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苏妍娴:以案析法——浅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认定问题

发布日期:2020-12-15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达到法定标准的行为。另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也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在本文中我们尝试以一个简单案例为基础,逐步添加或者更换不同的情节,来探讨行为人的犯罪性质,以此来更好地理解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相关认定问题,并将其与受贿罪、介绍贿赂罪等区分开来。

案例基础

  A为获得某市政工程,找到该市城建局局长的胞弟B,向其送款30万元,希望B能协助其获得该工程。

  以上述案例基础,添加不同的情节,并尝试从B的主观意识以及实际行为出发,继续探究在不同情节下B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案 情1.0版

  B收取了30万元钱款,之后可能有以下三种行为:

  (1)B直接向其胞兄(即局长)请托,希望其在工程招标上关照A,该局长答应并完成了请托事项。

  (2)B直接找该局长的下属C,利用局长的影响力向C请托,使得C答应并完成了请托事项;

  (3)假设该局长已退休,B依然利用局长的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向新晋局长D请托,使得D答应并完成了请托事项。

  以上三种行为,分别对应刑法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三种犯罪情形(三种情形下,B的行为均构成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案 情2.0版

  B同意协助A获取工程,但拒绝收取30万元。

  随后,B向其胞兄请托,为A谋取不正当利益,而B没有索取或收受钱物,此情况下,B虽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但如果局长的行为涉嫌渎职犯罪,此时B可能因教唆涉嫌构成相应渎职犯罪的共犯。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既可以是本人收取,也可以是由本人指定或者暗示的第三人收取,收受行为的时间可以发生在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之前,也可以发生在之后。因此,是否索取、收受财物,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如行为人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均未收受任何财物,则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案 情3.0版

  B不愿意为了A向其胞兄请托,拒绝收取30万元。但B表示可以介绍A 与其胞兄局长认识,让A直接向该局长请托。在B的引荐下,A向局长请托并行贿成功,此时B构成介绍贿赂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介绍贿赂罪的重要区别在于:介绍贿赂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清楚认识到自己是处于第三者的地位,是“居间介绍人”,客观上仅在行贿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牵线搭桥、撮合,以促成的双方的行为内容得以实现,并不参与双方具体的行贿、受贿行为;对请托人而言,行贿对象清楚明确,是被介绍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受托的国家工作人员而言,向其行贿的主体也是清楚明确的。而对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自己收取财物,客观上是运用自己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去为请托人办事,具有主动性及积极性。

  案 情4.0版

  B收取了30万元,并在向其胞兄局长请托的过程中,将自己收取30万元之事如实告知。该局长遂按照B的请托,使得A最终获得工程项目。此时,该局长构成受贿罪,B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3】167号),国家工作人员对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受贿行为事先知情,仍按照其请托利用自身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以受贿罪共犯论处。

案 情5.0版

  B收取了30万元,但在向局长请托的过程中,没有将收取30万元之事告知该局长,而是在A获得工程后,再告知该局长,并提出一起分享该30万元,此时需要分两种情况讨论:

  (1)如局长不愿意参与分享贿赂,则局长不构成受贿罪,B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如局长参与分享贿赂,则局长构成受贿罪,B的行为依然属于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共同犯罪的重要区别在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接受请托之时,对于行为人收受财物一事是否知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受贿的情况下,要看行为人是否与该“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存在共同受贿的故意,如存在共同受贿的故意,则行为人构成受贿罪共犯,如不存在共同的受贿故意,则行为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其他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

  介绍贿赂罪的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行为人在被追诉之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最高刑罚可达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受贿罪的最高刑罚更是到了无期徒刑及死刑。因此,从有效辩护的角度出发,辩护人应正确认识并区分上述几个罪名,在案件现有的证据基础上,充分剖析行为人及相关主体的主观目的,结合案件客观事实,争取在此罪与彼罪之间作出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

律师简介

  苏妍娴,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深耕于职务犯罪刑事辩护领域,执业以来经办过大量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有丰富的职务犯罪辩护经验。如涉及对某市原副市长行贿案、对某市委原书记陈某行贿案、对某市区原区常委、区委统战部部长行贿案、某市区农林局原局长受贿案、某航空高管职务犯罪案等,现担任中共广州市南沙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