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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运恒 | 律师如何对待当事人“翻供”

发布日期:2021-09-22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第二十章

律师如何对待当事人“翻供”

  一些年轻律师经常问,遇到当事人提出“翻供”的情况怎么办?他们觉得很担心,不知如何应对。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是经常发生的现象。经验不太充足的律师,有的出于翻案需要,主动地简单地鼓励当事人翻供,结果非但没有达到愿望,还带来执业风险。更多的是相反情况,律师出于自身法律风险或者影响案件结果方面的风险考虑,往往不能勇于面对当事人翻供问题,甚至产生恐慌心理。其实,只要准确把握了案情,妥善处理好翻供问题,事情就会比较简单,不会产生危及律师或者案件的不利法律结果。

  首先,律师要通过会见、阅卷、调查等基础工作,吃透案情,全面掌握证据情况。即便在侦查阶段,还不能阅卷,也可以通过会见和初步调查了解的情况,做出对证据情况的合理分析。

  然后,如果出现当事人提出打算翻供、征求律师意见的情况,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冷静剖析,最后得出劝阻翻供、鼓励翻供的两种处理建议。当然,要非常注意的是,虽然可以鼓励翻供,但律师绝对不能帮助当事人编造口供,犯下基本的执业错误。

  那么,什么情况下劝阻翻供,什么情况下鼓励翻供?这需要律师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审查工作。

  一、审查当事人有无被非法取证,翻供有无合理解释

  先看有无发生过非法取证的情况,也就是办案人员有无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行为取得口供。如果没有,只是当事人自己出于某种顾虑或者动机,在审讯时说了现在他不再继续认可的内容,那么一般情况下建议当事人不要考虑翻供。

  在当事人有被非法取证的情形下,要首先看当事人能否说出非法取证的具体线索(何时、何地、何人、何种方式进行非法取证、取得了何虚假内容),其次要看有无可能查清,或者有无可能提出线索和合理怀疑后,办案机关无法证明取证合法性,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排除。比如有无违法的非办案场所提审、监所外提审,有无同步录音录像予以证实,同一个号子里的其他在押人员能否证实,身上有无伤情,羁押期间有没有到医院治疗过伤情,有没有把家属抓来当面威胁,等等。

  二、审查有无证据对翻供内容加以印证

  只提出存在刑讯逼供等合理的翻供解释还远远不够,律师还要审查,即使翻供了,翻供后的事实有无其他证据印证,包括现有的控方收集的证据,以及律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能否取来新的有利证据等。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翻供内容,甚至现有证据足以证实翻供之前的原供述内容,那就要劝阻当事人翻供。因为即使翻供,也于事无补,反而因为认罪态度等问题带来量刑方面的不利。比如,山西某粮库主任,推翻了自己原来违心供述的以旧粮冒充新粮入库的事实,但在案有他手下几十个职工都一致证实是他指挥职工以旧粮冒充新粮,最后法院还是采信职工们的证言。法律上还是讲“众口铄金”的,这就是所谓的证据规则。

  在共同犯罪中,律师要注意审查同案犯是否坚持原来供述,同案犯坚持不变的,一般要慎重对待自己当事人翻供。即便同案犯翻供的,也要审查翻供的事实基础是否存在。比如李某某等人强奸案,五个人在诉讼中都翻供,但后来有两三人又重新承认了犯罪事实。

  另外一种常见情形是,在合理翻供后,即便没有其他证据来证实翻供后的事实,但因为控方现有的客观证据太弱,也无法在缺乏口供的情况下认定犯罪事实,那么合理的翻供就可以使控方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原则无法认定。这种情况下,是充分利用了控方的举证不能,也是可以翻供的。

  三、审查翻供后的结果是否对案件有利

  在较为轻微的案件中,翻供不一定对当事人有利。翻供后导致事实不清,可能就会带来继续侦查、退回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等长时间羁押问题,最后本来可以只判半年的,结果在看守所呆了两年才判无罪,对多数人而言不太划算,当然公务员等特别重视身份和名誉,影响生计的当事人除外。

  在职务犯罪等案件中,律师审查全部案情、进行权衡利弊的必要性更大,不能单纯考虑翻供带来的减少犯罪数额等问题,要综合考虑对部分指控内容的翻供会否影响自首、立功情节的认定。有时即便翻供很合理,也足以推翻部分指控,能够打掉一部分事实,但却因此丢了自首、立功等情节,最后反而被判的更重。还有,要综合考虑是否会因为翻供,带来对同案的亲属等人的法律不利后果,以及会否给自己带来更多的罪名指控等(比如职务犯罪中很容易增加的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罪名)。更好的方案,也许是律师利用合理翻供和部分证据不足的情况,通过辩诉协商和与法院沟通,换来自首、立功或者其他从轻减轻处罚的结果。

  以上三方面,既是循序渐进的,又是互相依托的,哪个都不可或缺。

-END-

目录

第一部分 十字路口——艰难的选择

  选择让人迷茫,迷茫使选择更困难。如果有这么一位曾经在体制内、曾经是“万金油”的律师,而今因专业化而名满全国的律师来说说他的心路历程,也许能让你豁然开朗。

  “赵运恒讲大辩护”的第一部分,共十五章。内容从二十年前的职业选择,到对刑事专业化的探索,再到如今如火如荼的刑事合规业务的开展,无一不告诉我们,选择不仅需要魄力,还需要对专业发展、对法治未来有准确的分析和预判!

  第一章 为什么要做律师

  第二章 什么样的律所适合自己

  第三章 做非诉还是做诉讼

  第四章 初生牛犊不怕虎的尴尬(一)

  第五章 初生牛犊不怕虎的尴尬(二)

  第六章 如何选择案件及当事人

  第七章 第一个有成就感的辩护案件

  第八章 两个遭遇挫折的典型案例

  第九章 是否应该为“坏人”辩护

  第十章 对刑辩专业化的选择

  第十一章 刑事非诉讼业务的发展

  第十二章 刑辩专业化的团队建设

  第十三章 由刑事辩护延伸到刑事合规

第二部分 专业之路——辩护的途径

  专业不断精进,一直是法律人孜孜以求的目标。如果我们还困惑于资源重要还是专业重要、以及对是否应该与公检法对抗犹豫不决,如果我们不能正确判断和把握当事人翻供的风险,如果我们迷茫于薄利多销还是精耕细作,那么我们需要听听一位成功的“过来人”的建议。

  “赵运恒讲大辩护”的第二部分,共十六章。其中不仅包含了刑事辩护所涉及多种具体问题的处理方法,更有从宏观上如何驾驭庭审、如何打心理战、如何运用媒体等开篇所述的“大辩护”的方法。

  第十四章 资源重要还是专业重要

  第十五章 律师是否应该与公检法对抗

  第十六章 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沟通

  第十七章 辩护策略与职业道德——以李某等人强奸案为例(上)

  第十八章 辩护策略与职业道德——以李某等人强奸案为例(中)

  第十九章 辩护策略与职业道德——以李某等人强奸案为例(下)

  第二十章 律师如何对待当事人“翻供”

  第二十一章 律师如何调查取证

  第二十二章 是否应当鼓励当事人学法律

  第二十三章 薄利多销还是精耕细作(一)

  第二十四章 薄利多销还是精耕细作(二)

  第二十五章 程序辩护要点

  第二十六章 司法鉴定规则的实践运用

  第二十七章 如何驾驭庭审

  第二十八章 有效辩护的实务标准

  第二十九章 职务辩护中的心理战

  第三十章 如何运用媒体

第三部分 典型案例——斗争的艺术

  面对公权力的强势,虽然有时需要一定程度的妥协,但妥协必定要建立在合法抗争的基础上;面对案件各方势力的复杂较量,我们也需要智慧地斗争,在斗争中争取团结和共赢。赵运恒律师办理的许多成功案例,都是敢于抗争、善于斗争的结果。

  “赵运恒讲大辩护”的第三部分,共二十二章。其中有轰动一时的中国辛普森案,有你感兴趣的大明星涉税案,有黑恶势力的摘帽辩护之案。此外,你还记得多年前博客上的那一篇“给李家律师们的挑战书”吗?

  第三十二章 银行董事长的可为与不可为

  第三十三章 是民营企业家还是恶势力

  第三十四章 国企老总的是与非

  第三十五章 一个借刀杀人的商战故事

  第三十六章 一个女演员逃税的故事

  第三十七章 政府盖章的承诺书是否有效

  第三十八章 情人关系是否影响贿赂认定

  第三十九章 没有被害人报案和陈述是否可以认定敲诈勒索

  第四十章 企业拒不搬迁引发多个罪名的处理

  第四十一章 一个给法院“挖坑”的故事

  第四十二章 受贿案中的“攻守同盟”

  第四十三章 老总买自己企业股票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第四十四章 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多种排非方式

  第四十五章 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证券市场与正常抛售套现的区别

  第四十六章 幽灵辩护还是合理怀疑

  第四十七章 围魏救赵与声东击西

  第四十八章 舆论场内外的较量

  第四十九章 官员与他人合作生意是否犯罪

  第五十章 中国的辛普森案

  第五十一章 以对敲方式帮助朋友换汇违法吗

  第五十二章 租售违章建筑是否诈骗

  第五十三章 涉黑案件中的公司财产与共同财产

第四部分 实务讲堂——变化的时代

  实务中的问题,总是随着新法的颁布和新的专项 治理活动而层出不穷。这需要我们具备与时俱进的思维,同时也要坚守基本的法治原则。

  “赵运恒讲大辩护”的第四部分,共二十章。依照时间顺序对近几年刑事领域出现的备受关注的实务问题——如有关捕诉合一、监察法实施、扫黑除恶、认罪认罚、刑事合规等问题——进行汇总,以期引发思考、助力共建法治未来!

  第五十四章 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预防

  第五十五章 关于企业高管犯罪预防的几个基本问题

  第五十六章 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的新型控辩关系

  第五十七章 如何看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花钱买刑”

  第五十八章 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辨析

  第五十九章 关于贪污贿赂刑事案件新司法解释的几个争议性问题

  第六十章 公诉人制作的讯问笔录是否属于应当出示的证据

  第六十一章 涉税类刑事案件中是否可以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措施

  第六十二章 “捕诉合一”应重视对辩护权的保障

  第六十三章 “扫黑除恶”中应警惕的几种普遍做法

  第六十四章 黑社会性质案件辩护策略

  第六十五章 保护涉刑民营企业家财产权的三个问题

  第六十六章 新形势下的职务犯罪辩护

  第六十七章 疫情期间妨害公务犯罪之新解

  第六十八章 认罪认罚制度之主导

  第六十九章 新形势下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构建

  第七十章 法院“内审程序”浮出水面,谁之过?

  第七十一章 合规热点的实质是刑事合规

  第七十二章 刑事合规离不开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第七十三章 刑辩经验在企业合规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