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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雪飞、马登瑞 | 流着泪的你的脸——非暴力、胁迫情形下“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

发布日期:2021-09-01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基于窥探他人隐私的本性,涉“性”类案件向来被吃瓜群众津津乐道,比如某著名歌星之子强奸案,比如某著名企业家明尼苏达州事件,再比如近期号称顶级流量的某艺人涉嫌强奸案。由此,甚至产生了很多网络新词,比如“轮流发生性关系”,比如“东风无力”,再比如“牢房不大,你忍一下”。也因此,在《刑法》483个罪名中,强奸罪拥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

  那么,什么是强奸?

一、法律对强奸罪的规定

  1.《刑法》中的强奸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医学界有句名言,离开剂量谈毒性,都是耍流氓。同样,在刑法上,离开程度谈犯罪,也是耍流氓。强奸罪对暴力、胁迫等手段行为,也有程度上的要求。

  2.暴力、胁迫等手段应当达到一定的“强迫程度”。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要将某一行为认定为犯罪,该行为必须要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的程度。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最直观的判断标准,是否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构成强奸罪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必须在程度上达到致使被害女性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

  所谓暴力,这是最为原始的强奸手段,比如捆绑女性的手脚,或者利用身体优势完全压制女性的反抗,致使被害女性不能反抗。所谓胁迫,这是卑鄙龌龊的强奸手段,比如以曝光裸照等隐私或者以硫酸毁容等对女性进行精神恐吓,致使被害女性不敢反抗。所谓其他手段,是最为恶心猥琐、也是最为令人不齿的强奸手段,比如利用酒精、药物使女性完全丧失意识,或者装神弄鬼的“大师”,以“治病”“避灾”乃至“开光”等名义,致使被害女性不知反抗。[1]

  3.强奸罪的本质,是“违背妇女意志”。刑法条文对强奸罪的表述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虽然条文没有明确表述为“违背妇女意志”,但理论和实务普遍认为,强奸罪的本质,是“违背妇女意志”;“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是侵犯女性的性自主权。女性的性自主权,不仅包括是否性交的决定权,也包括性交对象、时间、地点或者场合,以及对性交行为的方式方法和粗暴程度的认同等方面的决定权。实务中发生过女性同意与男性发生性行为,但不同意在特定场合发生性行为,男性最终被判处强奸罪的案例。[2]

  由此可见,凡是你情我愿的两性行为,不管是彼此爱慕,相互取悦,还是以物易物,各取所需,都不会进入刑法的调整范围。

二、“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应当根据生活经验把握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 而在于经验。强奸罪的认定,常常涉及到复杂的人际关系以及多元的心理状态,不能仅依据被害女性的供述,还需要借助常识、常理、常情,才能准确判断。

  1.关于反抗程度。“有无明显反抗”不是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违背妇女意志”,应从被害女性的性反抗意识上把握。明显的或者激烈的反抗固然是认定“违背妇女意志”的重要标志,而在没有反抗或者没有明显反抗的情况下,则应具体分析。比如,衣物有无撕扯痕迹、隐私部位有无新鲜的撕裂伤。隐私部位的新鲜撕裂伤,说明性行为的粗暴;衣物的撕扯痕迹,间接说明被害人在性行为中的不配合。这些证据都能够初步证明,性行为的发生可能违背女性意志。下面,我们分享一正一反两个案例:

  被害女性没有反抗,但行为人依然构成强奸罪。浙江省永康市曾发生过一起争议巨大、“三起三落”的强奸案:二被告将被害人杨某(杨某是来自云南的打工妹,被解雇后走投无路去找老乡,但没有找到)骗到卡拉OK厅后,企图以黄碟诱奸,并采取锁门、语言威胁等精神强制和推、压、抓、抱、强行脱衣裤等暴力手段,企图强行与杨某发生性关系。杨某眼看硬抗不管用,便说要搞我的话,每人拿出一千块钱就给你们搞,并说我有病(性病),不管的哦。二被告便胸有成竹地回答:“一千块钱太贵,有病我们不怕。”然后就带上安全套与杨某发生性行为。后杨某报案。永康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两被告有期徒刑11年和10年;之后,金华中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宣告两被告无罪;再后,金华再审,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的定罪和量刑。法院有充足的理由认为:在这样一个密闭空间内,叫喊也是无用,用力反抗只会招来更多的暴行。正是在这样一种客观环境下,杨某知道反抗也是徒劳,才选择放弃,因此不能简单的根据有没有反抗行为认定其能反抗而不反抗,也不能根据二被告没有使用暴力迫使被害人屈服而认定其能反抗而不反抗。杨某是客观条件下的无力反抗,二被告的行为已经对杨某造成了精神强制。[3]

  发生性行为前被告人对被害女性有轻微暴力,但行为人不构成强奸罪。何峰与殷某系情侣关系,案发时已多次发生性关系。案发当日,何峰与殷某发生肢体冲突,殷某在客厅倒地,何峰将殷某扶到卧室后,打了殷某三个耳光责备其自残。后双方发生性关系,何峰拍摄了三段反映两人发生性行为的视频。当晚,殷某因头痛与何峰共同打车至医院治疗,期间,殷某请朋友报案,何峰在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何峰供述和殷某陈述对比来看,何峰对在客厅与殷某发生争执、后续二人发生性关系等案件事实的时间节点及事情发展过程有较为清晰、连贯的供述,而殷某对何峰在客厅对其实施殴打,然后直接将其带至卧室强行发生性关系等案发过程的陈述内容模糊不清;手机视频显示,在发生性关系时,殷某与何峰主动交流,在至少几分钟的时间段内,殷某均自行使用自慰器,无法确认其是否系被强制使用。综合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何峰与殷某发生性关系违背了殷某的意志。[4]

  2.关于报警时间。报警时间的早晚,不是判断被害女性是否同意的必要条件。但是,许多熟人之间的强奸案发生于私密空间,犯罪嫌疑人既未实施暴力、胁迫手段, 受害人又未反抗, 用于判断受害人是否自愿的证据可能只有犯嫌供述、受害人指控, 而没有其他物证、人证加以支撑。如果受害人事后未及时报案,选择隐瞒或者要求私了,既使得嫌疑人有足够时间销毁罪证, 让现场勘查、提取物证等都难以开展,又让受害人错过了法医活体鉴定的有效时间, 削弱了反抗伤痕等重要证据的效力,同时,其不妥当的处理方式也进一步增加了侦查人员对其意志认定的难度。[5]

  3.关于发生性行为的体位。根据生活常识,如果女性不愿意,男性是不可能和女性以站立的体位发生性行为的。所以,一般来说,如果男女双方以站立体位发生性行为,很难说违背女性意志。实践中,有些发生在娱乐场所的强奸案件,男女双方发生性行为的具体地点,是面积只有几平米的卫生间,而且采用后入式的体位发生性行为。这样的空间、这样的体位,没有女性的配合,性行为本身很难顺利完成。这种情形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也没有证据表明女性不愿意,很难认定行为人构成强奸罪。[6]

  4.关于事后向男方索要钱财。一男一女通过社交软件陌陌认识,相约发生性行为后,女方索要两万元,男方不给,女方报警强奸,后法院宣告无罪。法院认为,男女双方的陈述可以证明男方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等致使女方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手段;发生性行为的地点是男方家中,时间是中午一点多,周围邻居下班在家,女方具备求救条件,但整个过程中女方没有明显反抗。即使事后的聊天记录反映女方不愿意,但并不能因此推测女方在发生性行为当时也不愿意。[7]

  5.关于“其他手段”中的欺骗行为。司法实践中,难点在于“欺骗”行为能否视为强奸罪中的“其他手段”,即能否达到“违背妇女意志”的程度。关键要看这种欺骗手段有无使女性对性关系的实际性质产生认识错误。如果使女性产生了这种认识错误,而乘机奸淫的,应视为“其他手段”,比如以欺骗的方法,使女性误以为发生性关系可以治疗疾病或者逢凶化吉,则行为人构成强奸罪。如果这种欺骗方法并没有使女性对性关系的实际性质发生认识错误的,则不属于“其他手段”,不能认定为强奸。对于以某种精神或物质利益引诱女方,女方为谋取某种利益或者接受引诱,或者基于互相利用自愿与之发生性行为的,即使男方在此后欺骗了女方,也不能定强奸罪。[8]这种情况下,女性之所以没有拒绝,往往是自己另有所图,因而她实际上并不反对这种行为,当然说不上违背意志了。罗翔教授分享过的“冥币骗炮案”,行为人并不构成强奸罪——虽然动机被骗,但发生性行为并没有违背该女性的意志自由,否认强奸罪的成立[9]。

  6.暴力手段与性行为过程中的轻微暴力。随着电影《五十度灰》在互联网上疯传,绳索、皮鞭、滴蜡等道具以艺术的形式正式在屏幕呈现,SM情节也为观念开放的饮食男女们津津乐道。性学者、社会学家李银河认为,SM是很健康的成人游戏。毕竟,增添乐趣的轻微暴力,与压制女性反抗的暴力手段,是有本质区别的。但是,轻微的暴力也是暴力,也会在身体上留下痕迹,假如事后女方翻脸,男方如果不能自证清白,那就只能自求多福。

  7.“违背妇女意志”,不是女性在性行为发生前或发生后的主观心态,而是性行为发生时以及发生过程中的主观心态[10]。有谚语,女人心,海底针。女性天然善变,嫣然一笑和梨花带雨,和颜悦色与冷若冰霜,常常只在刹那间。女性心理的善变,也给非暴力、胁迫情形下“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带来一定困惑。笔者曾经办理过一起强奸案,女方控告前男友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因为前男友“谎称随身携带了硫酸,要对自己毁容”“拿起床头柜的剪刀,要和自己同归于尽”。但仔细查阅证据卷,被告人对性行为发生过程中的一段供述,让笔者产生了疑惑:

  问:“在做爱过程中,XXX有没有配合你?”

  答:“没有配合,也没有反抗,我很快就XX了,她就问我为什么不动了”。

  多次讯问笔录中,被告人的口供非常稳定,上述对话在不同时间的讯问笔录中反复出现,充满了遐想的空间。“为什么不动了?”笔者认为,被害女性在性行为过程中出现这样的问话,与其基于恐惧心理跟被告人发生性行为的状态不符。作为正常的健康的男性,有理由推测,这句问话流露出的是一种求而不得的失落。说好的半小时呢,居然是3分钟。所以,对于该案,笔者坚持作无罪辩护。

三、非暴力、胁迫情形下“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与裁判

  在强奸犯罪中,除了明显地存在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排除女性反抗的典型情形外,不少案件中,性行为是否违背了女性意志是司法实践中的证明难题。

  1.被害女性完全丧失意识的情形。如前文所述,行为人利用药物、酒精等手段致使被害女性完全丧失意识,虽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但构成强奸罪是没有争议的。《刑事审判参考》刊登案例:被害人无明显反抗行为或意思表示,不能当然推定被害人对性行为表示同意。明知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利用其不知反抗、不能亦不敢反抗的状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属于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11]

  2.被害女性没有丧失意识,行为人也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的情形。该种情形,理论和实务界统称为“半推半就”。“半推半就”是就女性的意志而言,女性对男方要求性交的行为,既有不同意的表示——推,也有同意的表示——就,这是一种犹豫不决的心理;也可能表现为违心的允诺、委屈的许可、无奈的顺从、被迫的同意等矛盾心理。在女性犹豫不决或者心理矛盾时,男子实施了奸淫行为。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违背女性的意志,把女性“推”的表示视为女性羞愧的表现,又没有明显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的,就不能认定为强奸罪——“我错误地感觉到,你也没有生气”,这样的情形是客观存在的;反之,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女性意志,实际上也违背女性意志,又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女性性交的,则构成强奸罪——“压抑的想法,狂乱的表达”,这样的行为当然应该接受惩罚。[12]《人民法院案例选》刊登案例:强奸罪的认定不能从被害妇女事前同意或者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只要明知妇女不同意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即可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13]

  还有案例明确指出:“有无明显反抗”不是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关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首先被害人有无反抗行为并非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人的强制程度也有所不同,故被害人的反抗形式也有所区别。[14]

  3.应当区分“违背妇女意愿”与“违背妇女意志”。“违背妇女意愿”和“违背妇女意志”属于不同的概念。女性同意发生性关系可能违背了其意愿,不是心甘情愿的和行为人发生性关系,但只要和行为人发生性关系是在意志自由下作出的选择,同样应认定未违背女性意志。[15]电影《大话西游》里,一滴晶莹的泪珠从春十三娘幽怨的眼神中滑落:“老天瞎了眼,我春十三娘貌美如花,居然跟这么丑的男人有了。”春十三娘的幽怨和不甘溢于言表,但“有了”,真的违背她的意志吗?也未必,无论基于什么动机,在意志自由的前提下作出的选择,不应当认定为违背意志。

  某局中层干部调整前,局长以提拔为名要求与下属金某发生性关系,并承诺一定将其安排好。金某沉默,事成。次日,局长力排众议,将金某提拔为办公室主任。随后,局长因职务犯罪被捕,干部调整工作停顿。于是,金某告发局长强奸。办案机关认为局长不构成强奸罪。有评论认为:胁迫的效果从本质上说,应该是给被害人现实拥有的利益造成侵害,换言之,就是迫使被害人在其已经拥有的利益与性自由之间作出取舍。但在本案中,局长让金某在升职与不升职之间作出选择,如果金某选择升职,就必须与其发生性行为。如果选择不升职,金某的现状也并不比选择之前更糟糕。被指控的行为发生时,金某并没有现实地拥有中层干部的位置,获得这个位置对于金某来说更像是一个机会、一种利益。[16]可以合理推测,金某的内心并不想满足猥琐的局长,但想想诱人的中层干部职位,于是强忍着恶心让局长舒服一次。局长的行为违背了金某的内心意愿,但并没有违背金某的意志,因为金某的选择自由没有受到侵害;对中层干部职位的取舍,并不足以致使金某不敢反抗。局长与金某,更像基于相互利用而发生性行为,局长是以权谋色,金某是以色谋权,虽非两情相悦,但也愿打愿挨,刑法不宜插手。

四、女性的性自主权应当保护,男性的人身自由也应当保护

  性行为中,关于女性是否同意,比较流行的有“说不行就不行”的否定模式,和“说行才行”的肯定模式。说不行,就不行,拒之于千里之外,没有任何问题,你好,我好,非常好。可怕的就是“说行才行”——事前说行,事中说也行,事后又不行,男性怎么办?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女性的性自主权当然应该受到保护,但男性不该因此随时濒临于犯罪的边缘。下面,我们分享四则情侣、熟人之间发生性关系,事后女方控告男方强奸,被法院宣判无罪的案例:

  陈寒强奸案中,被告人陈寒与被害人系表姐夫与表妹关系,被害人因调节被告人与其姐姐矛盾到其家中。陈寒以套被套为由,进入被害人房间后,躺在被害人身旁向其倾诉生活琐事,随后拉扯被害人抚摸其生殖器,亲吻被害人后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家属报案。法院判决陈寒无罪:陈寒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受害人作为有性经验的人,双方发生性行为的整个过程自然而逐步,受害人无明显反抗行为或拒绝的意思表示,且未及时报警、无报警意图,系告知家属后由家属报警,不能由其事后的不自愿推断发生性行为时不自愿。[17]

  李浩杰强奸案中,被告人李浩杰与被害人(案发时15岁)通过手机聊天软件“陌陌”认识,后两人经常聊天。双方第一次见面后,被告人将被害人带至宾馆,发生性行为后独自离开房间。被害人多次发信息,要求李浩杰返回,但直到次日早上,李浩杰仍然没有回去,同时,被害人发现自己的陌陌和手机号被拉黑,觉得李浩杰人品太差,毁自己清白,便想将其送进监狱。在舅父的陪同下,到派出所报案。法院审理查明:李浩杰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没有证据证明发生性行为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普宁市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李浩杰有期徒刑三年;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无罪。[18]

  李某某强奸案中,被害人报案称,与被告人在酒店见面,被告人借口上厕所进入其房间,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被告人辩称,没有使用暴力,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之后,被害人向其索要苹果手机等财物,双方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害人咬伤被告人手臂,被告人用手掰开了被害人的嘴巴。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发次日两人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害人称“我今天全身疼尤其是脖子,肯定是昨天和你争执的时候弄伤的”;对于“争执”的表述,与被告人坚称“是性关系结束后因索取财物问题与被害人争执”的供述相符合;验伤通知书并未显示被害人受伤,而检查笔录证实被告人右手手臂有咬伤,左脸颊有抓伤,这与被害人所说被告人实施严重暴力长达十几分钟不符;全案证据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无法认定被告人构成强奸罪。后检察院撤诉。[19]

  田瑞生强奸案中,田瑞生与刘某分别是某医院的医生和护士,两人原系情人关系,后中断。2008年8月13日14时08分,刘某报案称,田某约她到宾馆,采用胁迫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田某供述显示,刘某主动要求开房约会,田某认为奥运会期间查得严,不好开房,刘某坚持,田某遂同意;当天中午13时,田某穿一件蓝色超短连衣裙到宾馆与田某约会。服务员证明,14点22分退房时,房间内比较整齐,有一张床没动过。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发地点在宾馆房间,案发时间是白天,且发生在熟人之间,从刘某进入宾馆到离开约有一个小时,本案排除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情形。被害人的多次陈述存在反复,无法证明田某对被害人采取了暴力手段。综合全案证据,无法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结论,不能证明田某采用暴力或胁迫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20]

  法律不应当强人所难,任何法律都不能与人类的基本感情相抵触。不管承认与否,今时今日,男女关系是比婚姻关系管更基础的社会关系——结婚率持续走低、离婚率持续走高、非婚同居被普遍接受、各类“约炮”软件在心照不宣中蓬勃壮大……都是明证。可以设想这样的场景:暗流涌动的你,渴望着暴风雨中的汹涌澎湃,但威武雄壮的他彷徨不前,突然翻出一份合同,拍拍你的肩膀,亲爱的,同意吗?来,这儿,签字、摁手印……不用说了,汪洋恣肆的你,潮水必定退去,内心万马奔腾。如果每次都要这样签合同,女性肯定会嫌烦,不签合同,男性又觉得危险。难不成,请两位公证员,同步录音录像?

  这是一个荒诞的想象。如果真出现这种场景,中国社会的男女关系都会崩溃。

五、情出自愿,事过无悔,强奸罪不应成为打击报复的工具

  时至今日,虽然有些性行为依然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但它们客观存在,顽强生长。比如大名鼎鼎的社交软件“陌陌”,江湖盛誉“约炮神器”,褒贬难定。曾有文件指出,“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可以视为“半推半就”。如果属于“半推半就”,一般不宜按强奸罪处罚。[21]该文件虽然已被废止,但该文件所说的情形,依然存在,比如上文提到的金某控告局长强奸案、陈寒强奸案、李某某强奸案、田瑞生强奸案等,都是真实的司法案例。

  行文至此,笔者想说,强奸罪的量刑,三年起步,死刑封顶;《刑法》设置强奸罪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女性,而不是报复男性;不管是短暂的露水情缘,还是曾经的海誓山盟,情出自愿,事过无悔,一别两宽,好聚好散。

  批注:

  [1]:陈振尤等强奸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8)桂刑核字第3号。齐健翔诈骗罪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刑终1174号。杨某某、苏某某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诈骗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厦刑初字第43号。

  [2]:《刑法学》第五版,张明楷著,法律出版社,2016年7月。《刑法学》第九版,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9月。《盛柯强奸案——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的细化分析》,陈利,《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22期。

  [3]:《从“违背妇女意志”看强奸罪的司法认定》,中国法院网,罗永良

  [4]:何峰强奸案,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8刑初466号刑事判决书。

  [5]:《熟人强奸犯罪的特点与侦查防范研究》,张鹏莉、叶子瑜,中国政法大学,《法制博览》,2015年33期。

  [6]:李树华强奸案,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2019)闽0725刑初89号刑事判决书。

  [7]:冯涛强奸案,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4刑终28号刑事判决书。

  [8]:《刑法学》第九版,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9月。

  [9]:《罗翔:用冥币骗炮,算强奸还是诈骗?》,刑事实务,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8月24日

  [10]:《Say“NO”&Say“YES”,如何判断违背妇女意志》,袁志,公众号《言志说法》,2021年8月2日。

  [11]:孟某等强奸案,《刑事审判参考》第1061号。

  [12]:《刑法学》第五版,张明楷著,法律出版社,2016年7月。

  [13]:盛柯强奸案,《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年1辑,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07)南初刑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

  [14]:严某某强奸案,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4)崇刑初字第0195号刑事判决书。

  [15]:《Say“NO”&Say“YES”,如何判断违背妇女意志》,袁志,公众号《言志说法》,2021年8月2日。

  [16]:《强奸罪中胁迫程度的认定标准》,何洋,清华大学法学院,《人民检察》2013年第24期。

  [17]:陈寒强奸案,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6刑初599号刑事判决书。

  [18]:李浩杰强奸案,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52刑终243号刑事判决书。

  [19]:《李某某强奸案——违背妇女意志的证据分析》,《人民司法·案例》 2019年第8期;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7刑初578号刑事裁定书。

  [20]:田瑞生强奸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刑字第2413号刑事判决书。

  [2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法研字第7号。

律师简介

  夏雪飞,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四川大成律所联盟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夏雪飞律师执业十八年来除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外,同时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常在各类刊物发表理论、案例文章。每年还参加相当数量案件的代理或辩护工作。

  马登瑞,2011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曾在武警西藏边防总队服役,任司令部副营职上尉参谋;2017年转业至成都市公安局,任副主任科员。201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凭借多岗位经历积累的工作经验和较为深厚的专业素养,以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和事不过夜的工作作风,赢得了客户的赞许和肯定。

  执业领域:刑事辩护、公职人员及民营企业高管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擅长刑民交叉法律问题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