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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玉琴等 | 不起诉规定研究

发布日期:2025-01-06 来源:大成辩护人 作者: 董玉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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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终止诉讼的程序。

  不起诉决定具有在审查起诉阶段终结诉讼的法律效力,其性质是人民检察院对其认定的不应追究、不需要追究或者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一种诉讼处分。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对于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当发出检察意见和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且对此进行监督,考察对被不起诉人的处罚效果,这是对被不起诉人的事后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和特殊的不起诉。

  一、法定不起诉

  所谓法定不起诉,也称绝对不起诉。情形有二:其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非本案犯罪嫌疑人所为情形;其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如下:

  (一)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图例一:涉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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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例二:美国人涉嫌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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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例三: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非法持有枪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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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图例四:涉嫌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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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所谓证据不足,是指现有证据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证据体系不符合起诉条件。不符合起诉条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图例五:涉嫌贩卖毒品60公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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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例六:涉嫌贩卖、运输毒品305公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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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例七:涉嫌走私、贩卖、运输毒品67公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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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例八: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走私、贩卖、运输毒品67公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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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例九:涉嫌走私、运输毒品2公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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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例十:涉嫌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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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院收到侦查机关或监察机关移送案件后,经审查如果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退回侦查机关或监察机关补充侦查或补充调查。再次收到移送案件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再次退回补充侦查或调查。检察机关收到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或调查的案件,依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如果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或调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必要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或调查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案件,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检察机关仍可以提起公诉。

  三、酌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或裁量不起诉。《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检察机关将自己拥有的诉权舍弃而决定不起诉的情形。可以说,酌定不起诉是检察院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体现。

  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文来看,酌定不起诉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涉案嫌疑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

  图例十一:涉嫌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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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在总则和分则规定了免除刑罚的情形,如下:

  总则部分

  1、【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避险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 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6、【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8、【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9、【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分则部分

  1、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中,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挪用资金罪中,犯罪较轻的,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中,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5、贪污罪中,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的,可以从轻处罚。

  6、行贿罪中,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犯罪较轻的,对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介绍贿赂罪中,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除了上述《刑法》明确规定的可以或应当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外,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结合嫌疑人犯罪动机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害性、受害人损害弥补及是否谅解等因素,综合认定嫌疑人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进而决定是否不起诉。

  四、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根据上述条文,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情形:

  第一,适用未成年犯罪案件;

  第二,涉嫌的犯罪是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即侵害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

  第三,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包括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第四,案件符合起诉条件,即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嫌疑人有悔罪表现,具体表现在认罪、悔过、赔偿、退赃等。

  符合上述条件的,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确定对嫌疑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

  五、特殊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不起诉的救济程序

  1.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一是向同级检察院申请复议,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应当另行指定检察官进行审查,最后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二是若公安机关认为复议决定仍然错误,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核,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通知下级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改变下级检察院的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检察院执行。

  2.被害人申诉: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被害人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3.被不起诉人申诉:被不起诉人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7日内,向原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申诉。经审查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认为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报请检察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并抄送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

  监督与制约

  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安机关、被害人通过自诉对不起诉决定的救济处分体现了公检法三家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基本原则。

  1.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不起诉权的制约:

  公安机关若对检察机关所作的不起诉决定有异议的,可以通过要求复议和提请复核两种途径来制约不起诉的决定。其中复议是复核的前置程序,即公安机关只有在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得到维持原决定后,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2.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不起诉的制约:

  人民法院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依法作为自诉案件受理。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法院通过受理被害人自诉案件的方式来监督制约不起诉的决定,纠正检察机关的错误。

  3.人民检察院内部监督制约:

  中国检察系统内部实行检察一体化的原则,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对其不起诉的决定当然有权进行监督。

  结 语

  不起诉制度深刻体现了刑事诉讼基本的价值和意义,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体现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宗旨;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实现诉讼经济原则的要求;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处理大案要案。

  但法律是宽容的,更是严厉的,法律既是我们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武器,也是规范自己行为的社会准则,要保证权利在规则中行使,义务在规则中履行,自由在规则中拥有,坚决不触碰法律的红线。

  注:本文中图例案例均为董玉琴团队近年亲办案例。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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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玉琴,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大成深圳办公室刑事专业组联合负责人。广东省律协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协商辩委副主任。

  董玉琴律师带领团队擅长办理毒品、经济、走私、枪支类案件。尤其在毒品案件方面颇有成就,办理了多起公安部督办或目标案件,多宗、百公斤级以上毒品死刑案件,多宗保命、无罪、不起诉案件。2020年两个特大案件参与全国无罪案件候选、2021年两个特大毒品案件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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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亚西,大成深圳办公室律师,具有金融专业背景,拥有20年金融、财务工作经验,对于该领域的刑事风险有着敏锐的洞察力。执业以来参与办理多起重型案件,在毒品案件、枪支案件、经济犯罪等类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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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思宣,大成深圳办公室实习律师,专业领域:刑事、争议解决、合规与风险控制、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