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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陈蜀 | 刑事律师如何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思考(下)

发布日期:2022-05-09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叁 刑事律师应积极探索涉案企业合规指导工作

  从上述第三方机制的启动、运行和办结可以看出,第三方组织在案件适用第三方机制期间,只承担对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的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工作,不会对涉案企业如何开展合规工作进行直接的、具体的、专门的指导。在此种情况下,涉案企业如何开展合规工作,是自行开展合规工作还是委托专业人员或组织提供专业的指导开展合规工作,都是现实存在的问题。

  我们认为在案件适用第三方机制的情况下,涉案企业不宜自行开展合规工作。理由在于,涉案企业和企业人员通常不具有法律思维,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没有法律实践工作经验,即使涉刑后经历刑事诉讼实践,也无法在短时间内拥有应对刑事诉讼和开展合规工作的能力。比如,第三方机制启动的最先决条件之一是涉案企业和个人均认罪认罚,如果具体案件中证据确实充分案件事实清楚,对涉案企业和个人定罪量刑是必然的,涉案企业没有委托专业人员如专业的刑事律师,企业是没有能力去判断是否认罪认罚,可能贻误具体案件中启动第三方机制的时机。同时,涉案企业自行开展合规工作,通常情况下,无法形成可行、有效、全面的合规计划,无法提高与第三方组织的沟通效率,无法保证合规工作的质量,无法保障合规工作通过第三方组织的评估和考察。基于此,我们认为在案件适用第三方机制的情况下,涉案企业应委托专业人员或组织提供专业的指导开展合规工作。

  那么,什么样的专业人员或者组织最适合为涉案企业提供专业的指导,帮助涉案企业开展合规工作?

  我们认为,刑事律师或者刑事律师团队最适合为涉案企业提供专业的指导,帮助涉案企业开展合规工作。具体理由如下:第一,刑事律师具有系统的刑事法律思维和专业的刑事法律工作知识,拥有丰富的刑事法律工作经验和较强的刑事法律工作能力,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初期及今后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入法的角度来看,通过横向和纵向比较,没有其他任何领域的专业人员或者组织比刑事律师或者刑事律师团队更适合完成指导涉案企业开展合规工作的任务。第二,从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属性来讲,该项制度本身就是刑事从宽处罚制度,所以在个案中推进涉案企业合规工作与刑事律师推进辩护工作在诉讼目标上是趋同的。换言之,刑事律师在涉企犯罪案件中,根据案件实际,申请或配合检察机关启动第三方机制,本身也是为涉案企业或者企业人员争取从宽处罚的依据。从这层意义上讲,承担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的指导工作就是刑事律师或者刑事律师团队的本职工作。第三,按照第三方机制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涉案企业提交的合规计划,主要围绕与企业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

  从上述规定看,指导涉案企业制定可行、有效、全面的合规计划的前提是必须熟悉案件事实,而要熟悉案件事实,通常就需要查阅案卷材料。从刑事诉讼的阅卷权上讲,也只有刑事律师才能真正胜任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的指导工作。在现行的刑事诉讼中,只有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员才有查阅、复制、摘抄案卷材料的权利。首先,侦查人员、审判人员、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司法鉴定人员根本不可能直接参与实质的第三方机制工作,所以排除。其次,检察人员按照第三方机制指导意见要参与第三方机制的工作,但通常情况下检察人员更多的是听取第三方组织的报告。同时,第三方组织在第三方机制中也仅仅是承担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基于此,检察人员也不可能对涉案企业合规工作作出直接的、具体的、专门的指导,所以排除。再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分为辩护律师和其他非律师辩护人,诚如上述,承担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的指导工作需要具备系统的刑事法律思维和专业的刑事法律工作知识。鉴于此,其他非律师辩护人也排除。最后,只有辩护律师特别是专业的刑事律师才能真正胜任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的指导工作。综合上述三点理由,我们希望刑事律师同行能够意识到,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全面推开的背景下,刑事律师或者刑事律师团队承担指导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的任务,是本职也是“舍我其谁”。当然,我们也要明确一点,即刑事律师或者刑事律师团队并不是承担指导涉案企业合规工作任务的唯一主体。首先,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在法律服务工作中本身即属于非诉工作,所以刑事律师或刑事律师团队要善于联系有丰富非诉工作经验的律师团队一起参与具体的涉案企业合规指导工作。其次,涉案企业合规工作中还涉及某些专业性特别强的环节,比如企业财务和税务工作的制度建设和完善,所以刑事律师或刑事律师团队要善于将专业工作进行分解,联系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一起参与具体的涉案企业合规指导工作。

  基于此,我们团队根据第三方机制指导意见和相关的配套文件,结合团队去年完成的涉案企业合规监督员工作和目前正在办理的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的实践,制作出刑事律师或者刑事律师团队指导、帮助涉案企业开展合规工作的全流程图。

  如图所示,刑事律师或者刑事律师团队指导、帮助涉案企业开展合规工作如下。

  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中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商请本地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第三方机制。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组成第三方组织。第三方组织开展工作后,刑事律师或刑事律师团队及时指导和帮助涉案企业形成《合规承诺书》、《自查报告》、《合规计划书》向第三方组织提交,第三方组织对《合规计划书》有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的,刑事律师或刑事律师团队及时指导和帮助涉案企业开展补强工作。《合规计划书》通过第三方组织审查同意后,刑事律师或刑事律师团队指导企业按照《合规计划书》载明的具体计划在第三方组织明确的合规考察期内完成合规工作。期间,刑事律师或刑事律师团队指导和帮助涉案企业根据合规工作进展定期形成书面报告向第三方组织提交,配合涉案企业接受第三方组织的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工作。合规考察期届满前,刑事律师或刑事律师团队指导和帮助企业组织完成合规工作的证据、资料和形成《合规工作报告书》,并向第三方组织提交。第三方组织在合规考察期届满后,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和考核,并制作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报送负责选任第三方组织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负责办理案件的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对于拟作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的涉企犯罪案件召开听证会并要求涉案企业指派代表参加的,刑事律师或刑事律师团队可申请参加听证会,指导和帮助涉案企业在会议中发表意见。

  以上是我们团队整理出的第三方机制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启动和运行后,刑事律师或刑事律师团队指导和帮助涉案企业开展合规工作的全流程。其中,流程图涉及的检察机关向涉案企业出具《涉案企业合规告知书》和涉案企业向第三方组织出具《合规承诺书》、《自查报告》等,实际上在第三方机制指导意见和相关配套文件中是没有依据的。只是团队在调查、研究试点地区检察机关现行第三方机制运行的实际情况时发现,个案的第三方机制运行都涉及了上述三份文件,因此我们将其写进了流程图,以供大家参考。

  肆 刑事律师应积极探索如何有效推进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的启动

  诚如上述,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是刑事从宽处罚制度,辩护律师在个案中推进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辩护工作的有效性。

  按照第三方机制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审查是否符合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的适用条件,并及时征询涉案企业、个人的意见。涉案企业、个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人员提出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启动第三方机制可以依职权也可以依申请。因此,辩护律师在办理适用第三方机制的个案时,是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适用第三方机制的申请。

  按照第三方机制指导意见第三条的规定:“第三方机制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并不是企业涉及的所有犯罪都可以适用第三方机制。同时,即使企业不涉及犯罪,但企业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实施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也可以适用第三方机制。因此,辩护律师在办理个案时要有意识和专业能力去辨别案件是否可以适用第三方机制。

  按照第三方机制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将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作为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提出量刑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重要参考。”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合规材料可以作为审查逮捕和提出量刑建议的重要参考。换言之,第三方机制并不限于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启动,实际上最早可以在案件侦查阶段即可以启动,最晚也可以在案件审判阶段启动。同时,合规材料的范围并不限于第三方组织出具的《合规考察报告书》,还包括涉案企业出具的《合规计划书》以及在合规工作期间中形成的《合规工作定期报告书》。因此,辩护律师在办理可以适用第三方机制的个案时,应当在介入案件后及时形成启动第三方机制的辩护意见,适时提出适用第三方机制的申请。

  基于上述第三方机制的启动可以依申请,并且第三方机制可以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启动,我们认为,刑事律师作为辩护律师的中坚力量有责任至少从以下两点去积极探索如何有效推进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的启动。

  第一,研究具体哪些案件可以适用第三方机制。

  比如,按照第三方机制指导意见第三条的规定:“第三方机制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但是,具体哪些案件可以适用第三方机制,还得依据《刑法》进一步梳理。同时,怎样判定企业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实施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还得进一步梳理法律和法理的依据。

  第二,研究具体适用第三方机制的有效理由有哪些。

  比如,按照第三方机制指导意见第四条(二)规定:“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是启动适用第三方机制的条件之一。但我们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正常经营的企业都属于可以适用第三方机制的主体。检察机关在审查是否启动第三方机制时,应该会具象去审查涉案企业的规模大小,是否具有成长性,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大力推广的范畴,是否依法全面履行纳税义务,是否积极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对社会发展和稳定是否有贡献等等。

  写在最后

  以上是本文拟从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产生、发展及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形成出发,阐述刑事律师如何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思考。

  在此,我们希望刑事律师同行能够意识到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必将入法成为法定制度,该项制度是涉案企业的认罪认罚制度,是预防企业犯罪的有效方法。我们应该积极参与该项制度的建设实践,认真执业履职,杜绝“虚假合规”、“书面合规”、“合规腐败”,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帮助企业实现真正的合规,从而为国家的法治治理作出自己的贡献。

  文中涉及的关于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文件以及我们制作的两份流程图已整理好,如有需要请及时联系我们。

律师简介

  郑陈蜀律师毕业于四川警察学院刑事侦查专业,于2007年至2013年在成都市公安局和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从事公安刑侦和法制工作。其间,主要在公安法制部门从事刑事案件预审工作,审核了20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2013年辞去国家公务人员(人民警察)职务,从事律师执业工作。郑陈蜀律师现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协会委员;成都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副秘书长;成都市企业合规监督员。郑陈蜀律师拥有14年的刑事法律工作经验,郑陈蜀律师自律师执业以来,代理了诸如“南充贿选案”、“天府国际机场贪腐窝案”、“广汉飞行学院贪腐窝案”、“川北医学院贪腐窝案”、“甘孜州康定市水务局、教育体育局贪腐窝案”等一些了在全国和全省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同时,郑陈蜀律师于2021年带领团队完成了四川省第一起涉案企业刑事合规监督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