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刑事案件,案件办理过程长,所涉实体和程序问题多,辩护人与公诉机关意见分歧巨大;公诉机关三次起诉对案件定罪态度非常坚决,律师通过认真细致的辩护工作说服法庭适用正当防卫条款,从认定被告人主观没有犯罪故意入手,论述在突发案件现场环境下,被告人的行为属正当防卫、没有犯罪故意,对于本案的无罪认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案系大成长春办公室四名刑辩律师完美配合的一起案例,案件一审判决无罪后检察机关抗诉,经过二审判决无罪后、被错误羁押的刘某、胡某正在申请国家赔偿事宜中。
01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大成长春办公室高级合伙人林海军律师的法律顾问单位员工涉及刑事案件,高飞律师和刘德义律师、刘艳丽律师分别代理了涉案的刘某、胡某和曹某。
这起案件发生在2013年,当时因国企石油公司在本案的被害人张氏父子土地上设井打油,用地时石油公司已与村委会签订租地合同并已在土地上投入2000多万设井打油,第二年张氏父子嫌补偿款少拒绝接受补偿,不让公司在油井平台上正常施工。2013年某日,张氏父子又去油田平台阻止工作人员施工,因言语冲突、张父手持钉耙追打公司经理并驾驶车辆追撵现场油井平台上的众工作人员,现场比较混乱,石油公司的五六个保安将手持钉耙的张父按倒在地、阻止其伤人,张氏儿子在现场开始是驾车在面积不大的油井平台追撵众保安,看到父亲被按住,便驾车冲向按压他父亲的众保安,在现场录像中可以看到在距离众保安及张父2米左右的地方车辆有停下,现时刘某及胡某主张其为了制止车辆伤害众人,便分别从两侧车门打碎汽车玻璃并从车窗伸手欲控制车辆、制止张氏儿子驾车,现场录像显示上述过程,车窗被击碎后,车速虽慢但还是继续往前走,众保安分别从车前逃离,张父因为倒地还未起身,没有及时躲开车辆而被车轧致伤(案发时鉴定为重伤),随即在场的保安在公司经理的指挥下抬车救人,事发后双方也都报警,当时公安机关通过了解情况勘查现场,得出石油公司及保安均没有任何责任的结论,事隔多年在2019年扫黑除恶过程中因张氏父子的控告,公安机关又将此案重新立案。
在审查起诉阶段高飞和刘德义、刘艳丽二位律师,通过阅卷及会见认为本案应属正当防卫,三名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基于这样的辩护思路,三位律师一起先后多次到检察院请求与承办检察官当面交流关于此案存在无罪的特殊情况,很遗憾检察官都没有时间接待律师,三名律师只好每次都留下书面意见。在意见中明确认为本案存在正当防卫的可能,请公诉机关对此给予重视。公诉机关在律师多次提交意见后,对刘艳丽律师代理的嫌疑人曹某的强制措施从羁押变更为监视居住,高飞与刘德义律师代理的被告人还继续在看守所羁押,此后高飞与刘德义律师又多次向公诉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均没有得到公诉机关的回应,在本案起诉法院前,刘艳丽律师的辩护意见被公诉机关采纳,对其代理的嫌疑人曹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高飞和刘德义律师代理的刘某、胡某被起诉到法院后,律师先后多次当面与承办法官庭前交流案情、提供书面意见,庭审中对本案核心证据“现场录像”拆解成一帧一帧图片向法官展示现场的紧迫性、现实危险性及被告人当时紧张的心态等真实情况,因为本案实质上是对正当防卫问题的判定,所以法院先后三次开庭针对本案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进行审查,在三次庭审中律师与公诉人之间均产生激烈的辩论,律师当庭的发言给法官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成功的引发法官对本案较深入的思考,事实证明在认定被告人主观没有犯罪故意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庭审后又过了几个月的时间,法官通知高飞和刘德义律师公诉机关撤回起诉,法院已经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诉。
律师接到通知的当天下午(2021年4月9日),到法院领取法院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裁定,并且准备到检察机关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但在法院领取裁定时被告知,公诉机关在撤回案件的当日下午,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只将本案从故意伤害罪换成寻衅滋事罪重新起诉。对此高飞律师和刘德义律师向法院表达了强烈的不满,法院对此也非常重视并接受了律师的意见,并经一审法院二〇二一年第六次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检察院此次提起公诉,未提供新证据,亦没有被告人新的犯罪事实,故作出将该案退回检察院的决定书。
作为本案的律师,真心感谢本案耐心听取律师意见,敢于维护法律公平公正的承办法官,在本案第一次起诉的庭审中法院经过三次开庭后、案件已经在法院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应该是认为律师意见正确,得出被告人是无罪的结论,法院才劝检察院主动撤诉,而后又对公诉机关当日变换罪名重新起诉的行为及时作出退回检察院的决定。
纵观全案,分析本案作出的法律文书,我们认为在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作出将此案退回检察院的决定书时,本案被告人无罪的结论,已经是承办法院审委会初步形成的共识,此时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罪的结论意见已经基本形成。
正当高飞律师、刘德义律师又一次准备好向检察院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时,公诉机关又增列一名被告梁某,增加了几份口供,以有新的事实、证据为由重新起诉。
面对这种无奈的情形,两位律师又一次向法院提出强烈的抗议,但法院认为在起诉的形式要件上确有新的证据,所以必须要受理,受理后才能审查是否属新的事实和证据,对此法院只能依法受案。
当时刘某和胡某已在看守所羁押近二年,作为辩护律师考虑到此时新增的被告人梁某如果被刑事羁押对本案后续的处理不利,为了缓解本案的压力,向法院报请后,高飞律师以同案辩护人的身份,到本案公安机关讲述了对本案的律师意见,提出不对梁某进行羁押的明确意见,公安机关也认为对梁某取保候审更稳妥,便采纳了高飞律师的建议,为梁某办理了取保。
检察院对本案第三次提起公诉后,梁某聘请了我所原野律师作为其辩护律师。经过一次庭审,一审法院作出了三名被告人均无罪的一审刑事判决书,高飞与刘德义律师代理的两名被告人当庭办理了取保候审,解除了羁押,此时高飞与刘德义律师代理的被告人刘某及胡某已经在看守所羁押近三年。一审刑事判决后,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开了一次庭,又经历了一年半的等待,二审法院终于在2023年12月作出维持一审判决,判决三名被告人均无罪。
历经四年多的时间,取得无罪的生效判决实属不易,本案突显了一、二审法院对公平公正法律理念的坚守和承办法官认真严谨的工作作风。当然此案对于律师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一审庭审三次均进行了庭审直播,在庭审中因律师辩护工作准备的充分细致,对公诉人错误观点一针见血的批驳,得到了观看庭审直播的涉案企业领导、法务、员工及被告人亲属的称赞;律师通过庭前、庭审对证据清晰的分析及说理,使法官清晰的了解了辩护人为什么会认为本案属正当防卫的理由,并得到了法庭的支持。
02争议问题
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张氏儿子驾驶车辆冲向众人,意图解救张父并明确形成对车前众保安人身危险的情况下,车辆在距离众保安二米左右暂停、油门依旧在轰鸣,此时刘某及胡某分别从两侧车门打碎汽车玻璃并从车窗伸手欲控制车辆、制止张氏儿子驾车的行为,导致车辆失控并致张父受伤的行为是否属正当防卫?
03法律评析与律师工作
法律评析
确定被告人现场行为的主观目的,必须要结合现场紧急的实际情况、从被告人或普通人能认知的角度来判定,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和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本案中控辩双方争议最大的就是对张氏儿子驾驶车辆冲向众人,意图解救张父并明确形成对车前众保安人身危险的情况下、车又在距离众保安二米左右暂停,但车辆又未熄火的情况下,刘某及胡某分别从两侧车门打碎汽车玻璃并从车窗伸手欲控制车辆、制止张氏儿子驾车的行为是否属正当防卫。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发布,对本案的审理有了权威的指引,但在实践中因刚发布,对具体案件适用的尺度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控辩审三方都有自己的理解和意见。
辩方认为,张氏儿子驶车冲向众人能明确判断出,对众人的人身产生了巨大的危险性,虽然车辆在距离众人二米左右的地方有暂停,但张氏儿子没有对车熄火、即没有把车彻底停下的行为,在面临现场车辆不法侵害众人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下,实际上刘某和胡某供述其二人均没有感觉到停车这一情况,停车行为只是从录像上分辨出的行为,律师认为在现场紧迫状态和被告人紧张心理的情况下,张氏儿子没有明显停车行为的情况下,不能要求刘某与胡某现场冷静分析后再行为,所以刘某及胡某打碎汽车玻璃、制止张氏儿子驾车的行为有其正当性,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张氏儿子在陈述中说自己被刘某等人打晕失去意识才致使车辆继续前行压伤其父,但现场录像显示张氏儿子并未失去意识,而且张氏儿子是本案危险的创造者,对于因制止其创造的危险而产生的后果,应由张氏儿子自行承担,最终一、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决本案三被告无罪。
律师工作
一、辩护人认真积极的工作,有助于法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接受委托后,律师多次与公诉机关、承办法官当面进行案件交流、递交多达十几份的书面庭前辩护意见,把本案通过现场录像能反映及确定的事实汇总分析,用图、文、视频等方式,把现场紧迫状态和被告人当时紧张心理进行梳理分析,使法庭更为清晰的认识到、在本案紧张的案发现场,被告人行为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为案件最终判决无罪垫定了事实基础。
二、案件持续四年多时间,辩护人清晰、坚定的辩护思路、坚定了被告人相信法律、取得无罪判决的信心。
被告人对律师的信任也是本案中重要的环节,刘某、胡某被羁押二年多时,公诉机关在看守所提审刘某时对其告知,如果他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马上给他办取保候审,这对失去自由两年多的刘某,诱惑力巨大,在律师会见时,刘某征求律师的意见,律师告诉刘某认罪认罚是被告人自己的权利,虽然律师认为你是无罪的,但律师不能无视你被羁押的状态,是否认罪认罚你必须自己决定,但作为你的律师我坚信你是无罪的,我会一直为你做无罪辩护,刘某经过考虑表示律师清晰的辩护思路和对本案所涉法律的解释,使其更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也坚定了其主张无罪的信心,为了其今后的人生,刘某表示不能违心的做认罪认罚,不能因为要出去就欺骗办案机关作虚假的认罪,也正是被告人坚决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的实事求是的态度,使本案辩护工作得到了法庭的认可和支持。
04办案感受
一份无罪判决,不仅承载着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也承载着被告人的人生,这四年对普通人来说很平常,可对刘某、胡某来说却是飞来横祸、灭顶之灾,且不说近三年的羁押生活,和亲人分离对父母无法尽孝,对儿女缺少陪伴……。刘某的妻子说她丈夫虽然一审之后就办理取保放了出来,可是有犯罪嫌疑人身份,哪也不敢去,什么也不能干,想当个滴滴司机人家都不要,也只能打点零工,现在都有些抑郁了。还有刘艳丽律师代理的曹某,刚刚结婚第三天就被抓进看守所,结婚花了40多万,大多都是借的钱,母亲患有精神疾病。曹某还是家里唯一的孩子,如果不是刘律师的辩护意见被公诉机关采纳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也许曹某这个刚成立的小家庭就真的散了……
作为一名刑辩律师,把此案讲述给大家的目的,就是因为我们相信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正,一个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需要我们共同努力维护,这也是法律人努力的意义!电影《第二十条》中让人感动的话是“我们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人生不能重来,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应当由法律人共同坚守!
附:本案所涉法律文书及时间表:
1.2019年12月高飞律师、刘德义律师、刘艳丽律师接受林海军律师法律顾问单位三名涉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
2.2020年6月检察院对刘艳丽代理的犯罪嫌疑人曹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书
3.2020年7月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刘某、胡某
4.2021年4月9日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本案撤诉书
5.2021年4月9日法院作出同意检察院撤诉的裁定书
6.2021年4月9日检察院撤诉当日作出变更罪名为寻衅滋事罪的起诉书
7.2021年6月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以检察机关撤诉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重新起诉,不符合法院受案条件为由,作出将该案退回检察院的决定书
8.2021年8月检察机关增列梁某为刑事被告人,作出第三次重新起诉的起诉书
9.梁某聘请北京大成(长春)律师所原野律师作为其辩护人
10.2022年7月一审法院判决本案三名被告人无罪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11.2022年7月检察院作出抗诉的抗诉书
12.2024年2月收到二审法院作出的维持原判的二审无罪刑事判决书
律师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