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报告概况
报告期间:2025年1月1日——2025年3月31日
数据来源:中国证监会官网、巨潮资讯网、同花顺财经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本期要点速览:
行政风险部分:涉及行政处罚的案件共46宗,共包含行政违法行为52起,被处罚对象219人,其中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数量最多,占比达59.62%。
刑事风险部分: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及已判决的案件共15宗,13宗案件当事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等身份,占比达86.67%,涉嫌的罪名涵盖职务犯罪、证券犯罪、涉税犯罪、非法集资犯罪等,其中职务犯罪最多,占比达42.86%。
PART 0NE上市公司行政风险观察
一 行政处罚概况
巨潮资讯网公布上市公司公告显示,今年第一季度中国大陆上市公司涉及行政处罚的案件共46宗(包括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案件,已剔除重复案件)。该46宗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一案件中处罚多起行政违法行为的情况,对于此种情况,本期报告在计算违法行为数量时按行为进行单独统计,因此,本期共统计行政违法行为52起,涉及行政处罚当事人共计219人。其中,受到行政处罚最多的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共计31起,占比达59.62%,内幕交易行为次之,占比7.69%。
从上述数据情况来看,当前证券资本市场中,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与内幕交易仍是行政监管的重点领域,同时也是上市公司涉刑事危机的高发罪名。
二 行政处罚当事人身份类型
报告期内,全部行政处罚当事人以人数计共219人次。由于部分当事人在上市公司中同时兼任多个职务(身份),故本报告采取按身份维度进行统计的方式,计算行政处罚对象共255人。行政处罚当事人身份类型分布如下:

(注:上图数据中“控股股东董监高”统计的是控股股东是上市公司的情况下,其董监高的涉案人数)
从上述统计数据来看,本季度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管群体依旧是证券行政违法受罚的“重灾区”。在全部行政处罚当事人(以身份维度计共255人)中,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共计173人,占比67.84%。与本报告“行政违法行为类型”部分的数据进行交叉分析,在本期46宗行政处罚案件中,董事或高管作为行政相对人被处罚的案件占比约69.23%。其中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仍是董监高行政违法行为的第一高发风险领域,占比约58.7%;除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外,董监高因限制期限内买卖证券、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的风险亦值得关注,这一现象反映出监管穿透式执法已精准锁定"关键少数"的履职责任。
三 行政违法行为类型
报告期内,全部行政处罚案件共计46宗,按行政违法行为类型计算,上市公司实施的行政违法行为共8大类,52起。具体违法违规行为类型如下:
上市公司行政违法行为类型分布情况

1.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报告期内,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共31起,占比59.62%。在样本案件中,存在一个案件内涉及多项行为的情形,具体又可以细化为38项违规信披行为,涉及以下三种类型:
(1)重大遗漏型: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遗漏重大事项的行为。本期公布的该类违规信披行为共5项,占比13.16%。
(2)未按规定披露型:包含未及时披露(如重大事件发生后未在2日内披露)、未持续披露(如定期报告缺失)及披露程序违规等情形。本期公布的该类违规信披行为共12项,占比31.58%。
(3)虚假记载型: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对所披露内容进行不真实记载,包括业务不入账、虚构业务入账、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或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在信息披露中记载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的行为。虚假记载主要体现为财务造假,这是最为常见的虚假陈述手段,也是行政、刑事处罚的重灾区。本期公布的该类违规信披行为共21项,占比55.26%。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类型及分布情况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长期稳居证券类行政违法风险的首位,且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呈现涉及人员广、违法行为迁延时间久、违法后果严重的特点,市场参与主体特别是上市公司及董监高需要予以重点关注。
2.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
报告期内,涉及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共4起,占比7.69%。
3.短线交易
报告期内,涉及短线交易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共3起,占比5.77%。
4.操纵证券市场
报告期内,涉及操纵证券市场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共3起,占比5.77%。
5.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或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
报告期内,因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或违法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共2起,占比3.84%。
6.欺诈发行债券
报告期内,涉及欺诈发行债券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共1起,占比1.92%。
7.其他行政违法违规行为
报告期内,涉及环保、涉税等领域的其他行政违法违规行为共8起,占比15.38%。
四 陈述申辩情况
根据《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报告期内,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122名行政处罚当事人中,共有33人就行政处罚事项向处罚机关提出申辩,占比27.05%。其中,有关免除处罚的申辩意见均未被处罚机关采纳,仅有部分调减处罚金额的相关意见被采纳。总体来看,提出申辩意见的当事人及意见采纳率占比均偏低。
这一现象是目前资本市场监管严格化、行政执法专业化、证据严苛化与当事人法律应对能力不足共同作用的结果。在资本市场监管趋严的大趋势下,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与应对能力,可以通过提升法律知识、优化申辩策略、强化专业支持,以及聘请专业人员帮助自己有效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PART TWO上市公司刑事风险观察
一 刑事犯罪概况
1.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公告收到刑事判决、裁定书的案件共9起。具体如下:

2.报告期内,上市公司披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共6起。具体如下:

二 罪名分布情况
上述15起案件中,披露罪名的有14起,其中职务犯罪6起,证券犯罪2起,涉税犯罪2起,非法集资犯罪1起,其他犯罪3起。
上市公司相关刑事罪名分布情况

三 罪名解析
结合上述罪名统计情况及本期刑事资讯,本期选取两个高发罪名进行详细解析,分别是:操纵证券市场罪、职务侵占罪。
(一)操纵证券市场罪
1.犯罪构成
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设罪名,规定在现行《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是证券犯罪领域的高发罪名。本罪客观要件需要注意三个方面:第一,具有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具体行为模式包括连续交易操纵、约定交易操纵、洗售交易操纵、虚假申报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重大事件操纵、控制信息操纵。第二,操纵行为要“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第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两高《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操纵市场案件解释》)对具体的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
2.法定量刑表格
本罪刑罚有两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3.实务量刑研究
操纵证券市场罪上网公开的裁判案例不多,在“威科先行”“北大法宝”“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案例库”以“操纵证券市场罪”为关键词进行刑事案例检索,去除执行、减刑、指定管辖等案件,有完整量刑信息的有效案例为15起。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从犯罪情节来看,有10起案例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占比66.67%,5起案例为“情节严重”的情况,占比33.33%。
操纵证券市场罪犯罪情节分布情况

第一,从操纵类型来看,11起案例为交易型操纵类型,占比73.33%,4起案例为信息型操纵类型,占比26.67%。进一步细化从行为模式来看,11起交易型操纵类型中复合交易操纵6起(即同一案件中存在连续交易、约定交易等多种交易模式,本报告均统计为复合交易操纵模式)、连续交易操纵2起、虚假申报操纵1起、约定交易操纵1起、洗售交易操纵1起;4起信息型操纵类型包括抢帽子交易操纵2起,控制信息操纵2起。
交易型操纵类型中的行为模式细分情况

第三,从量刑情节来看,有12起案例详细披露了量刑细节,大多数案例有多个量刑情节,其中自首、退缴违法所得、立功这三种情节位列前三,有自首情节的案例有7起,占比58.33%;有退缴全部或部分违法所得情节的案例有6起,占比50%;有立功情节的案例有3起,占比25%,此外,个别案例还有从犯、预缴罚金、坦白或认罪认罚等情节。
操纵证券市场罪量刑情节分布情况

第四,从量刑结果来看,实践中对该罪的量刑尺度整体似乎是比较轻的,检索到的案例中最高为6年有期徒刑,但要注意在2019年《操纵市场案件解释》对“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标准明确后,实务中有法可依,该罪量刑上也逐渐呈现出收紧、加重的趋势。
4.辩护要点
近年来最高司法机关多次表示要依法加大对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惩处力度,该罪的发案率也有所上升,实务中要注意掌握辩护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定性辩护:譬如主体是否适格,《操纵市场案件解释》施行前,控制信息操纵和抢帽子交易操纵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在该司法解释施行前非特殊主体实施的上述操纵行为,不能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定罪处罚;再譬如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以及证券交易价格、交易量是否受到影响的辩护等等。
第二,证据辩护:如对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意见的质证、对证券监管机构移送的证据的质证。
第三,量刑辩护:譬如自首、从犯、立功及罚金辩护,注意行政罚款可以折抵罚金。
第四,程序辩护:主要体现在取证程序的合法性方面。
(二)职务侵占罪
1.犯罪构成
本罪高发于民营企业及上市公司领域,是企业反腐败治理中的重点罪名。本罪要求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并未从事公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括享有所有权的财物,也包括依法或者依约定而占有、管理、使用、运输中的财物。主观上除了故意,还需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额较大的单位财物占为己有,行为方式包括窃取、骗取、直接侵吞等多种形式。
2.法定量刑表格

3.实务量刑研究
2025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发布了2024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报告显示去年全国法院审结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犯罪案件8474件10873人,同比增长25%,可见近年来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量仍有所攀升。
为了解该罪在实务中的判罚情况,在“聚法案例”检索库中以“职务侵占罪”为案由进行检索,为了数据准确性已经排除有共同犯罪和数罪并罚的情节,自2016年至今,符合条件的案例有52700件(由于近几年裁判文书大部分未上网公开,实际案例数量远超该数据),上述案件的平均刑期为2年7个月,缓刑结果占比21.75%,无罪结果占比0.27%,免予刑事处罚结果占比1.02%。
4.辩护要点
和操纵证券市场罪一样,该罪也要注意定性辩护、量刑辩护、证据辩护和程序辩护,这里主要展开分析定性方面的辩护要点:
第一,主体方面的辩点:譬如涉案单位是否属于本罪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实务认定中要注意把握单位的组织性、合法性特征。再如涉案人员是否是上述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注意实际控制人、公司股东及与单位形成承包关系、合作关系、挂靠关系等人员的身份认定,实际控制人一般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公司股东则要看其在公司是否具有职位,是否对公司财物具有实质上的管理、控制权而论,与单位形成承包关系、合作关系、挂靠关系的人员往往不属于该罪规范的主体。
第二,主观方面的辩点:主观上要有直接故意,且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实务中如果有合理事由可以出罪,如存在单位拖欠、克扣工资或与单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等先前事由,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只是想要回属于自己的应得利益,一般不认为这种行为构成本罪。
第三,客观方面的辩点:从“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是否实施侵占行为”“侵占的是否属于单位财物”“犯罪数额是否达到追诉标准”等方面进行辩护。
四 刑事资讯
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3件依法从严惩治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典型案例,进一步加强全链条惩治,警示各类中介组织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压实中介组织“看门人”责任,促推形成守法诚信的资本市场生态。
2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厅长杜学毅在最高检厅长访谈活动中表示,检察机关将坚持零容忍原则,依法加大对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惩处力度。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案件;重点压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关键责任和中介组织、金融机构的“看门人”责任,以高质效办案,维护市场秩序。
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召开“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证券犯罪检察工作进展和成效,2022年至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证券犯罪366件1011人,共起诉财务造假犯罪案件69件185人;发布中国证监会第一批指导性案例,通报近年来证券行政执法工作进展和成效。
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五十五批指导性案例,共计4起,其中欺诈发行债券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1起,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1起、内幕交易罪1起、操纵证券市场罪1起。
2月21日,公安部公布5起证券交易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内幕交易罪2起,操纵证券市场罪2起,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1起。
五 风险预警与防范
结合本季度数据观察及资讯整理可知,最高司法机关仍在加大对涉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具体到处罚人员类型上,以公司董监高、实际控制人为最高发人群,由此来看,当前行政监管已形成“精准打击关键少数、多维度责任穿透”的执法范式。具体到处罚行为类型来看,行政处罚多为违规信披、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行为;刑事犯罪高发于职务犯罪、证券犯罪领域,其中职务犯罪主要是职务侵占罪、行贿类犯罪,证券犯罪主要是操纵证券市场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就其风险成因来看,主要有治理结构失衡、利益驱动与业绩压力、合规体系漏洞等原因,譬如实际控制人“一言堂”,独立董事、监事会监督虚化,再如财务、法务部门独立性不足,内控流程形式化等。
基于此,本期报告提示:
行政监管逻辑已从“事后追责”逐渐转向“事前震慑+事中阻断”,建议上市公司将合规审查节点前置至业务洽谈阶段,通过“风险地图”动态标注两类高发领域的监管案例裁判规则,实现从被动合规到主动免疫的治理升级,构建起全流程行政、刑事风险防控体系。
具体而言:第一,构筑事前预防机制,优化治理结构,推行“控制权与经营权分离”,设立专职合规董事;完善动态监测系统,开发舆情监控模型,抓取异常媒体报道与社交平台线索,同时对接交易所大数据系统,预警异常账户关联交易;规范企业财物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税收管理。第二,设立事中应对机制,组建危机应对小组,由外部刑事律师、审计师、公关团队组成,事发时能快速反应,同时制定阶梯式应对预案,适用于监管问询到刑事立案等不同场景。第三,建立事后整改机制,建立个人追责与公司责任切割机制,避免单位犯罪连带效应,对历史遗留问题开展专项合规梳理。
律师简介

马成律师团队系由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中国区首批刑事专业带头人、第十一届深圳市律协金融犯罪辩护委员会主任、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协经济犯罪辩护专委会副主任马成律师于2012年创办。团队专注于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成员均毕业于中国知名法律院校,法学专业知识扎实,学术理论功底深厚。
团队合伙人全浙宾、曹继栋等部分成员具有在公、检、法等国家机关从事司法工作的丰富经验,团队合伙人施阳、任伟、李锐杰、李茂阳以及团队业务骨干吴光林、毕送平、孔雨雪等专业功底深厚。团队承办了许多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部分案件属于公安部督办的特大案件,很多案件取得了不批捕、不起诉、无罪、缓刑等良好效果。部分经典案例案情复杂,涉案标的大,广受社会关注,办案效果获得客户与同行的一致好评,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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