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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意义上毒品的边界——记瓜拉纳提取物涉毒案件辩护札记

发布日期:2022-07-26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董玉琴律师刑辩团队代理了一宗瓜拉纳提取物的案件,某公司在某省从事植物提取行业,从瓜拉纳的植物中提取所含物质作为天然香料、食品辅料、日用化妆品添加剂等,该提取物天然含有咖啡因成分,而咖啡因系我国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因此该公司在销售瓜拉纳提取物的过程中被指控涉嫌贩卖毒品罪。

一、揭开瓜拉纳的神秘面纱

  虽然一直深耕于毒品犯罪辩护,但笔者还是第一次听说瓜拉纳这种“毒品”。通过查阅百度百科、相关专业书籍资料了解到,瓜拉纳又名巴西香可可,是一种常绿蔓生植物,原产于亚马孙盆地,瓜拉纳种子烘干后,呈棕褐色,略带苦味,常被当地人磨成粉后混入饮料中饮用。其主要成份是瓜拉纳因(Guaranaine),化学成份类似于咖啡因,人们在服用瓜拉纳后会有精神和体力充沛的感觉。所以在食品工业中,瓜拉纳主要被当作能量元素添加在软饮料里。由于瓜拉纳具有浓烈的热带地域特色风味,被广泛用于食品、饮料和制药工业中,拥有广泛的消费人群。

  如今的瓜拉纳已被广泛的用于医药,保健饮料及护发行业,也做为“超级水果”被广泛应用在麦片、饼干、谷物棒、糖果、汤料、胶囊、片剂等产品,被人们认为有提高体能,心脏健康,减轻体重之功效,且暂未发现有任何副作用。经研究,正是其含有咖啡因、可可碱、茶碱、烟酸和其他化合物的混合使得它拥有独特的效应。

 

  瓜拉纳在十多年前被引入中国,起初主要使用在提神醒脑等保健品领域,后来慢慢开始介入化妆品行业,现如今瓜拉纳已成为发展空间最大的化妆品类。瓜拉纳的崛起并非偶然,而是迎合了当下社会人群的需要,随着中国社会的高速发展,亚健康、体能流失、熬夜的人群越来越多,而瓜拉纳化妆品正是能够补充皮肤能量的一种功能化妆品,对皮肤饥渴,斑点,皱纹能够起良好修复功效。

  瓜拉纳提取物中最有价值效用的就是天然咖啡因,其在我国被添加到食品、饮料和药物,甚至是护发产品中,拥有十分广泛的消费人群,尤其在功能性饮料市场广受欢迎。所以,2014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该标准将瓜拉纳提取物列入食品添加剂目录(FEMA编号2536),确定瓜拉纳提取物是一种食品用的天然香料;GB29938-2013《食品中香料通则》也规定了香料通常满足的标准。

  通过查阅上述资料,辩护团队随即拟定了辩护思路,那就是涉案物品的定性问题。它到底是办案机关眼里的“毒品”,还是当事人乃至整个行业公认的植物提取物?

二、瓜拉纳(或瓜拉纳提取物)虽然含有咖啡因,但并非刑法意义上的毒品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禁毒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

  《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第三条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按照药用类和非药用类分类列管。

  简言之,凡是列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和《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中的物质均可以成为刑法意义上的毒品,而咖啡因被列入《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第二类精神药品。

  但是瓜拉纳提取物是一种合法商品,被国家卫计委认定为可以作为食品中的天然香料。在国家强制性标准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瓜拉纳提取物是法定的一种香料。侦办机关没有权力认定市场上销售但未被列管的商品是毒品。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认为市场上销售但未被列管的商品为毒品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上市销售但尚未列入精麻目录的物质发生滥用;二是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三是公安部、卫计委和市场监管总局共同认定。

  不能因为某一种物质含有咖啡因成分而将该物质认定为毒品。市面上的可乐、咖啡豆、咖啡、茶叶等物质中均含有咖啡因成分,但它们均为合法商品,深受消费者喜爱,也被广泛使用。目前,有效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和《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均没有将瓜拉纳提取物、咖啡类产品列管,也根本不在以上目录内。

  目前,瓜拉纳提取物在植物提取行业是一种普遍销售的商品,其作为香料有价值地运用到相应产品中去,且暂时没有证据证明该商品已经被滥用且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商品已经被列管入精麻药品目录。

三、当事人主观上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贩卖毒品的行为,依法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1、瓜拉纳提取物在当地数百家公司公开销售多年,当事人没有、也不可能认识到瓜拉纳提取物是毒品。

  植物提取行业在当地属于重点扶持的行业,在全国植提行业占有三分之一的市场份额,在整个植提行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全省有数百家企业在此行业深耕,整个行业还有许多公司生产经营绿茶和咖啡豆提取物,这两种提取物中同样也含有咖啡因,而且这两种提取物每年出口国外都是百吨级别,这种出口持续了十多年,没有任何执法机关认定该种类型的提取物为毒品。如果是毒品,如此多公司、如此大数量、如此明目张胆出口国外怎么可能不被执法、司法机关发现?这既是当事人所疑惑的,也是辩护团队对办案机关认定当事人主观认定明知所疑惑的。

  2、客观而言,当事人销售的瓜拉纳提取物属于合法商品,其没有贩卖毒品的行为。

  从案件证据材料来看,各涉案公司的员工均认为其销售的瓜拉纳提取物与其他植物提取物并无区别,只是该行业数以百计的植物提取物中的一种,是该行业中再普通不过的一种合法商品。

  当事人销售瓜拉纳的行为就是一种极为正常的销售行为,且其销售的瓜拉纳提取物是合法的商品,并非是刑法意义上的毒品,也不能将公司正常的销售合法商品的行为定性为贩卖毒品。

  案件经过辩护团队的努力,全案公司的人员全部取保,取得了阶段性的重大胜利。同时,也让笔者对该案的不寻常之处进行了反思。

  瓜拉纳(或瓜拉纳提取物)作为一种可以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合法商品,国家尚未将其正式列管、未进入精麻药品目录,也未证明其有瘾癖性和危害性,仅仅因为其含有咖啡因成份就认定其为毒品,显然是错误的。办案机关对整个行业的所有销售该提取物的公司都以涉嫌贩卖毒品进行刑事打击,显然有失偏颇。虽然国际和国内禁毒形式越来越严峻,且呈不断上升和蔓延的态势,但我们要在法律框架内不枉不纵地进行严厉打击,而不能见猫即是虎,任意扩大打击范围,否则怎样体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