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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懿、王富伟 | 诈骗罪刑事控告的难点与实务要点

发布日期:2025-04-07 来源:大成辩护人 作者: 柳懿、王富伟

一、诈骗罪的法律规定及构成要件
(一)诈骗罪的法律规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法律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诈骗金额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行为人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直接目的(包括自用或转归他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侵犯的对象为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及财产性利益。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分为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这也就是说,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基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对方因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取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达到了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诈骗罪(既遂)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二、诈骗罪刑事控告司法现状及难点
(一)诈骗罪刑事控告司法现状
1、立案标准的严格性与灵活性。
(1)严格性的具体体现。根据司法解释,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以金额为核心,分为“数额较大”(3000元至1万元)、“数额巨大”(3万元至1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三个层级。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特殊类型规定更加严格:如电信网络诈骗全国统一立案标准为3000元,且对发送诈骗信息、拨打电话等行为设定了未遂追责标准(如发送5000条信息或拨打500人次电话即可立案)。而不同地区进行了差异化调整,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可能提高金额标准,欠发达地区则按最低标准执行。
(2)灵活性的具体体现。虽然法律对构成诈骗罪的金额有明确法律规定,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即使诈骗金额未达到相应标准,只要具备以下情节,公安机关亦可立案,例如:针对特殊群体(残疾人、老年人等);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多次作案或组织犯罪集团等情形。
2、刑事程序启动的强制性。
诈骗罪刑事程序启动的强制性体现在禁止刑事自诉。由于诈骗罪属于公诉案件,所以受害人若想追究诈骗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则需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审查,然后决定是否立案,受害人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二)诈骗罪刑事控告的实务难点
1、罪名选择存在困难。
由于诈骗类罪名较多,除诈骗罪外,还包括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信用卡诈骗罪等。由于不同的诈骗类罪名定罪量刑标准、证据要求、是否构成犯罪及罪责大小的认定标准等均存在不同,所以控告人在控告时选择的罪名会直接影响案件公安机关案件的受理、立案及后续的侦查方向,有时也会影响管辖公安机关的确定。也就是说,控告罪名选择正确与否,可能直接影响控告的结果。
2、刑事立案存在困难。
诈骗案件在我国属于公诉案件,也就是说诈骗罪的立案只能由公安机关进行,公安机关立案后进行侦查,侦查结束之后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而检察院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则代表国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也就是说,由于诈骗罪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所以是不允许个人提起刑事自诉,必须通过公安机关报案。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那么被害人就很难追究违法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3、证据收集存在困难。
证明被控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证据收集困难。根据法律规定可知,诈骗罪的核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主观意图的证明往往依赖客观行为的表现。若控告人不能通过被控告人的客观行为证明被控告人具有主观故意,那么公安机关就有可能会以被控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为由对控告不予立案。
受害人资金流向的追踪和关联性证明困难。在复杂的经济诈骗中,资金可能通过多层账户转移或与合法交易混合。例如,控告人与被控告人口头约定后,控告人将大额资金转入被控告人指定的第三方账户,若控告人在刑事控告中无法证明该账户与被控告人具有实际关联,那么公安机关很可能会因证据不足不予立案。
受害人证据保存意识薄弱,从而导致案涉证据保存困难。诈骗罪的受害人往往轻信他人口头承诺,容易放松警惕,从而导致未及时固定关键证据,导致后续举证困难。例如:当事人通过语音聊天、语音信息等与其他人进行沟通交流时,没有良好的保存记录证据材料的习惯,这很容易将保存在手机里的聊天记录、图片等内容清理或格式化,毫无疑问,这将会给控告人在收集证据材料方面造成极大的困难。
4、司法机关的立案管辖存在困难。
首先,刑事立案标准严格。对于诈骗罪立案,公安机关通常要求控告人提供被控告人构成诈骗罪的“初步证据”,但作为受害人的控告人往往因缺乏专业能力无法提供。这样一来,控告人就极有可能陷入有理无据的困境,从而导致刑事控告失败。
其次,管辖机关争议与推诿。很多情况下,诈骗案件可能涉及多地管辖(如犯罪行为地、结果地),特别是在涉及不同省市地区的管辖时,公安机关有可能以“案件不归我管”、“找其他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去立案”、“警力紧张”等为由推诿。实践中,控告人需结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尽量选择较为有利的管辖地公安机关,并提前准备证据,防止因管辖证据不足而被公安机关退回。
最后,刑事诈骗和民事纠纷中,办案机关更倾向于民事纠纷。由于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复杂,涉及机关较多,周期较长,所以有时候,在被控告人构罪事实不明显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会更倾向于建议控告人提起民事诉讼,这同样会导致刑事程序难以启动。
三、诈骗罪刑事控告实务操作流程
(一)证据收集与材料整理
刑事控告的前提就是控告人要收集整理初步证据。而证据收集与材料整理核心目标就是要证明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通常来讲,诈骗案件的证据材料收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基础证据:财物或财产性利益损失的证明材料;转账记录、支付凭证;证明财物价值的资料;与被控告人的沟通记录;邮件、合同、承诺书等材料。
(2)辅助证据:知情人的证人证言;被控告人身份信息、家庭住址等。
以上所说的证据材料为诈骗案件中的基础证据,除此之外,针对不同类型的诈骗,控告人还应补充具有针对性的证据。例如,在电信网络诈骗控告中,除了上述证据材料外,还要着重收集诈骗电话录音、短信截图;虚假网站链接、APP下载记录等。
(二)刑事控告书的起草
关于刑事控告书的起草,在形式方面,刑事控告书应当载明:被控告人身份信息、案情简介及控告罪名、控告请求等。在实质内容方面,控告罪名的确定、控告材料的整理、案件发生过程的梳理均对撰写刑事控告书至关重要。撰写刑事控告书时,撰写人应认真梳理本案客观事实及证据,找出已发生事实与诈骗罪的关联。一份内容明确具体、言简意赅、重点突出、理由充分的刑事控告书是刑事控告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这样一份控告书不仅有助于当事人精细化地梳理案件事实,还有助于控告人在后续被询问时,作出准确的描述和回答,更有助于办案民警直观、迅速地了解案情,为刑事控告的成功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管辖公安机关的选择与立案审查
1、控告管辖公安机关的选择。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可知,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而犯罪地则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又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则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通过上述法律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可知,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范围较广,所以控告人在选择管辖机关时,在考虑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法律规定的同时,还要结合案件情况审慎思考,综合考量,最终向更有利于案件办理的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提起控告。
2、控告材料的提交。
管辖机关选择好后,控告人就要准备书面的控告材料,包括刑事控告书、证据清单及复印件,证据原件应当妥善保存,以便后续办案机关核查证据原件。提交证据材料后,控告人还要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填写《报案登记表》,登记表中需详细描述被骗过程,避免模糊表述。
3、公安机关的立案审查。
在控告案件中,公安机关一般会在7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期间公安机关会对控告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而审查的重点是,案件是否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是否达到立案金额标准(结合地方司法解释);是否存在民事纠纷的可能(避免“以刑代民”)。
4、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
控告材料提交后,经审查,公安机关一般会作出以下几种决定:
(1)决定立案。若公安机关接收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就会决定予以立案。而且一旦决定立案后,公安机关会向控告人出具《立案通知书》,同时启动侦查程序。
(2)决定不予立案。若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公安机关向控告人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控告人可申请复议或要求检察院监督。
(3)不收不立。若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不接收材料或者接收材料后,既不给登记,也不给回执,那么针对此种情况,控告人可根据《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如实立案的通知》(公通字[2000]40号)第8条“110报警服务台对群众反映公安机关刑警队、派出所等单位不立案的投诉,应认真登记并及时转交相关单位处理”的规定,对办案人员不遵守程序规定,不给控告人登记填写受案登记表,剥夺程序权利的行为进行投诉。同时,控告人还可选择向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市级警务督察致电,并将具体情况予以告知,请求警务督察介入予以核查。
结语
虽然诈骗罪刑事控告难、受理难、立案难,但并不意味着诈骗犯罪的控告不会成功。若控告人想要刑事控告成功,那么无论是对控告罪名的选择、犯罪事实分析,还是对控告书的撰写、对证据的搜集梳理,还是对具有管辖权公安机关的选择,都需要控告人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这样才能做到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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