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律师在侦查阶段如何发挥好重要作用 ——以一起合同诈骗案件为例

发布日期:2020-12-18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刑辩律师在接受委托时,经常会被案件当事人和家属问到一个问题:律师在案件的侦查阶段,能发挥什么作用?甚至有一小部分具有基本法律常识的当事人家属会明确问:律师在侦查阶段也不能查阅卷宗,了解案情,怎么发挥作用呢?

  面对这样的问题,很多律师虽然也能把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说明一二,但是由于不全面,往往会让当事人家属质疑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内容,进而不愿意花钱为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委托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用十个条款列举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相关责任,非常细化,但是我认为仍然有部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隐形作用”没有说明。在这里,我想以我去年办理的一起合同诈骗案为例,来探讨一下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内容,以及如何发挥最重要的作用。

  笔者认为,律师在侦查阶段要成为 “三种人”,才能切实做好在侦查阶段的工作,并把律师的作用最大化。

一、律师要成为“心理抚慰师”

  在大部分的刑事案件中,一旦当事人被公安机关传唤、讯问甚至拘留,不仅当事人本人会措手不及,方寸大乱,其家属也会如临大敌,焦急万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其家属,在心理上均是存在问题的:或恐惧、或焦急、或失落、或崩溃,甚至无法正常的交流,更甚者会造成除了刑事案件以外的“次生伤害”。此时律师首先要学会抚慰当事人和其家属的心灵,成为一名心理抚慰师。

  我去年办理的这一起合同诈骗罪,案件当事人“小刘”是一名年仅24岁的年轻女性,家庭条件较好,平时生活锦衣玉食,案发前的工作是一名网络主播,所以社会阅历比较少。小刘的母亲在见我之前,已经为小刘委托了一名律师,但这名律师仅仅会见了一次,就主动解除了委托,理由竟是“实在没法和小刘正常交流”。

  我接受委托第一次去会见小刘时,刚介绍完自己的身份,小刘就我诉苦,然后命令我一定要马上把她“弄”出去,否则她就会疯掉。耐心询问后我才知道,原来这名从小娇生惯养的女孩被刑事拘留后,完全受不了生活条件和生活环境变化的巨大落差,因为看守所饭菜较差,硬是连续两天没有吃饭;不按照看守所的规定背诵监规,晚上也不按照看守所的规定值班,而且还因为一点琐事和同监室的女犯打架,甚至还辱骂了管教人员。最终的结果肯定是好不到哪儿去。说完自己这些“痛苦”的经历后,小刘就向我吐槽第一位律师,称第一位律师除了让自己忍受和认罪外,就没说别的,整个会见也就持续了20分钟,感觉就是在走过场。

  很显然,小刘在被拘留后,心理上已经出现了问题,而且已经造成了除了案件以外的“次生伤害”,这个时候律师首先应当关注的,不应当是案件本身,而是如何发挥“心理抚慰师”的作用,尽快让当事人的心理回归正常。

  我先是用近一个小时的时间任由小刘各种抱怨,让她彻底的一吐为快,并从中了解问题的根源所在。让小刘充分倾诉,本身就是心理抚慰的重要手段。就在小刘倾诉完以后,她自己主动对我说“其实我也知道我做的也不对,但是管教和同监室的人对我太严格了,而且我受不了看守所的环境……”。

  倾听之后,就是利用“共情”和“心理干预”的心理学技巧去安抚小刘的心理。我对小刘充分表示了同情,但同时也明确对小刘说,如果难以忍受,可以选择去爆发,去抗争,但结果你也看到了,而且也感受到了,最终受伤害的还是你自己。所以先不说你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但既然已经被刑事拘留,如果不遵守看守所的规矩,最现实问题的就是你在离开看所守之前要承受一些痛苦。接下来的半个小时,我从为人处世的基本原则,相互包容、自我疏导的方法,甚至连如何快速背诵监规的技巧等等,都和小刘进行了详细交流。所以整个会见的前一个半小时,在了解案情之前,我始终在安抚小刘的心理。

  有效的心理辅导不仅让小刘把之前一直憋在心里中的不满和气愤释放出来,同时也让她学会了如何尽快地适应环境。让她之后的看守所生活中再没有遭受到次生伤害。在随后的会见中,我也能明显的感觉到她对我的礼貌。

  而且在之后的会见中,在不涉及案情的情况下,我每次都会详细记录小刘给母亲的话,在会见后详细告知小刘的母亲,同时也会让小刘母亲在我会见前给小刘写一封信或者拍摄几张照片打印出来,以便我在会见的时候给小刘看(在征得看守所干警同意的情况下)。通过上述一系列的心理抚慰措施,小刘不仅逐渐适应了看所守生活,而且和同监室的室友、管教都相处融洽。

二、律师要成为一名“刑事业务能手”

  很多案件在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被其所固有的入罪理念影响,往往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会围绕定罪问题进行讯问,甚至还利用讯问技巧让犯罪嫌疑人认罪。而犯罪嫌疑人一方面由于紧张,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对法律的了解,往往不能把对自己有利的辩解充分说明,也不会充分保护自己的权利。所以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要变成“刑事业务能手”,对当事人进行有针对性的“辅导”。

  在第一次会见小刘时,由于我并不掌握案件事实,所以在正式的会见时,我询问小刘的第一个问题是“把公安机关对你进行讯问的所有问题以及你的回答,详细地向我说一下”。通过询问小刘“公安机关的讯问内容”,可以了解公安机关目前所掌握的案件事实,掌握的相关证据以及讯问过程有无违法情况;询问“小刘的回答”,可以了解案件真相,以及小刘在回答公安机关问话中有没有“犯错误”。这一点是为当事人进行有效辩护的基础。

  通过询问我了解了大致的案件经过:小刘和王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案发前,小刘因经济紧张向王某某借了100万元人民币,双方签订了三个月的借款协议,小刘以其居住的房屋作为抵押。但问题是用来抵押的房产是小刘的母亲所有,并非小刘向王某某所称的系其个人所有。开始时,小刘按照合同约定,向王某某按时归还了两个月的欠款利息,但第三个月时,小刘和王某某因为感情问题分手,小刘没有按约定期限还款,在王某某催要时,也拒绝接听王某某的电话。然后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警察以小刘涉嫌合同诈骗罪将其刑事拘留。

  因为案件事实比较简单,警察在讯问小刘时,主要围绕“房子是不是小刘”、“为什么虚构房产所有权”、“为什么拒绝接听王某某电话”进行讯问,可以说完全是对小刘不利的讯问方式,而小刘则也是警察问什么说什么,没有针对性地对自己进行过有利辩解。警察告诉小刘,她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要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了解全部经过后,我从“普法”角度,向她详细说明了“什么是合同诈骗罪”、“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罪区别”等问题。然后,我用举例子的方式,用普通人能够了解的语言让小刘充分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明确向小刘指出其在讯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把小刘在整个侦查阶段所拥有的所有权利义务,特别是不被强迫证实自己有罪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更正的权利以及自行书写供述和辩解的权利等等,均进行了说明。听完我的解答后,小刘决定回去后就向侦查机关写一份《自我供述》,要把整个事情经过说清楚。这个做法对小刘之后的取保候审起到了十分巨大的工作。

三、律师要成为“沟通专家”

  一名成功的律师一定是一位优秀的“沟通专家”,这种沟通包括各个方面。首先,律师要学会正确的当事人家属沟通。很多律师业务能力很强,但认为当事人家属并不熟悉法律知识,帮不上忙,所以喜欢自己闷头工作,很少告诉当事人家属自己在做什么,做的目的是什么。最终导致当事人家属既对案件进展不了解,也不知道律师做了哪些工作。其次,律师要学会和办案机关沟通。虽然我国法律赋予了律师的独立诉讼地位,但是律师作为当事人和司法机关沟通桥梁的作用还是没有变化,而且做好和办案机关的沟通,对于实现案件的有效辩护十分重要。最后,律师还要学会和证人、被害人、司法鉴定人员、专家证人等等各种各样的人去沟通。目的是唯一的,就是寻找证明当事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

  在连续会见小刘两次之后,我对整个案件事实已经基本了解。我先把小刘情况告诉了小刘的母亲,同时让小刘母亲帮我搜集一些小刘和王某某恋爱的相关证据(让当事人家属参与一些辅助工作,会增加家属对律师的认同感,并能缓解家属的紧张情绪)。然后,我转达了小刘委托她母亲归还王某某欠款的意愿,小刘的母亲一口答应。但是要求我能陪着她一起见王某某。随后我和小刘的母亲一起见了王某某,见证了小刘的母亲归还王某某60万元欠款的经过(同时约定剩余40万元会在三个月内归还),并且拿到了王某某出具的对小刘的《谅解协议书》。做完这些之后,我从法律专业角度起草了小刘的《取保候审申请书》,然后去跟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沟通,强调:

  一、小刘虽然有虚构产权的行为,但是和实践中合同诈骗罪的虚构产权证明的行为有很大区别;

  二、小刘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该案实际上属于一种民事欺诈行为,不应进行刑事追诉;

  三、小刘的母亲已经归还欠款,并得到王某某的谅解,加之小刘的教育背景和经历,建议公安机关对小刘取保候审。

  办案人员认可我的辩护观点,但由于数额较大,不同意做出取保候审的决定。但同时也告诉我,案件几日后就会报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建议律师与检察机关沟通,如果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肯定给小刘做取保候审。几天后,我又起草一份《建议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和《取保候审申请书》提交给检察机关,并第一时间联系上了办案检察官,与检察官沟通。在小刘被拘留的第36天,小刘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正式走出看守所的大门。

  刑事案件的特殊性,要求刑辩律师必须具备多种技能。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无论是“心理抚慰师”、“刑事业务能手”还是“沟通专家”都是律师职责的体现,刑辩律师在案件的侦查阶段,不仅大有作为,而且如果把精细化辩护做到位的话,是很可能实现在侦查阶段的有效辩护的。

律师简介

  李伟,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特约评论员、《看法新闻》特约评论员、中国政法大学刑法硕士、前检察官 。

  李伟律师曾在北京市检察机关担任公诉人十三年,获得北京市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公诉业务标兵、公诉之星、先进个人等系列荣誉称号,办理过各类刑事案件1100余件。尤其擅长职务犯罪、金融经济犯罪等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辩护。成为执业律师后,承办的多起案件获得不起诉、取保候审、无罪判决、罪轻判决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