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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国康:罚金刑,如何辩?

发布日期:2020-12-16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罚金属于刑罚种类中的一种,相较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这些大众耳熟能详的刑罚种类,罚金往往未被人们关注。这也能够理解,毕竟生命和自由是一切的基础,其价值显然要比金钱更重要。基于此,辩护人更重视生命、自由的辩护,这种现象很正常。然而,随着司法体制改革以及主刑辩护难度不断增大,罚金刑的辩护将越来越成为辩护的重点,应当引起充分的重视。

一、罚金刑辩护的重要性

  首先,罚金刑精准辩护是执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要求。为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推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两院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与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协调一致,尽量提出确定性的量刑建议。这便要求辩护人在对涉及到自由的主刑提出辩护意见的同时,也要对罚金等财产刑提出精准、充分的辩护意见。

   其次,罚金刑精准辩护有助于为当事人争取减刑、假释创造条件。根据2016年出台的最高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都作为考量是否给予减刑、假释的重要因素。针对贪污贿赂罪犯的减刑、假释适用,2019年最高院更是出台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该补充规定第一条明确"对拒不认罪悔罪的,或者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可见财产性的执行情况成为减刑、假释适用的前提。降低生效判决判定的罚金将有助于减轻当事人及家属执行财产性判项的压力,这也直接影响到执行刑罚过程中的减刑和假释。

  基于以上,罚金刑的辩护便有了新的意义。

二、罚金刑的方式和确定标准

  目前罚金刑的适用罪名主要分布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有四种:并处罚金、单处罚金、选处罚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搜索案例,笔者发现关于罚金数额的确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明显的不统一性。刑法总则第52条仅仅规定确定罚金数额的一般标准,即“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高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将犯罪嫌疑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列入了罚金数额的考量因素。此外,便是刑法分则中对罚金数额的裁量作出的多样化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无限额罚金制

  指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由法院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即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

  2 限额罚金制

  指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上限、下限,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幅度内裁判,例如违法发放贷款罪中对违法发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3 比例或倍数罚金制

  指按照犯罪金额的百分比或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例如,近期被假释出狱的前首富黄某某当时因为内幕交易罪被判处六个亿,因为对内幕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当时认定黄某某的非法所得为三个多亿)。

三、如何进行罚金刑辩护

  鉴于罚金刑辩护的重要性,结合罚金刑的方式和确定标准,作为辩护人,应当从如下方面进行辩护:

  首先,针对“并处或单处罚金”方式的罪名,要从以罚金刑代替自由刑的角度出发进行辩护。辩护时首先应确定被告人是否符合单处罚金的适用范围,《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了符合单处罚金的适用范围,即“ 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自首、初犯等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确定单处罚金的适用范围之后,再针对以罚金刑代替自由刑有助于预防犯罪,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角度与检察官、法官进行沟通,以实现罚金刑代替自由刑的辩护效果。

  其次,以降低罚金刑具体数额的角度进行辩护。根据刑法五十二条和《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罚金数额的确定的主要取决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缴纳罚金的能力两个方面。鉴于此,辩护人在进行辩护时,在对犯罪情节进行充分辩护的同时,也要通过举证向检察官、法官证明被告人的经济状况,从执行角度出发,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提出尽量低的罚金建议。针对“无限额罚金制”的罪名,由于没有一个参照数额,检察官、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利很大,这时除了运用上述方法进行辩护外,还可以通过案例检索,向检察官、法官提供最高院或上级法院的类案判例报告,从而防止裁判的随意性、抑制过重的刑罚、最大限度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该做法也与最高院发布的《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相吻合。

  辩护人应当在接手案件之时便将罚金刑的辩护纳入整体的辩护方案,使辩护角度更加立体,在与检察院、法院进行沟通时更加游刃有余。如此,才能为当事人提供更全面、更专业的辩护服务。

律师简介

  宋国康,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暨南大学法律硕士。

  宋国康律师擅长于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类刑事辩护,曾担任某市日报社原社长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滥用职权案辩护人;担任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局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案辩护人;担任某县县委原常委受贿、行贿案辩护人;担任某县县委财政局原局长受贿、行贿、滥用职权案辩护人等。现担任中共广州市南沙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法律顾问,在《广州律协》等发表《新刑诉法与监察法的衔接》《疫情防控下挪用救灾款物的法律分析》等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