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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成团队 | 监察机关函件与刑事诉讼法,孰大?

发布日期:2023-01-04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在法治国家,法律应当被信仰、被尊重、被遵守,各国家机关和司法者应当率先示范。同时,法律的价值在于实施,否则,它就可能会被践踏、被遗忘,最终沦为一纸空文。

  《刑事诉讼法》无疑是我国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它的价值和意义无可替代,它是中国刑事法治的基石,也是中国刑事法律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更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和人权保障水平的基本标志。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修订,赋予侦查阶段被追诉人诸多权利,譬如可以委托律师、会见律师、通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2018年3月《监察法》出台,监察机关办理案件适用《监察法》的规定,而《监察法》对被留置人员的上述权利未予明确。该法出台后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很多人纷纷表示,再特殊的案件也应保障被调查人员委托律师、会见律师等基本权利;还有人提出,两部法律规定有显著差异,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避免《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打架”,做好两法的衔接工作。

  果不其然,现在一些问题已经凸显出来,亟待解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监察机关突然发函,以发现刑事被追诉人同时涉嫌应由监察机关管辖的罪名为由禁止律师会见,看守所也以收到监察机关函件为由,拒绝律师会见。此时,刑事诉讼程序并未中止、中断,侦查工作仍在进行,但被追诉人的各项基本权利和律师的会见权、通信权却被限制或剥夺!实践中律师及被追诉人对这种行为往往无法理解,经过一番沟通和抗争之后,未必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很多时候会发现这些努力多是徒劳,但又无可奈何,并无有效的救济途径。

  笔者不禁思考:监察机关函件与刑事诉讼法,哪个层级更高、效力更大?监察机关一纸函件是否可以排除刑事诉讼法的适用?

一、从法律规定上来看,涉监察机关调查案件并不能剥夺被追诉人相关权利

  (一)“分别立案”的明文规定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已经启动,而非刑事诉讼程序要被迫中止

  2018年《监察法》制定时就考虑到了涉监察机关调查案件的管辖问题,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2020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改时,为了更好地与《监察法》衔接,在第二十九条新增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涉及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协商,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然而,上述法律法规只是规定了涉监察机关调查案件应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公安机关予以协助,但究竟怎么协助,是全案均由监察机关侦办,公安机关只负责相关辅助工作,还是公安机关也对其他犯罪立案侦办,并未明确规定,这导致在适用中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值得关注的是,2021年9月施行的《监察法实施条例》对该情况予以明确,在第五十一条规定:“公职人员既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又涉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机关管辖的犯罪,依法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的,应当由监察机关和其他机关分别依职权立案,监察机关承担组织协调职责,协调调查和侦查工作进度、重要调查和侦查措施使用等重要事项。”

  笔者比较发现,在《监察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无此表述,应该是立法者在深思熟虑才在终稿中添加的。上述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非常关键,明确了此种情况监察机关、其他机关分别依职权立案,这意味着公安、检察等其他侦查机关也可以直接参与到其他犯罪的侦办中,而非全权交由监察机关办理。只要其他侦查机关予以立案,则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已经启动,对刑事案件中的被追诉人,就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并且应当依法保障其相关权利。

  (二)法律规定赋予监察机关组织协调的权力,但不应据此限制或剥夺被追诉人及律师的各项基本权利

  上文已述,在该类涉监察机关调查案件中,刑事诉讼程序已经启动,《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虽明确监察机关承担组织协调职责,只是对各办案机关内部分工的明确,并未赋予其中止、中断刑事诉讼程序的权力,更没有赋予其限制、剥夺被追诉人委托律师、会见律师、通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各项权利的权力,也没有赋予其限制、剥夺律师的会见权和通信权的权力。

  对公权力机关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这是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因此,刑事案件中被追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也应予以充分保障,这就需要监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同时,尽力保障被追诉人等其他相关主体的各项权利,以保障此类交叉管辖案件的顺利推进。

二、从司法实践来看,如果涉监察机关调查案件中被追诉人的权利被限制、被剥夺,则不利于保证诉讼程序的公平,也不利于诉讼结构的平衡

  在司法实践中,相较其他办案机关而言,监察机关可能通常处于优势地位,在交叉管辖的案件中,监察机关显然拥有更多的话语权,负责羁押被追诉人的看守所对于监察机关的各项要求也很难说“不”,这就可能导致被追诉人及其律师的一些合法权利被限制、被剥夺。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往往又很难救济。

  司法实践中,在有多名被追诉人的情况下,只要其中一人涉嫌行贿犯罪,则可能全案被追诉人均不允许律师会见,即便其他被追诉人被允许会见后,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罪名的被追诉人依然可能不允许会见。至于通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其他权利,也会受到限制。笔者团队办理的一个涉黑案件,监察机关介入后决定不允许律师会见,甚至当事人被批捕之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依然不允许会见,我们向不同层级的人大、检察院、公安、监察机关多次反映,甚至反映到全国人大、最高检、公安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后才允许会见。笔者理解监察机关办理的案件确实有其特殊性和敏感性,但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会见权和被会见权都是《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的基本权利,如果这些基本权利被限制、被剥夺,不仅会影响诉讼程序与诉讼结构,也与法律规定相悖。

  其一,从诉讼程序上来看,在涉监察机关调查案件中,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监察机关协调调查和侦查工作进度,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可能也需要经过监察机关的审批,受到一定限制,但整体的侦查程序并未中止、中断,侦查工作仍在进行。甚至在不少案件中,涉及监察机关调查的部分案情相对轻微,涉及其他部分的案情反而更为重大复杂(譬如危及国家安全及公共安全的案件、一些复杂敏感的群体性案件),其他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反而更重要、更紧急,在这种情况下因监察机关介入,就禁止被追诉人与律师会见、通信,其实是变相剥夺或限制了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不利于保证诉讼程序的公平。

  其二,从诉讼结构上来看,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为了保障结果公平正义的实现,要求法官居中裁判,追求控辩的相对平衡。为不同主体设置各项权利(力)义务,就是为了从程序上相互制约,维持控辩双方的相对平衡,如果擅自剥夺一方的权利,可能就会引起失衡。现行刑事诉讼程序中,侦查阶段律师不能查阅卷宗,被追诉人享有的权利本就相对有限,可以说会见、通信就是被追诉人所享有的最重要的权利,也正因为享有这两项权利,才可以对侦查机关形成一定监督和制约。然现此类案件中,如被追诉人连会见、通信的基本权利也受到限制或剥夺,则控辩勉强维持的平衡也就被彻底打破了。

三、涉监察机关调查案件的程序衔接亟待立法修改

  需要说明的是,笔者提出上述问题、撰写本文的目的,不是为了吐糟、批评,更不是为了死磕,也不仅仅只是为了解决个案中的一些问题,笔者的主要目的是希望能够引起立法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的重视,各机关沟通协调,及时解决问题,避免激化矛盾,条件成熟时以立法形式做好衔接、明确规定。如此,才能更好地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彰显我们的制度优势。

  据了解,上述提到的涉监察机关调查案件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被限制或剥夺的问题,尤其是会见权遭受侵害的情况,并非某一个案问题,也并非某一市某一省存在的问题。如果此问题不能及时解决,不仅严重侵害此类案件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严重损害刑事诉讼法的权威、背离法治精神,而且容易引发冤假错案的发生,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此外,监察机关应如何协调此类案件中其他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其他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项,原先侦查机关侦查过程中需与上级机关、检察机关的沟通应如何调整,也缺乏明确的法律标准,实践中各地的做法可能也不同,导致此类案件的侦查工作可能也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

  造成该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衔接地不够紧密,忽视了同时涉嫌监察机关调查的职务犯罪和公安机关侦查的其他犯罪的情况下,如何保障刑事诉讼中的被追诉人合法权利的问题,由于法律设计不完善、权责及监督规范不明,导致在司法适用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在涉监察机关调查的交叉案件中,监察机关属于政治机关,其他侦查机关属于司法机关,二者职责和权力存在显著差别,考虑问题的立场和角度也会有一定的差别,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一旦边界不清,则可能会令多方无所适从,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也难以得到充分保障。问题的根源出在立法,所以只有通过修改《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才可能从根本上予以解决。当然,在正式立法、修法之前,这些问题和矛盾会依然存在,如何有效解决,避免激化矛盾,则考验着各方的智慧、耐心和胸怀。

  笔者期望未来对《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时可以对相关问题予以明确:其一,进一步厘清涉监察机关调查案件中监察调查和刑事侦查的关系,进一步细化监察机关的协调组织工作内容;其二,兼顾调查保密与刑事程序中的被追诉人权利保障,在公安侦查程序并未中止、中断的情况下,不能擅自剥夺、限制被追诉人的相关权利;其三,在权利保障以外,要同步做好权力监督,明确监督、惩罚机制。

结 语

  习主席说:推进公正司法,要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为重点,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制度安排。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要旗帜鲜明支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绝不容许利用职权干预司法。司法人员要刚正不阿,勇于担当,敢于依法排除来自司法机关内部和外部的干扰,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

  笔者理解当前形势下监察机关调查案件的敏感性和必要性,但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有些地方,不能因监察机关的一纸函件就将刑事诉讼法束之高阁。刑事侦查程序中被追诉人及其律师所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不能被剥夺或限制。

  无论监察机关,还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其办案的主要目的之一都是为了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各项权利,促进法治建设。在此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难免会出现质疑、甚至批评的声音,笔者相信,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有智慧、有胸怀、有能力解决这些问题。笔者呼吁,希望能早日启动相关的修法程序,进一步完善监察与刑事程序的衔接,以兼顾监察机关调查的保密需要和刑事诉讼程序中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

律师简介

  马成律师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委会副主任,第十一届深圳市律协金融犯罪辩护专委会主任,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协经济犯罪辩护专委会副主任。

  马成律师团队系由马成律师于2012年创建的专注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的刑事法律团队。团队成员均毕业于中国一流法律院校,多数成员拥有硕士学位,法学专业知识扎实,学术理论功底深厚。全浙宾、曹继栋等部分成员具有在公、检、法等国家机关从事司法工作的丰富经验,擅长处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目前,团队已承办许多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部分案件属于公安部督办的特大案件。许多经典案例案情复杂,涉案标的大,广受社会关注,办案效果获得客户与同行的一致好评,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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