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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成律师团 | “减轻处罚”可以降两档吗?

发布日期:2022-02-08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前 言

  “减轻处罚”是刑罚从宽处理的类型,也是刑事案件量刑辩护所欲实现的辩护目标之一。“减轻处罚”包括法定减轻处罚和最高人民法院酌定减轻处罚两种情形。法定减轻处罚要求具备刑法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如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犯罪,年满75周岁的人犯罪等等;而酌定减轻处罚则要求案件本身具有特殊性,即便没有以上法定减轻情节,也可以由地方法院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减轻,这种做法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该制度的谨慎性,防止司法适用泛化,但是过度收缩势必会影响与保障被告人权利之人权观念的平衡。

  笔者以为,我国作为典型的成文法国家,当涉及行为人生命、自由、财产的规定时,应当足够明确,以保障行为人的可预测性。“减轻处罚”是刑法对行为人的宽宥,在某种程度上直接关系到行为人的刑罚待遇,应该详细规定,但是,现存有效规定仍然不够明确,为司法实践正确适用“减轻处罚”留下难题,如“减轻处罚”能否直接减两档?如果只有一个量刑幅度,如何适用“减轻处罚”?附加刑能否适用“减轻处罚”等等。

  一、“减轻处罚”能否直接减两档?

  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如涉及政治、国防、外交等特殊情况,以及为了实现特殊个案的公正,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由此可见,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减轻处罚”的情形而言,能否直接减两档,没有明确作出限制规定,笔者查阅了相关的立法和司法的观点,也几乎一致认为,对于这种酌定减轻处罚的情形来说,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减轻刑罚的幅度,不受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这一原则的限制,如“许霆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其减两档处罚。

  那么,问题是,对于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能不能径直减少两个量刑幅度科处刑罚呢?

  对于这个问题,立法和司法的观点似乎并不一致。

  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解与适用(上)》第0121页中提到,对于已经确定予以减轻处罚,刑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即刑法规定此罪有两个以上量刑幅度的,减轻处罚只能在法定量刑幅度紧接着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而不能跨越一个量刑幅度去判处刑罚。

  而由沈德咏法官主编的《刑法适用要点解析》中认为,如果同一条文中有几个法定刑幅度时,减轻处罚一般应理解为在下一个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但是,如果适用下一个法定刑幅度的最低刑仍显刑罚过重的,经由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选择于再下一个法定刑幅度内裁判刑罚。

  不可否认,从字面上来理解,法定“减轻处罚”似乎只能在量刑幅度的下一个幅度内处置,但是,笔者以为,法定“减轻处罚”应当以减少一个量刑幅度为原则,同时应当允许在特殊情况下,减少两个量刑档次处罚。理由如下:

  首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罚当其罪、罪刑相应是我国刑事审判的重要原则,对于犯罪行为人,我们不仅要求“报应”,更要讲究“适应”,恰当合适的刑罚能在有效惩罚行为人的同时,更好的帮助其回归社会,实现法律价值。量刑是定罪的后置程序,需要对整个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综合考量后输出的结果,如果在某一个案件中,行为人具有多个减轻处罚的情节,责任刑和预防刑都很轻,下降一个量刑幅度判处刑罚仍显太重,多个减轻处罚情节叠加也不能等于免除处罚,或者说免除处罚又太轻了,那么对于这样的案件,从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处罚,下降两个量刑幅度处罚,应当也是可行之策。

  其次,当然解释的要求。我国刑法中关于“减轻处罚”的情节往往是以复合形式规定的,如“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等。就以胁从犯为例,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假设存在这样一个案例,胁从犯甲帮助正犯乙盗窃财物100万元,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对甲、乙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规定,甲是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减轻处罚,就是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量刑幅度,但是,根据当然解释的原理,举重以明轻,既然对甲都可以宣告免除处罚了,为什么却不能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呢?

  最后,文字本身具有局限性,具有解释的必要性。刑法第六十三条虽然明文“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但是通过合理解释、目的解释等手段,也可以达到减少两个档次予以量刑的目的。例如,对于本条,确实言明,减轻处罚只能在相邻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但是,笔者以为,本条没有对“减轻处罚”情节数量作出说明,其实可以作出对被告人更加有利的解释,可以理解为只是对有一个“减轻处罚”情节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具备多个“减轻处罚”的情节,则不受此限,当然可以下降两个量刑幅度判处刑罚。张明楷教授也持相同观点。

  二、只有一个量刑幅度,如何适用“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可以发现,有许多罪名的法定量刑幅度只有一个,例如,单位行贿罪的法定刑只有“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法定刑只有“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对于这类罪名,行为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应当如何适用呢?

  在这个问题上,立法和司法的观点也有出入。

  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中认为,对于已经确定予以减轻处罚,本法只规定了一个量刑幅度的,则只能在此量刑幅度内判处较轻或最轻的刑罚。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第786号刘某贪污案中,法院认为,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1994年2月5日下发的《关于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能否判处刑法分则条文没有规定的刑罚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作了如下明确答复,“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包括判处刑法分则条文没有规定的不同种的刑罚”。并进一步认为,虽然法律已经变更,但是,在没有规范性文件明确提出相反的意见之前,《答复》确立的原则至今依然可以适用。以单位行贿案件为例,单位行贿罪只有“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个量刑幅度,在适用减轻处罚情节时,可以对被告人判处管制;再以战时自伤案件为例,战时自伤罪有两个法定量刑幅度,如果与具体罪行对应的法定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适用减轻处罚情节时,可以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管制;如果与具体罪行对应的法定量刑幅度中最低的法定刑已是最低刑种,即没有再适用减轻处罚的空间的,则可以直接适用刑法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不必以适用减轻处罚情节的方式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以上可知,对于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罪名而言,在具备“减轻处罚”的情节时,不能因为没有具体的下一个量刑幅度而否定“减轻处罚”的可行性,相反,可以尝试突破刑种和刑罚幅度的限制,判处刑法分则没有规定的不同种刑罚。

  因此,笔者以为,“减轻处罚”的内涵为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即便只有一个量刑幅度,也应该在这个量刑幅度之下判处刑罚,不能因为只有一个量刑幅度,就理解为无刑可减,这对于行为人而言是不公平的,至于如何减轻,则完全可以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突破刑种和刑期的限制,实现量刑科学化、合理化。

  三、附加刑能否适用“减轻处罚”?

  “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法定刑是指刑法规定的刑种和幅度,我国刑罚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分为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减轻处罚”意味着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降低了,所以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也应当相应作出减免。

  将“减轻处罚”也应用于附加刑的观点,从理论上来讲,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司法可行性不强。张军检察长也曾表示,附加刑也适用“减轻处罚”满足逻辑性的要求,但司法实践中却很难见到实例。

  笔者以为,原因可能在于,其一,驱逐出境是针对外国人的强制手段,没有“减轻处罚”操作空间;其二,我国刑法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具有特殊性,不同的主刑对应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同,如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换言之,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刑法已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不能随普通的减轻情节而突破有关限制,也可以理解为对主刑减轻处罚的同时,附加刑已经作出了减让;其三,罚金和没收财产都是针对财物的处置,其中没收财产分为没收全部财产和没收部分财产,罚金也没有具体数额的规定,对于以犯罪数额定性的罪名,可能会判处犯罪数额数倍的罚金,对于这两种附加刑而言,减轻处罚情节都在决定没收和判处罚金之前予以考虑了,具体如何减轻,实践上操作起来也比较困难。

  总而言之,附加刑可以“减轻处罚”是没有疑问的,但是,由于附加刑本身具有附属性,通常是在主刑“减轻处罚”之后,刑法也会就减轻之后的处断刑匹配合适的附加刑,并不需要对附加刑重新作出一个如何减轻的判断。

结 语

  刑事辩护不仅是一门技术,更是一项艺术。艺术之于技术,特别之处在于,艺术更具有“美感”,能让人欣然接受。刑事辩护业务中,诉讼方向、策略的选择,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是减轻处罚辩护还是从轻处罚辩护?实际上都是在精深的专业技术研判之后艺术的选择,考虑的是法官、检察官、当事人对辩护意见的接受度、认可度的问题,只有得到认可、被采纳,才是有效的辩护、成功的辩护。

  当事人羁于囚,辩护人忧于心。要想真正的帮助当事人,并不是一定要做无罪辩护,有时候罪轻辩护才是最佳选择。在做罪轻辩护时,里面也大有学问。如上所述,刑法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并不全面,要想挖掘该制度背后的有利辩点,从理论和司法实践角度说服司法人员,须具备精深的专业知识和出色的辩护艺术,由专业的刑辩律师问问诊、把把脉,唯有如此,才能让行为人获得刑法背后的利益,实现最大的辩护价值!

 

律师简介

  马成律师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律协刑委会副主任。

  马成律师团队系由马成律师于2012年创建的专注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的刑事法律团队。团队成员均毕业于中国一流法律院校,多数成员拥有硕士学位,法学专业知识扎实,学术理论功底深厚。全浙宾、曹继栋等部分成员具有在公、检、法等国家机关从事司法工作的丰富经验,擅长处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目前,团队已承办许多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部分案件属于公安部督办的特大案件。许多经典案例案情复杂,涉案标的大,广受社会关注,办案效果获得客户与同行的一致好评,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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