鉴定机关
涉案枪支、弹药的鉴定由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当事人或者办案机关有异议的,由省级公安机关复检一次。各地可委托公安机关现有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开展枪支、弹药的鉴定工作。
2.鉴定标准
(一)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
(二)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三)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四)对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能够由制造厂家提供相关零部件图样(复印件)和件号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五)对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3.复检
对枪支弹药的鉴定需经过鉴定、复核两个步骤,并应当由不同的人员分别进行。复核人应当按照鉴定操作流程的全过程进行复核,防止发生错误鉴定。鉴定完成后,应当制作《枪支、弹药鉴定书》。《枪支、弹药鉴定书》中的鉴定结论应当准确、简明,同时应当标明鉴定人、复核人身份并附有本人签名,加盖鉴定单位印章。《枪支、弹药鉴定书》应附检材、样本照片等附件。
4.鉴定时限
一般的鉴定和复检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疑难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
律师简介
董玉琴,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大成毒品犯罪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广东省律协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协商辩委副主任。
董玉琴律师带领团队擅长办理毒品、经济、走私、枪支类案件。尤其在毒品案件方面颇有成就,办理了多起公安部督办或目标案件,多宗、百公斤级以上毒品死刑案件,多宗保命、无罪、不起诉案件。2020年两个特大案件参与全国无罪案件候选、2021年两个特大毒品案件不起诉。
潘亚西,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月,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