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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平:也评贪污贿赂案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18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有一种说法是刑罚是犯罪的菜单——每一个犯罪都对应着一个刑事处罚,仿若菜单上菜品和价格的对应关系。看来这个说法不仅表面上形象,实质上也是深刻的:菜单上菜品的价格是会随着通货膨胀而上扬的,而某些犯罪,却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或者说通胀的增长,其处罚却趋向于轻缓乃至无罪。

  新近,在万千法律人士或者还有其他人员“箪食壶浆、以迎王师”般的焦虑与渴望中,最高法、最高检终于联合发文《关于办理贪污贿赂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没有超出人们的预期,这个司法解释依然像久旱甘霖一样,让许多原本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欣喜若狂。

  这个司法解释浩浩荡荡四千余字,其最最核心的内容不过是:调整对贪污贿赂类案件判处刑罚所依据的涉案金额,以受贿而言,原先受贿5000元以上追究刑事责任,此后受贿3万元以上追究刑事责任;原先受贿5万元,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后受贿20万元以上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先,受贿10万元以上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此后受贿300万元以上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虽然发言人以低头严谨宣读发言稿的方法宣称新的司法解释是以“数额和情节并重”来量刑,并非只看数额。但是,重心当然不是这些此地无银三百两的呓语。谁都知道重心在哪,你懂得。

  确实,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没有超出人们的预期。关注这个问题的人们都反复说,以前的标准是1997年制定的,现在20年过去了,社会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货币购买力也完全不同了,再套用以前5000元入罪的标准,显然不合适;10万元即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也不利于分层次打击受贿额度巨大的犯罪行为。

  我过去一直图样图森破地以为贪污贿赂类犯罪不仅破坏的是公务人员职务活动的廉洁性、不可收买性,更重要的是,这种犯罪活动的人员彼此之间互为工具,没有基本的相互尊重,鲜廉寡耻地像卑贱的奴隶一样出售自己的人格,它破坏了我们作为人的美好价值、道德感、正义观。因此,无论金额大小,这类犯罪都是不能轻纵的。打击贪污受贿的腐败行为,从来都是独立司法、民主政治和公众监督三位一体才能取得成效的。我自认为我的这一观点得到了比较法上的验证——我从来没有看到过任何一国的刑事法律规定根据涉案金额对腐败案件当事人量刑。

  我不是很关注国民经济统计报告,数学学得也不好,经济学知识是零,尽管我如此不自信,但我以和这个社会一般民众感同身受的生活经验而言,我能确定这20年来平均物价不至于上涨了三十倍(即便是涨得最快的房价也没有),我更确定这20年来国民平均收入没有上涨三十倍。

  因此,当我看到受贿300万元以上判刑十年的官方钦定稿时,虽然我从各种路边社议论中对此早有思想准备,我还是深深地叹了一口气。我知道,这不是如表面上各种研讨会上所说的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所进行的必要调整,这和通货膨胀率无关,这甚至不是对犯罪的轻纵,这是“徒法自行”对普遍性贪腐的无奈和败退,只能通过惩罚最坏的大坏蛋来约束其他小坏蛋不要太过分了。

  作为主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务的刑事辩护律师,我当然会好好研究这个司法解释,为我的涉案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至于其他一些人,他们可以期待经济进一步发展,膨胀率再提高,于是这个入罪量刑的动态的标准还可以再提高,对他们而言:时光深处,岁月静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