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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远超律师团队 |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对冤假错案的影响

发布日期:2022-06-28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摘 要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八个字在我国所有的刑事案件审判程序中应该都居于首位。在程序上,其往往会与真正的如实供述背离,而会与刑讯逼供无缝衔接。这八个字对于很多犯罪嫌疑人来说是极大的心理压迫,导致很多犯罪嫌疑人被迫很难如实供述,从而很多冤假错案不断产生。对于刑讯逼供,我们是否应用沉默权来应对。所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在程序上或是实体上是否做到了真正的正义,我们是否应对其进行改进,本文将进行浅显的分析。

关键词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冤假错案 如实供述 程序、实体正义 刑讯逼供 沉默权

一、“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法治性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我们党和国家一贯坚持的刑事政策,但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影响,这一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得不到落实,出现了“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说法,比较严重地影响了对犯罪的打击和对罪犯的改造,影响了国家法律执行效果。在我国,口供作为一项证据,其证明力远高于其他证据,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权力机关为了结案率,往往使口供与如实供述背离,而趋于刑讯逼供。在程序法的层面上讲,若没有证据或没有足够的证据,就根本不存在或不应该存在什么“坦白”或“抗拒”;在实务部门与犯罪嫌疑人的对抗中,在没有足够的证据下,他们之间的关系往往使犯罪嫌疑人处于弱势的一方,在各种有形无形的压力下,在“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一次次警示下,此时对于大部分不懂法的犯罪嫌疑人来说,他们所作的口供的真实性就可想而知了,而随之应运而生的就是那不断的冤假错案。所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法治性又体现在哪里呢?很明显,“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以有罪推定和坦白义务为基础的,同样明显的是,这与现代法治、以人为本的理念是背离的:如果被告人在审判前就已经被定罪,那么整个审判就必然成为一种外在的纯装饰形式;如果被告人必须自证其罪,那么原告缺席的审判恰恰是对本真意义上的“审判”的全面消解。所以,相比西方国家的“沉默权”和“无罪推定”,这种“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口号与现代法治精神显得格格不入。

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与如实供述

  如实供述,及应如实回答,就是在法律上有这个义务,不如实回答会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我们通常讲“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如实回答就属于抗拒。尽管现在刑法上没有这么规定,但实际上对量刑会有一定影响,可能带来的就是从重处理。现实中,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的冤假错案屡禁不止,原因之一是,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供述自己是否犯罪的义务,且侦查机关将获取口供作为直接证据使用。对于如实供述,若是从另一个角度规定,即告知他如实回答可从宽处理,就是说我鼓励你如实回答,而不是规定你有这个义务。对于将如实供述是否作为一项义务来行使,实务部门尤其是侦查机关有较大的争议。对于侦查机关来说,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权,目的是找出犯罪真凶、惩治犯罪,一旦犯罪嫌疑人没有如实供述这项义务,不回答侦查人员提问,有可能导致一部分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制裁,给社会生活带来更大的不稳定。对于目前仍以口供作为重要证据的我国的一项制度来说,若不将如实供述作为一项义务,即相当于与沉默权无缝接轨,那么,对于侦查机关来说,无疑让侦查机关办案成本大幅提高,现有的侦查方式也将面临巨大的挑战。

  所以在合法权利和打击犯罪之间,平衡点究竟在哪里?或者进一步说,若我们不能使打击犯罪与遏制冤假错案并驾齐驱的情况下,我们的侧重点应该是哪一方?

  我认为,不论我国的基本国情是怎样的,世界各国的社会制度不同,经济结构不同,文化理念不同,宗教信仰不同,民族风俗不同,但他们在维护人权这一基本观点上却是不谋而合、异口同声的一致。“宁可错杀一百,也不放过一个”,现在的法治中好像依旧能看到它的影子。所以,在我看来:1.如实供述我们可以将其列为一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即若能够如实供述则可从宽处理,而不是将其作为一项义务;2.西方的“沉默权”和“不得自证其罪”我国可以尝试试点引入,虽然在理念和制度上不论是实务部门还是人民群众一时都无法接受,但是,对于一项可以减少冤假错案发生或是更加维护基本人权的制度,我们可以进行尝试,至少在发现了现存制度出现的问题之上,“沉默权”或是“不得自证其罪”的引入,无疑是我国法治又一个改进的标志。

三、程序不正义引发的冤假错案

  长期以来,我国的刑事司法都重实体而轻程序。在口供的获取上,往往会在规则上出现问题导致刑讯逼供的出现。许多人(包括司法人员)认为:因为刑讯逼供会导致冤假错案,所以要禁止刑讯逼供;但如果确保不会造成冤假错案,那么刑讯逼供就是可以被接受的。在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刑讯逼供不会导致冤假错案,反而会使得案件得以高效及时的推进,但这种刑讯逼供仍然是错误的。对刑讯逼供的禁止主要原因还是其在程序上的不正义。人们的观念是很难改变的,执法者自诩为正义的化身时,往往会忽略掉规则的限制,因为当规则不够硬时执法者的主观意识就会占上风。但是,“凡动刀者必死于刀下”,当人生反转,正义的代言人成为阶下囚,也许他们才能体会对权力的限制和程序的正义有多么重要。

  聂树斌案当时轰动了整个司法界,对于其中的来龙去脉在这里就不加赘述了,但是很明显的是,这桩案子在程序上出现了很多漏洞,尤其是在口供部分。这桩案子的过程显示是聂树斌认罪了,那么对于一个根本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来说,他认罪的理由是什么呢?无疑是将所谓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转换为刑讯逼供。还有呼格吉勒图案、胥敬祥案等等,这些冤假错案的产生的原因,刑讯逼供占主要部分。因为,刑事司法案件在讲求公平的基础上,还得注重效率,所以,在很多案件的审理上,我们必须得讲求快,所以,为了这种效率,执法者审理案件过程中的绝对程序正义几乎是无法完全落实的。当然,在很多案件中,刑讯逼供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使很多犯罪嫌疑人如实招供。但是,这就犹如美国一个演说家所提出的问题:为了大部分的人的权利得到伸张,而去牺牲小部分的人的权利吗?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杰克逊曾说过,“程序的公平性和稳定性是自由不可或缺的要素,只要程序适用公平、不偏不倚,严厉的实体法也可以忍受。”所以,在程序问题上,对于这种少数服从多数的思想我们是否应该摈除。既然如实供述往往会倾向于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也往往落不到实处,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借鉴西方的沉默权,让所有公民明确的意识到他们享有这项权利,而不是在如实供述的界限上模糊不清而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四、沉默权与冤假错案

  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到如实供述、再到刑讯逼供、最后到冤假错案,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程序上的漏洞,那其本质是什么呢?或许归根结底还是刑事政策有一定的问题。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基于本质上一个感情浓厚的国家,实体正义大于程序正义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我们必须得认识到其中的缺陷,并且发掘到其中能改善的地方。沉默权的引入的确会给实务部门带来很多问题:结案效率、程序的复杂性、证据收集的难度等等。但是现有的刑事政策的确出现了很多问题,也许沉默权的引入将会是对中国刑事政策一个巨大的革新,对实务部门也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当然,最主要的是,对于普通民众来说,他们的权利更加能够得到体现,在如实供述模糊的界限问题上,让很多不懂法的普通百姓来说,更加难以区分,虽然会有司法救济,但是真正做到落到实处还是有困难。

  美国、德国、英国、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省等都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有沉默权。最有影响力的还是美国规定的《米兰达规则》,是指公民被警察或执法人员拘留、审讯前有权获得适当、及时的警告,即他有权在开庭审判前保持沉默不回答任何问题,但如果回答了,每句话都可以作为向他起诉的证据。世界大多数国家在刑事诉讼中都将沉默权纳入侦查一节,既保护了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又限制了警察权力无限的扩大有损法制的严肃性,从而能够防止在新世纪里冤狱事件再现人间。如何认识沉默权,敢不敢将沉默权引入我国刑事诉讼中来,将是检验我国在刑事诉讼体系中人权保护制度是否完善的分水岭、试金石。

五、总结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与冤假错案的联系主要体现在其程序上的漏洞,所以,当实现不了绝对的程序正义时,将沉默权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作为应对之策也许是一个很好的办法。平冤昭雪看似是正义得到了伸张,但是法是以保护人民的合法利益为基础的,若在已经给他们造成了伤害之后再进行弥补,好像与我国的法治精神有了很大背离。“宁可放过一个坏人,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沉默权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引入,也许才能和我国的法治精神相呼应。

  参考文献

  1.《专家详解刑诉法大修:公检法均反对沉默权入法》,2011年京华时报;

  2.《我国刑事诉讼法应有沉默权的规定》,2002年中国律师网;

  3.《聚焦刑事诉讼法修改:是否明确“沉默权”存在争议》,2011年人民日报;

  4.吴占英,《坦白成立要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理解探微》,2016年法学杂志,第56页;

  5.邹剑钧、王飞跃,《沉默权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2000年《河北法学》,第85页;

  6.郭雪慧,《稳步建立我国沉默权制度的设想》,2000年《河北法学》,第160页。

作者简介

  朱远超律师团队系由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总支书记、刑事委员会主任以及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湖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委会委员朱远超律师于2014年创办,团队现有成员10人,均毕业于中国知名法律院校。团队成员法学专业知识扎实,擅长处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近年来代理过的较为有影响的重大刑事案件:周永康专案组办理的宜昌市涉案金额最大郑某银行贷款诈骗、合同诈骗案;湖北省某厅厅长涉嫌受贿、滥用职权、内幕信息罪案;汉川市涉黑第一案周某故意伤害杀人案;湖北省某区最大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主犯邓某的辩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