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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陈蜀 | 刑事律师如何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思考(上)

发布日期:2022-05-09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前言

  2022年3月8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张军检察长在报告2022年工作安排时指出,要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实做好诉源治理,对国企民企、内资外资、大中小微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予以同等司法保护,全面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落实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

  2022年4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全国工商联召开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部署会,深入总结两年来检察机关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情况,并对全面推开涉案企业改革试点工作作出具体部署。

  基于此,本文拟从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产生、发展及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形成出发,阐述在涉案企业合规制度下刑事律师或刑事律师团队应该如何执业履职。

  壹 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均多次提出,要从不同的侧面和维度坚持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此背景下,2016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该意见明确,全国检察机关应改进办案方式和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中要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使用搜查、扣押、冻结、拘留、逮捕等措施;不轻易查封企业账册,不轻易扣押企业财物。对于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险性不高、积极配合的非公有制企业涉案人员,一般不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对于查办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犯罪案件,主动加强与涉案企业或者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合理掌控办案进度,严格慎用拘留、逮捕措施,帮助涉案非公有制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衔接工作。

  从该意见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现行的检察机关对企业及企业人员涉经营类犯罪的少捕慎诉慎押和为民营企业发展保驾护航等刑事政策在当时已经开始形成雏形。

  党的十九大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论断,强调要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鼓励更多社会主体投身创新创业。2017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就着力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权益的法治环境等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在此背景下, 2017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该通知明确,全国检察机关应规范自身司法行为,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最大程度减少、避免办案活动对企业家合法权益和正常经济活动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坚持深入查办案件与改进和规范自身司法行为并重。处理好办案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关系,不能因办案简单化或不讲方式方法而致使企业经营遭受不必要的损失甚至倒闭。在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措施时注意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合法权益,在依法打击经济犯罪、惩治职务犯罪中注意帮助企业挽回和减少经济损失,做到严格公正廉洁司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并重。对主动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认罪态度好,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不采取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对于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涉案信息,要注意保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地区检察机关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涉企业刑事案件特点的认罪认罚从宽工作规范和机制。

  从该通知上述要求来看,除了重申和细化了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刑事案件要慎用侦查措施和羁押性强制措施外,还首次以司法文件的形式提出了探索建立符合涉企业刑事案件特点的认罪认罚从宽工作规范和机制,这应该就是目前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原始依据之一。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上海市浦东区、金山区,江苏省张家港市,山东省郯城县,深圳市南山区、宝安区等6家基层检察机关开展第一期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检察机关对企业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体刑的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同时,探索督促涉案企业合规整改,促进“严管”制度化,不让“厚爱”被滥用。

  2018年7月,基于当时国际上中美贸易争端的白热化以及国内经济发展遇到的新问题,中共中央政治局首次提出“六稳”方针并且将“稳就业”放在第一位。2018年12月19日至21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进一步阐释了“六稳”方针的要义和要求。2020年4月,基于疫情防控的常态化,中共中央政治局首次提出“六保”新任务并且将“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和“保市场主体”放在前三位。在此背景下,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该意见明确,全国检察机关应深刻认识“六稳”“六保”最重要的是稳就业、保就业,关键在于保企业,努力落实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的目标,对于企业涉经营类的犯罪要依法慎重处理,落实“少捕”、“少押”、“慎诉”的司法理念,依法合理采取更加灵活务实的司法措施。

  从该意见上述规定来看,除了重申和细化了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刑事案件要慎用侦查措施和羁押性强制措施外,还首次以司法文件的形式提出了落实“少捕”、“少押”、“慎诉”的司法理念。

  202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官网的网上发布厅官宣,已下发《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并于2021年3月起启动第二期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第二期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范围扩展至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等十个省(直辖市),上述省级检察院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1至2个设区的市级检察院及其所辖基层院作为试点单位。上述方案强调,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旨在加大对民营经济的平等保护,更好落实依法不捕不诉不提出判实刑量刑建议等司法政策,既给涉案企业以深刻警醒和教育,防范今后可能再发生违法犯罪,也给相关行业企业合规经营提供样板和借鉴。在此基础上,为服务“六稳”“六保”,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形成新发展格局,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新的检察产品,贡献更大检察力量。同时方案指出,通过第一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检察机关积累了不少经验做法,也发现一些问题和困难。其中比较突出的就是,企业合规的监督考察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特别是第三方监管机制需要建立和完善,并表示将多方联手推动建立国家层面第三方监管机制。

  从上述方案可以看出,第二期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重点在于建立和完善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

  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八部委印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正式推行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

  2021年6月3日和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发布了两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

  以上是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时间和事件的主线。刑事律师应该从中意识到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产生源于执政党的执政理念和司法机关的司法理念的发展,并且必将入法成为法定制度。

  以上可以看出:一方面,从党的十八开始,先有党的经济工作会议和政法工作会议提出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后有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出台保护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及企业家发展的司法文件。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和践行的保护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及企业家的司法理念也是同“少捕、慎押、慎诉”司法理念践行和认罪认罚试点工作等有在同一时间段并行的情况,彼此之间是一种相互影响且协同发展的关系。截至2018年,认罪认罚制度已正式入法;截至2021年,“少捕、慎押、慎诉”已正式成为刑事司法政策。

  基于此,我们认为,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产生源于执政理念和司法理念的发展,并且必将入法成为法定制度。

  第二,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是涉案企业的认罪认罚制度。

  诚如上述,2017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该通知首次提出探索建立符合涉企业刑事案件特点的认罪认罚从宽工作规范和机制。当时,正值认罪认罚试点工作期间。同时,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八部委印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是启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前提。

  基于此,我们认为,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底层逻辑就是涉案企业的认罪认罚制度。不同的是,认罪认罚制度通常只要求涉案个人客观上表示出主观上认罪和认罚的态度,而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则要求涉案企业和个人除主观上有要认罪和认罚的态度,客观上企业还得完成涉案行为整改和建立合规制度体系、合规组织等一系列工作并通过第三方组织考察合格即企业合规建设是企业认罪认罚的客观表现。

  第三,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是预防企业犯罪的有效方法。

  企业对刑事合规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以及企业人员对刑事合规制度的遵守,实际上就是对刑法规范的遵守。如此,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实际运行,就使犯罪治理在某种程度上和某个领域中变成了国家和企业合作的模式,犯罪预防在这种合作治理的模式中,由国家责任变成了国家和企业的共同责任。同理,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在全社会推广,显然是预防企业犯罪的有效方法。

  结合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实际。从微观上讲,涉案企业或者涉案企业的人员涉嫌犯罪后,承办案件的检察机关在案件刑事诉讼中启动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可以形成对涉案企业的严管,促进涉案企业对涉案行为进行整改、建立合规制度体系、建立合规组织、树立合规意识,最大程度上预防涉案企业再次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从而实现对涉案企业的犯罪预防。

  从宏观上讲,涉案企业合规制度不仅可以完成上述涉案企业的合规建设,最大程度上预防涉案企业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客观上还能通过启动涉案企业合规工作,为涉案企业所在行业甚至全社会提供合规建设的样板,即所谓“办理一起案件、挽救一个企业、扶助一批企业、规范一个行业”,从而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非涉案企业的犯罪预防。

  基于此,我们认为,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是预防企业犯罪的有效方法。

律师简介

  郑陈蜀律师毕业于四川警察学院刑事侦查专业,于2007年至2013年在成都市公安局和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从事公安刑侦和法制工作。其间,主要在公安法制部门从事刑事案件预审工作,审核了20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2013年辞去国家公务人员(人民警察)职务,从事律师执业工作。郑陈蜀律师现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协会委员;成都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副秘书长;成都市企业合规监督员。郑陈蜀律师拥有14年的刑事法律工作经验,郑陈蜀律师自律师执业以来,代理了诸如“南充贿选案”、“天府国际机场贪腐窝案”、“广汉飞行学院贪腐窝案”、“川北医学院贪腐窝案”、“甘孜州康定市水务局、教育体育局贪腐窝案”等一些了在全国和全省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同时,郑陈蜀律师于2021年带领团队完成了四川省第一起涉案企业刑事合规监督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