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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成律师团 | 宣告缓刑后的三种常见情形及法律后果

发布日期:2022-06-28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前言

  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危险以及对居住社区的影响,规定一定期限的缓刑考验期,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在司法实践中,缓刑由于其暂时不用收监执行的特性,是很多被追诉人及其辩护律师积极追求的目标之一。

  我国刑法设专节对缓刑的适用条件、考验期限、规范要求等进行了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最长可达一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最长可达五年。也就是说,在这并不算短暂的考验期内,被告人依然会因违反缓刑监管规定、犯新罪、被发现漏罪等情况而面临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或者数罪并罚的风险。因此,被宣告缓刑并不意味着案件终结,也不意味着当事人从此就摆脱刑讼、恢复自由,当事人和辩护律师在争取到缓刑的结果后仍然不能掉以轻心,要小心谨慎、悉心维护。具体而言,因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的不同表现,宣告缓刑后又有以下三种常见情形。

  情形一:

  违反相关规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根据《刑法》第77条第2款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在司法实践中,缓刑考验期间内不遵纪守法、不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法院将会通过刑罚变更的方式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常见的有以下几种行为。

  1、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社区矫正机关报到并接受监管

  根据《社区矫正办法》第5、6、25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法院、公安、监狱会向被告人核实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被告人在被判处缓刑后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十日)去社区矫正机关报到,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就会被撤销缓刑,并执行原判刑罚。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案例,被告人仅仅因为未及时报到而被撤销缓刑,如(2020)皖1702刑更1号、(2020)苏0612刑更3号、(2017)川0113刑更6号、(2016)浙0602刑更20号案件等。因此被告人在被宣告缓刑之后,一定要在司法机关或社区矫正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前往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切不能因未及时报到而痛失已经取得的缓刑结果。

  2、在缓刑考验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外出

  实践中,很多人认为缓刑等于自由,在缓刑考验期内只要不再次犯罪,一般不会出现大的问题,且每次外出都打报告、等批准费时耗力,故在缓刑考验期内抱着侥幸心理,违反监管规定擅自外出的情况十分常见。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未经批准擅自外出并非一律撤销缓刑,具体也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擅自外出没有超过一个月情节较轻的会被给予警告;

  (2)擅自外出超过一个月或者被警告三次以上的,将被撤销缓刑,重新收监执行原判刑罚。如在(2019)皖1021刑更1号案件中,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外出超过一个月,被法院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在(2018)皖1021刑更1号案件中,被告人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且在被三次书面警告后仍不改正,擅自外出,被法院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因此,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外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同地区可以参照当地的细化规定。就广东地区而言,结合《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广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规定,笔者建议做到以下三点:(1)遵守基本原则:离开市县,必须报批;(2)若是偶尔出市县的:提前三日书面申请,提供证明材料(如诊断证明、单位证明、入学证明、法律文书等)报请批准,每次不得超过三十天;(3)若因工作或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提前五日书面申请,提供证明材料报请批准,单次批准有效期最长六个月,有效期内每次外出,须在外出前一日再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事先报告。

  3、违反行政法规,被处以行政拘留、行政罚款、治安管理处罚等

  被告人在被宣告缓刑后,一定要遵纪守法,以更严格的标准要求自己,千万不要误认为只要按时报到、不擅自外出、不犯新罪,就能安然度过缓刑考验期,再无收监执行的可能。殊不知,日常生活中的很多细微行为如果不严加规范,便很容易突破法律的边界,在缓刑考验期内的行政违法行为会直接导致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法律后果。司法实践中的很多被告人并不能意识到这一点,如在(2021)云06刑更2号案件中,被告人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及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法院撤销其缓刑,收监执行;在(2021)川1521刑更3号案件中,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参与赌博,且赌资较大,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并被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的行政处罚,法院撤销其缓刑,收监执行;在(2020)云0381刑更3号案件中,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故意伤害他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院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情形二: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发现漏罪,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第77条第1款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将前罪与后罪执行数罪并罚。也就是说,这里包含两种情况,其一,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其二,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在理解该条时还有以下两个问题值得注意。

  1、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但考验期满后才发现,这种情况下应否撤销缓刑?

  对此学界存在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应当根据所犯新罪罪刑的轻重区分不同的处理方式;也有观点认为只要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原则上就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曲新久教授在其《刑法学》中即采此种观点,最高院院长周强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案典》也持上述观点。

  笔者认为只要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不论在考验期内还是期满后发现,都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首先,从法理层面分析,缓刑是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前提是被告人社会危险性的消除,如果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继续犯罪,说明其没有真诚悔罪,社会危险性没有消除;其次,从司法实践层面分析,司法实务中也倾向于认定撤销缓刑,如(2020)冀08刑终73号之二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故意犯罪,表明其已经不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即使其所犯新罪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也应当依法撤销缓刑。”(2018)鄂09刑终4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只要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不论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新罪,还是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新罪,都应当撤销缓刑。”此外,(2018)豫06刑终102号、(2018)苏03刑终80号、(2017)内0502刑初565号等案件均持上述观点。

  2、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还是对漏罪单独处理?

  对此,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也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其理由是存在漏罪的情况下,原判适用缓刑不符合缓刑的实质适用条件,且原判缓刑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极少数案例支持这一观点,如(2016)鲁17刑终35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廖某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对漏罪按照单独一罪进行处理,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案例支持这一观点。如在(2021)鄂09刑终15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对于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在审判时应当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对新发现的漏罪作出判决,不应撤销先前的缓刑判决。”(2017)湘0482刑初195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不需要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只对漏罪作出判决。”此外,(2021)云0581刑初376号、(2020)桂0603刑初180号、(2020)沪0116刑初691号、(2016)陕08刑终186号、(2014)临刑二终字第154号等案件均持上述观点。

  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应当将漏罪单独处理。第一,从缓刑的制度设计出发,考验期满缓刑判决已执行完毕,被告人已经接受了社区矫正机构长达一定期限的考察,刑法教育和预防的功能也已经实现,对其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不符合缓刑制度所体现的宽严相济的政策精神;第二,从文义解释出发,《刑法》第77条对于新罪和漏罪两种情形的规定是有明显区别的,对于新罪的表述是“犯新罪”,对于漏罪的表述是“发现漏罪”,可见二者的侧重点不同,一个侧重于犯罪所犯的时间,另一个侧重于犯罪发现的时间,对于新罪主要看其“犯罪”的时间是否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在于发现的时间,而对于漏罪则主要看其“发现”的时间是否在缓刑考验期内;第三,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刑法》第77条只规定“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没有判处的,应撤销缓刑并实行数罪并罚,而并未将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的情形作为撤销缓刑的条件,司法实践中对其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的做法并无法律依据。

  情形三:无上述两种情形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根据《刑法》第76条、《社区矫正法》第30条的规定,在缓刑考验期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和考察,期间未犯新罪、未发现漏罪的,在期满后就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此处的宣告应是公开宣告,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但是对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宣告时应当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应当保密。

  结语

  相较于实刑而言,缓刑只是暂缓执行,获得了有条件的“自由”,且这份“自由”还以一定期限内的“不自由”为代价。当触犯刑律的时候,生命中有限的时间就被上了一道枷锁,岁月长短也不再仅仅是日复一日累加的时间,而是被法律赋予某种特定意义、附加某些特定义务的期限,缓刑考验期亦是如此。因此,被告人在被宣告缓刑后,一定要严于律己、审慎修身,严格遵守缓刑考验期内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勿因认知缺乏、心存侥幸而因小失大、再陷囹圄。辩护律师在获得缓刑判决后,一般也就意味着顺利完成了委托事项,画上了句号。如果能再提示一下被告人缓刑考验期内的相关注意事项,让被告人安稳度过缓刑考验期,就更完美、更有意义了!

作者简介

  马成律师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委会副主任,第十一届深圳市律协金融犯罪辩护专委会主任,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协经济犯罪辩护专委会副主任。

  马成律师团队系由马成律师于2012年创建的专注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的刑事法律团队。团队成员均毕业于中国一流法律院校,多数成员拥有硕士学位,法学专业知识扎实,学术理论功底深厚。全浙宾、曹继栋等部分成员具有在公、检、法等国家机关从事司法工作的丰富经验,擅长处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目前,团队已承办许多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部分案件属于公安部督办的特大案件。许多经典案例案情复杂,涉案标的大,广受社会关注,办案效果获得客户与同行的一致好评,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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