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我们对法治还怀有梦想,所以我们一直在坚持!因为我们对人民警察还抱有信心,所以我们始终没有放弃!”这是我写在《范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第二次刑事复核申请书》卷首的一句话。
一、一波三折的立案经历,屡败而屡战
2023年这半年多,我代理被害人控告的《范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经历了:
3月,被害人以范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在北京某区公安局报案;
4月,区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被害人不服,提起刑事复议申请;
6月,区公安局刑事复议决定“维持不予立案”;被害人仍不服,提起刑事复核申请;
7月,北京市公安局作出《刑事复核决定书》,认为“原刑事复议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复议决定”;
9月,区公安局再次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被害人仍不服,再次提起刑事复议申请;
10月,区公安局作出刑事复议决定,再次维持不予立案决定;被害人仍不服,再次提起刑事复核申请;
……
作为律师,我当然知道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三种常见救济途径:一申请复议、复核;二申请检察机关诉讼监督;三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但我同样知道的是,一旦申请了检察院诉讼监督,公安机关将自动终止复议、复核程序;而如果申请诉讼监督失败,就只剩下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一条路,但是一旦提起刑事自诉,所有的证据材料都要被害人自己搜集,而本案是一个涉及众多被害人的涉众型犯罪,大量的证据均需要犯罪嫌疑人本人提供,被害人自行搜集证据的难度非常之大。
所以当我和被害人沟通后,虽然屡战屡败,但被害人还是坚持想把立案问题在公安机关解决,打算穷尽公安机关的立案程序。
二、不立案的问题到底出在哪里
其实,当我收到北京市公安局第一次作出的“撤销复议决定”的《刑事复核决定书》后,我的心情是十分激动的,毕竟守得云开见月明。我认为既然市局撤销了分局的刑事复议决定书,那就说明分局的不予立案决定是错的,而按照《公安机关管理组织条例》,公安机关的上下级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所以分局当然要服从市局的指挥和领导,应当正式地予以立案。但没有想到,两个月后,我拿到的还是《不予立案通知书》。
问题到底出在哪呢?
我翻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原决定或者刑事复议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撤销、变更原决定或者刑事复议决定的复议、复核决定。
经刑事复议,公安机关撤销原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予立案决定的,应当重新作出决定;
经刑事复核,上级公安机关撤销刑事复议决定的,作出复议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执行;需要重新作出决定的,应当责令作出复议决定的公安机关依法重新作出决定,重新作出的决定不得与原决定相同,不得提高没收保证金、罚款的数额。
根据上述公安部2014年9月13日发布的,用于规范所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的《程序规定》,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对于同一公安机关内部,如果刑事复议作出了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作出决定,也就是应当立即立案;但如果案件进入复核程序,即使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了下级公安机关的刑事复议决定,也只是在“需要重新作出决定的”情况下,才会“责令作出复议决定的公安机关依法重新作出决定”,而且“重新作出的决定不得与原决定相同”。
所以,在第二次申请刑事复核时,我认为第一次失败(市局撤销分局的复议决定,分局仍然不予立案)的根本原因在于市局在撤销分局的复议决定时,没有“责令分局重新作出决定”。因为一旦责令重新作出决定,而重新作出的决定又不得与原决定相同,也就只能作出立案决定了。正因为缺少了“责令重新作出决定”,所以导致了控告案件的失败。
三、北京市公安局的答复
我坚定地认为我对公安部颁布的部门规章的理解是没有问题的,所以我来到北京市公安局,并找到了专门办理我这个刑事复核案件的警官。
我刚亮明身份,还没有说明来意,警官就对我一通批评“你是律师,怎么不让当事人去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呢,你现在刑事复核都申请了两次,这不是浪费司法资源吗?”突如其来的批评让我一愣。无奈之下,我只能说“警官,请您看一下我的复核申请书的第一句话,正因为我们对人民警察、公安机关还怀有信心,所以我们才一直坚持,您是让我对人民警察丧失信心吗?”听了我的话,警官也是一愣,赶忙说“我对警察也有信心,我说的是节省司法资源的问题”。
随后,我和警官深入聊了20多分钟,我说出我对《程序规定》三十三条的理解,并提出希望市局在作出第二次刑事复核决定时,可同时责令分局重新作出决定。但我的话显然是挑战了警官的权威,他一时竟然有些懵,但接下来气氛又紧张了。
“哪有这条规定,在哪里?你找出来我看看。公安机关的办案系统里,只有‘维持’和‘撤销’两个选项,根本没有你说的那个什么选项,你让我怎么办?”
“既在意料之中,又在意料之外”,我拿出事先特意打印好的《程序规定》,并指着三十三和警官进一步交涉。但得到的答复仍然是“你这是规定,实践和规定是有区别的”,“公安机关的办案系统里只有维持和撤销两个选项”,而且据他所了解“北京市公安局这么多年,从来没有责令过下级公安机关重新作出过决定”。
四、公安部的答复
因为在北京市公安局解决不了问题,我又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人民信访接待中心(因为暂时没有其他的交流途径),经历严格的审核后,一名领导接待了我,听我说了这个案子的诉讼经历和我的问题后,虽然也再次提到了让我去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但语气缓和很多。在面对我“关于责令下级机关重新作出决定”的问题时,虽然仍有短暂的懵态,但在看了我打印的《程序规定》后,还是很客气说“虽然很少,但实践中确实存在这个问题,这是法律规定的问题,我们研究一下”,在送我离开时,再次善意地提出让我去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程序规定》已经颁布近十年,我想这个问题肯定不在少数,但是之所以直到此时,公安部的工作人员还需要“研究”一下,主要问题在于公安机关自我监督的弱化。这种规定和实践区别甚大的后果就是“刑事复核制度名存实亡”。因为即使上一级公安机关撤销了下级公安机关的刑事复议决定,下级公安机关仍然可以再次作出不予立案决定。那么对于立案问题在公安机关内部,就成为一种“死循环”,“不立案-复议维持-复核撤销-再次不立案……”公安机关的自我立案监督只存在同一公安机关内部,上下级的监督将不产生任何实质意义,上级公安机关刑事复核部门的存在也意义不大……
下一步,我会把我起草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的律师意见》寄送给公安部的部长,因为上述《程序规定》是公安部部长办公会通过的;当然,即使我对人民警察还怀有信心,也不得不劝当事人慎重考虑下到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的事情。
律师简介
李伟,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大成诈骗犯罪研究中心研究员、无讼学院讲师、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特约评论员、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前北京市优秀检察官。
李伟律师曾在北京市检察机关担任公诉人十三年,获得北京市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等荣誉称号。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与控告,刑事合规与危机应对。办理过各类案件千余件,尤其擅长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成功办理一系列重大有影响力的职务犯罪、走私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以精湛的专业技能和精细化辩护风格深受客户好评。
如:知名艺人吴某凡强奸、聚众淫乱案;天津百亿保健帝国某健集团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中国传媒大学李某达故意杀人案;故宫盗窃案;前中新社记者高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路某受贿、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聚宝金融集团集资诈骗案;女毒枭马某等六人贩卖、运输毒品案;中央政法委督办山西临汾陈某某等五十四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国内“共享交易支付系统”商友圈传销案;“国门利剑2020”北京海关第一案洪氏走私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