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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显峰、赵倩 | 袭警罪的五大变化

发布日期:2025-03-12 来源:大成辩护人 作者: 王显峰、赵倩

前 言
2025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新解释”),已于2025年1月18日起正式施行。此司法解释的出台,在犯罪行为认定、责任承担等多个维度对袭警罪的适用标准进行了明确与细化,对司法实践中袭警刑事案件的办理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具体与《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下称“原解释”)呈现出以下变化:
一、行为转变到结果,认定标准新考量

在原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对于袭警行为着重对行为本身的考量。而此次新发布的解释,采用了创新性的两分法对袭警罪进行认定:一是“对人暴力+轻微伤”,二是“对物暴力+危及人身安全”,更加注重行为所产生的实际结果或者行为所引发的现实危险性。
然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物暴力”情形下“危及人身安全”的界定,仍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现实情况复杂多样,不同场景下对物暴力的方式、程度以及对民警人身安全可能造成的威胁程度难以精确量化,缺乏明确统一的认定标准,导致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司法人员在判断时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同时,新解释中规定对物暴力只要存在现实危险即可认定为袭警罪,而对人暴力却需达到轻微伤的后果才构成袭警罪,这一差异的合理性有待商榷。
二、轻微抗拒言语攻,不属袭警有区分

新解释明确指出,与警察发生轻微肢体冲突、一般性抗拒行为且危害不大,或者仅仅存在言语攻击的情形,均不属于“暴力袭击”的范畴。这一规定进一步厘清了袭警罪与普通治安违法行为之间的界限,避免了对轻微违法情节的过度刑事化处理。
三、恶劣社会影响删,从重缓刑限制除

在原解释中,袭警行为若造成“围观”等恶劣社会影响,通常会被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量。而此次新解释删除了这一从重情节,主要系基于司法实践中对“恶劣社会影响”认定的复杂性和主观性。“恶劣社会影响”的判断标准往往缺乏明确的量化指标,容易受到多种因素的干扰,导致不同地区、不同案件之间的量刑尺度存在较大差异,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和统一性。此次删除该情节,有助于司法机关更加客观、准确地依据行为本身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来进行定罪量刑,避免因模糊概念导致的司法偏差。
四、执法过错纳入内,罪责衡量更周全
 
新解释充分考虑到警察执法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增加了执法过错考量因素。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全面性,既保障了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权益,也确保了行为人在面对执法过错时的合法救济权利,避免了因片面强调对袭警行为的打击而忽视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但在司法实践中,“严重过错”与“较大过错”的界定标准却陷入了模糊地带。目前,相关解释中尚未对“严重过错”给出明确的量化指标与判定细则,这使得在判断警察执法是否存在严重过错时,缺乏统一、客观的依据。是执法程序的严重违法,还是执法行为对公民基本权利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才能被认定为严重过错?不同的司法人员可能基于自身的认知和经验,产生不同的判断,亟待进一步出台补充细则或指导性案例,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引
五、袭击辅警妨公务,民辅一起系袭警

新解释对袭击辅警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清晰的界定。明确规定单纯袭击辅警的行为不再认定为袭警罪,而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但如果袭击行为同时针对辅警和民警,则属于袭警罪。
律师简介

王显峰,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浙江省黑龙江商会副会长、法律顾问团副团长,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约调解员,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法律顾问,杭州市临安区看守所、拘留所监督员。有多年教学经历,擅长沟通和谈判,在企业刑事控告、经济犯罪辩护等领域有独到的见解。如有获利金额数百万元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当事人章某某被检察院不起诉、偷逃应缴税款过千万元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犯罪嫌疑人岑某某被监视居住、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嫌疑人江某被撤销案件、涉案金额过千万元的诈骗罪被告人夏某某被认定从犯并获得缓刑判决、涉案金额过亿元的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汪某某经过法庭辩护后,检察机关当庭对其变更量刑建议,主犯变从犯,法院判决对其减轻处罚。

赵倩,大成杭州办公室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商事委员会副秘书长。专业领域:公司与并购、房建与能源、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