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笔者写了一篇文章《关于疫情期间隐瞒行踪的定性分析》(点击蓝色字体即可查看原文)。该文主要是针对明知或不明知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没有采取政府和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情况,在司法实务中怎么认定的问题?因为之前对于该类行为定性,掌握的标准不一致,笔者的意见一定要依法有据,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严格执行。之后在2020年2月1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月24日,最高检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再次研究涉疫情案件的法律适用、政策把握等问题,提出明确的指导意见。相继,中央政法委、最高法在新闻发布会上也表示了依法防疫的意见。同时,最高检连续发布了三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也是为了进一步规范疫情期间此类案件的公正办理。继笔者发表文章之后,相关部门连续出台了多份与本次疫情相关涉及刑事犯罪的新规,笔者认为有必要再论关于疫情期间隐瞒行踪的定性分析。
第一,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涉嫌犯罪的行为
上篇已经提到,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其中第(四)项,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之规定,只有甲类传染病的情形才适用该罪,最高检、公安部的追诉标准不能超越法律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在没有修法之前,不能将定性为乙类的新冠病毒肺炎规制到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之中。但是,此次两高两部发布的《意见》,其中第二节第(一)条第2款第2项规定:“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除了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已经确诊的人员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或者疑似病人有上述行为,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情况之外,其他妨害的行为造成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并且此后最高检的三批指导性案例也是依据该《意见》追究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虽然两高两部已经联合出台了相关规定,并且已经实施,但是笔者还是认为,按照“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建议修法,以达到确实公正,依法有据。
第二,程序合法依法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益的问题
该《意见》第三节第(三)条规定了:“保障诉讼权利。要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护权。要按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要求,积极组织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依法提供辩护或者法律帮助。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律师辩护代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引导广大律师依法依规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但是,笔者注意到,有相当数量的案件,并没有按照该要求执行,一味地追求社会效果,而忽略了《意见》所要求的依法惩治的精神。比如,2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某法院一审审理一起案件,从立案到当庭宣判不到三个小时,判处被告人覃某宁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最高检的指导判例,浙江省湖州市一案件,2月3日立案,2月6日逮捕,2月8日移送审查起诉,2月9日宣判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湖北省嘉鱼县一案件,2月5日立案,2月10日审查起诉,2月11日提起公诉,当日宣判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等等。并且通过相关案件介绍可知,多起案件是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或者是通过视频开庭,采用三方(法院、检察院、被告人)互联网视频方式(河北省隆尧县赵某某案),就没有辩护律师的参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也就是说,即便是速裁案件,也必须要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最高法、司法部颁布实施的“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意见,同样规定了所有刑事案件必须有律师参与。而上述案件不仅没有律师参与,就是审理的速度也让当事人不知道如何为自己辩护。诚然,“快立快审”,是疫情特殊时期的要求,也是必然,就是为了达到惩戒和威慑的社会效果,但是如果当事人在根本不知道如何触犯刑法的情况下,甚至在证据根本就不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势必会造成一些错误的“铁案”,造成等疫情过后进行申诉的司法资源浪费,甚至上访告状的社会矛盾。因此,即便再急,再特殊,建议还是依法为好,严格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真正的心服口服。
第三,贯彻充分实施以非羁押为原则、以羁押为例外的理念
这个理念和原则,我已经写过很多文章强烈呼吁过,这是中央的精神,但是现实中却很尴尬。看守所本身就人满为患,像河南某看守所,原定羁押容量是2000名人犯,但是现在实际羁押有近7000人。有相当一部分看守所被羁押的人员,是一半人员睡在床板上,一半人员是睡在地板上。这一次疫情期间爆发的几个监狱的高发病率,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人口太密集,没有安全的空间。最高检张军检察长的“可捕可不捕、可诉可不诉”,还有本月26日、27日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接连发声对于复工企业“慎用羁押性措施”“切实落实羁押必要性审查”“少捕慎诉”,也是同样的道理。但是就是这样的大道理,就是在基层实施不下去,就是害怕担责任,有关部门互相推诿。前几日,某地检察院检察长也曾发表文章,称疫情期间,有些涉法涉刑的当事人实际上也是受害者,笔者深以为然。因此,在特殊时期,更应该合理贯彻实施非羁押性的原则,以充分体现法制的温度。
“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切实落实中央的精神,坚决打赢这场战争,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但同时,依法科学有序防控,也是中央的要求,对于涉法涉刑案件,同样适用。携手同心,共克时艰,依法公正,我们能行。
律师简介
李红新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风控委委员、大成刑委会副主任,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河南省律师协会省直刑委会主任,河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内司委法律咨询委员会副秘书长,河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律师法研究会理事,河南省红十字基金会监事,司法部法律援助案件(刑事)质量评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