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赵叶红、王涛 | 重大案件如何进行程序辩护——以L某制造毒品案为例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近年来,公安机关办案日趋规范,但在一些重大案件中,特别是有较大犯罪嫌疑但证据不到位的案件中,公安机关有可能技巧性采取侦查策略而突破刑诉法的规定侵犯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此类案件的辩护,必须坚持实体与程序相结合,以程序辩护为主的方法方能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文以亲办的一起制造毒品不起诉案件为例,总结此类案件的辩护思路供同行参考。

  本案在实体方面的焦点问题是: L某作为化学专业人士,是否明知同为专业人士的“闺蜜”(已被检察机关以制造毒品罪提起公诉)委托除杂的一批白色粉末状“医药中间体”系列管毒品。证据表明:L某及闺蜜均稳定供述L某不知涉案白色粉末状物品的具体成份,仅判断是一种硝酸盐酸盐,应其闺蜜要求根据硝酸盐酸盐除杂的一般原理试验性进行了处理,且试验的三种方法并未被其闺蜜参与的后续制造毒品环节所采纳。

  由于L某系某生物制药公司的技术高管,公安机关认为其有能力判断涉案物品的化学成份,进而“心照不宣”参与了毒品的制造。因公安机关在制毒场所查获的毒品数量十分巨大,且涉及跨省贩卖,案件被省级督办。X省公安机关至H省将L某抓捕带回X省J市刑事拘留(实际以疫情防控需要隔离为由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后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鉴于案情特殊,律师除了在实体方面坚定进行无罪辩护外,还全程开展了程序辩护,维护了L某的诉讼权利。

依法维权争取会见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按照省外出差的规定,完善防疫措施后赴X省J市看守所会见,但未查询到L某在押,经联系办案单位,被告知因疫情防控需要而将L某安排在某戒毒医院进行隔离且拒绝律师会见要求。经辩护律师了解,J市看守所之前并未有此类情况,隔离通常在看守所内特定监室实施。

  辩护团队研判认为公安机关此种做法目的在于获取有罪供述,L某涉案应属证据不足。由于公安机关该种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且可能侵犯L某合法权益,故确立了以律师维权为突破口促使办案单位依法保障L某合法权益的辩护策略。

  策略既定,辩护律师向办案机关及其上级单位法制部门、督察部门等进行了有理有节的反映,要求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给予L某适当的处遇,并尽快安排律师会见。在律师通过X省公安厅网上举报途径反映至X省公安厅后,办案机关虽然仍以没有远程设备为由不安排会见,但很快将L某送到看守所羁押。

  在了解到L某已被送往看守所羁押后,辩护律师按照看守所公布的会见要求,在X省公安厅公众号预约使用公安机关远程会见系统进行会见,该种会见预约后需要办案单位审核,审核后即可会见。在提交预约信息后辩护人及时前往办案单位法制科进行沟通,民警以远程会见系统位于办案区域,远程会见系统负责分局下辖派出所等办案单位远程讯问,律师会见需要清场以防泄密为由告知律师预约会见不会被审核通过。

  针对此种人为设置障碍、严重侵害律师会见权的行为,辩护人坚决向公安机关有关部门进行了投诉,后办案单位法制科负责人亲自出面协调后安排通过审核,告知次日进行会见。

  根据法制科负责人的安排,辩护律师次日一早即前往办案单位,却被告知办案单位的远程设备突发故障无法使用, 且民警当即以办案区的工作要求将辩护人“请”出办案区。为尽快会见,辩护人只能每半个小时进入一次办案区了解设备情况,反反复复直至下午下班仍未成功会见。

  当辩护人再次前往办案单位,远程设备终于恢复正常,经过递交手续资料、核实身份,辩护人进入位于负一层的公安办案区域,在律师专用会见室电脑前等待连接看守所系统。这一次网络没有故障、没有无故推诿,却迟迟连不上会见系统,整整一天仍未会见成功。

  万幸的是,辩护律师在等待远程会见的同时,没有放弃向J市看守所求助并申请所内会见(按照看守所要求所内会见必须是在押人员提出书面申请,报层层审批后看守所电话联系律师前往会见)。因属于首次会见且律师属异地办案,经过诚恳沟通,终于说服了看守所民警。在一系列的汇报、沟通、请示之后,第三日的下午辩护人凭核酸检测报告和会见手续在J市看守所得以成功会见,会见了解到的情况与辩护团队判断一致。L某到案后,态度诚恳地向办案机关解释了自己并不知道涉案物质的具体成份,但侦查人员以L某客观上实施了制造毒品行为,系专业人士,可以推定其主观明知,反复要求L某供述主观上明知,争取从宽处理。L某在戒毒医院被隔离期间,先后有多名侦查人员对其进行审讯,要求做有罪供述。后期侦查人员告知L某律师已经递交手续,但上级要求短期不允许律师会见,后侦查机关又告知L某会将其送到看守所收押并不安排会见,这给L某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以致见到律师后喜极而泣。

  小结

  ❖1、如果接受重大案件的委托,律师判断可能无罪而出现异常的会见受阻情况,有可能是侦查机关为获取有罪供述而设置障碍,此种情况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律师执业权利,需坚决维权;

  ❖2、律师有理有节的维权不光可以实现会见权,还可以促使办案机关特别是办案人员主动检视其侦查行为,纠正不当或违法侦查,保障当事人获得合法处遇,为后续辩护工作奠定基础;

  ❖3、维权沟通通常需要进行多轮,律师应克服急燥心理,投入充分的时间和耐心进行沟通,做到不达目标绝不放弃。

不屈不挠争取自由

  根据会见了解到的案件情况,辩护团队认真准备法律文书,围绕L某不能被推定“明知涉案物品系毒品”阐述辩护观点,由于预判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环节是为L某争取自由的关键环节,重点准备了请求不批准逮捕意见书。

  在预料中的申请取保候审未果后,辩护律师每天联系对应检察机关案管办了解案件是否提请逮捕,得以在第一时间提交不批准逮捕意见书并面见承办人阐述辩护观点,并坚持每天通过案管办查询案件处理结果,于第一时间获知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但遗憾的是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后,决定对L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而未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地点不告知律师也不安排会见的不利局面,辩护律师一方面以办案机关决定和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违反《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其法制部门投诉,向其上级机关和同级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在获知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系检察机关承办人口头要求以进行补充侦查后,立即制作意见提交检察机关承办人,指出《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的前提是符合逮捕条件,在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违反法律规定,并提交最高检的相关解读以及违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被追究办案责任的相关案例作为佐证。经过争取,检察机关承办人当面听取了律师意见,表示会商请公安机关认真考虑律师意见。

  另一方面,辩护人坚持每天至办案民警办公室要求会见以便确信L某安全有保障,即使民警外出仍坚持等候表达诉求。十余天后,公安机关终于决定对L某取保候审,辩护工作初见成效。

  小结

  ❖1、刑事拘留最长为30日,在此期间公安机关随时可能提请逮捕,审查逮捕期限已被刑拘的为不可中断不可延长的七日(之前未刑拘的为15日,重大、复杂案件最长20日),建议律师两条线跟进案件,一为公安办案人,二是检察院案管,否则可能会错失提交意见的时机;

  ❖2、刑诉法规定监视居住以符合逮捕条件为前提,故对不批准逮捕案件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违反法律规定。由于为取证而决定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当事人自由的限制甚至严于逮捕,律师必须高度重视,全力以赴才能谓之“尽责”;

  ❖3、部分办案人员对刑诉法规定理解不到位,可能有“监视居住”等同于“取保候审”的错误认识,需要律师充分阐述和坚决指出。

精细辩护终获不诉

  尽管检察机关两次对L某作出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仍然坚持将L某随其闺蜜等人制造毒品案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重大,案件在检察环节改变管辖由J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辩护人因此得以查阅本案卷宗,经阅卷,辩护人坚定了L某主观不明知的判断。为确保辩护效果,辩护团队制作了详尽的阅卷笔录,反复修正辩护意见。

  此案审查起诉用尽“两退三延”,补充调取了包括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大量的证据。在此期间,L某因母亲患病和频繁被传唤而焦虑不堪,辩护律师耐心说服其相信公正终会来到,并陪同其至检察机关接受讯问,耐心说明情况。

  审查起诉期间辩护律师共阅卷三次,提交辩护意见三次,充分阐述有大量证据证明L某不知情,指出其作为企业高管,因本案无法正常工作,长期陷于讼累,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希望检察机关尽快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1年5月,J市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意见,决定对L某不起诉。

  小结

  ❖1、证据不足不批捕案件仍有可能被移送审查起诉,辩护律师必须了解并给当事人释明;

  ❖2、重大案件不起诉通常会十分慎重,审查起诉期限可三次延长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长可达六个半月,取保案件办案期限可能更长,辩护律师应耐心并注意做好当事人和家属沟通工作;

  ❖3、重大案件通常在审查起诉阶段改变级别管辖,非“捕诉一体”,辩护律师应充分重视,全程跟进案件,确保辩护意见能及时被上级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承办人掌握。

  基于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需要,重大案件往往获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更多的重视,投入更多的侦查资源,采取更严厉的侦查措施,更加慎重的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决定,当事人可能因此受到“特殊待遇”。在此类案件的辩护中,辩护律师要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一要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充分的思想准备,不可大意马虎;二要摒弃畏难情绪,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寸土必争,一点一滴都不放过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是办案全程都要保持对办案机关和承办人员的尊重、理解,同时也要说服当事人以正确的态度和良好的心态面对。

律师简介

赵叶红律师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

大成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王涛律师,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于刑事业务,所办案件多能取得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