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修正案新增条文13条,修改条文34条,其中涉及非法集资、证券期货犯罪等金融犯罪的条文修改就占了9条,从大部分修改来看,进一步明确了各罪名的构成要件,加大了处罚力度,体现出了国家整治金融领域乱象的决心。
正所谓“防范于未然”,那么哪些金融领域主体应当对《刑法修正案(十一)》,引起充分重视,提高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呢?笔者根据相关适格主体及相关罪名进行归类,并简单解析风险,总结如下,以供参考: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证券罪】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风险提示
1.进一步明确了规制范围: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之外的其他股票、债券发行文件中的虚假信息披露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2.修改了罪名:将原【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改为【欺诈发行证券罪】,与新《证券法》相衔接,将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纳入欺诈发行证券罪进行规制,为将来打击欺诈发行存托凭证和其他证券提供法律依据。
3.增设了加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的,将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我国刑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有期徒刑最高期限为15年,那么本罪法定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
4.罚金力度加大:对个人的罚金刑修改为“并处罚金”,并取消了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刑幅度由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提高至“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
5.特别明确控股股东与实控人责任:着重强化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欺诈发行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并将上述主体罚金刑的幅度规定为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
(二)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风险提示
1. 提高量刑幅度:提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罚幅度,法定最高刑从3年提高至5年。
2. 增设了加重情节:规定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加重情节的适用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
3. 取消罚金刑上限:原法条中20万元的罚金刑上限被取消,具体在实践中罚金的具体尺度有待进一步明确。
4. 特别明确股东与实控人责任:着重强化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违规信息披露犯罪行为的特别刑事责任追究。
二、证券、期货投资者、操盘手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风险提示
1.简明构成要件:将“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上升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所有行为的共同表现形式,不再于每个情形中再逐一进行列举。
2.新增犯罪情形:充分借鉴新证券法规定,针对市场中出现的新类型的操纵情形,将“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幌骗交易操纵”,“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蛊惑交易操纵”,以及“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抢帽子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作为犯罪情节,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三、融资平台、基金公司、集资企业及相关工作人员
(一)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风险提示
1.取消罚金限制:原法条中关于罚金的上下限直接被取消,刑事罚金的具体尺度有待进一步明确。
2.增设了加重情节:新规定对“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相关加重情节的标准有待明确。
3.增加退赃条款:为鼓励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特别规定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条款,但需要注意的是退赃应在“提起公诉前”实行才能适用该条款。
(二)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风险提示
1.取消罚金限制:原法条中关于罚金的上下限直接被取消,刑事罚金的具体尺度有待进一步明确。
2.提高第一档法定刑:数额较大情节的,法定刑由“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调整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合并第二档、第三档刑罚:不再区分“数额巨大有其他严重情节”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之刑罚,只要满足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条件的,就可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机构工作人员
(一)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风险提示
1.增加并明确适格主体: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明确了保荐人的刑事责任。
2.增设加重情节:明确了提供与证券发行或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将情节加重犯改为择一重罪处罚:对于中介机构人员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同时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行为,不再按情节加重犯处罚,明确构成其他犯罪的(如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风险提示
1.降低了第一档法定刑,并增加罚金刑:受贿数额较大的,法定刑由“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调整为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增加了罚金刑。
2.降低了第二档法定刑,取消没收财产,增加罚金刑: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法定刑由“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调整为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增加第三档法定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语
金融领域的犯罪通常“不鸣则已,一鸣惊人”,案发时往往就极易触犯最重情节,一旦走到刑事程序,就“开弓没有回头箭”,一发难以收拾。面对国家的重拳出击,上述主体如果还抱有侥幸心理,掉以轻心,很有可能将会成为刑法修改后杀鸡儆猴的鲜活案例。
如已涉及相关刑事风险,正确的做法应是及时咨询律师并进行合规审查,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处理好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整改,将案件化解于行政执法阶段,以减少刑事风险。
作者简介
马成律师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中国区刑委会副主任,大成刑辩学院副院长,深圳市律协刑委会副主任。
马成律师团队系由马成律师于2012年创建的专注经济犯罪、商业犯罪、职务犯罪案件的刑事法律服务团队。团队成员均毕业于中国一流法律院校,多数成员拥有硕士和博士学位,法学专业知识扎实,学术理论功底深厚。部分成员具有在公、检、法等国家机关从事司法工作的丰富经验,擅长处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团队成立以来,先后邀请多名高校教授、知名刑辩律师组成重大疑难案件专家顾问团,力求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最大程度的维护客户的权益。目前,团队已承办许多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部分案件属于公安部督办的特大案件。许多经典案例案情复杂,涉案标的大,广受社会关注,办案效果获得客户与同行的一致好评,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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