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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新 | 办理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案件中如何进一步发挥律师作用

发布日期:2023-02-02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前言

  自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两高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到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将认罪认罚从宽纳入法律条款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司法实践六年,多家部门和地方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意见,也越来越认识到和重视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作用,本文笔者仅对在实务工作中的一些浅见的认识进行分享,不到之处,敬请斧正。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 律师作用

  在党的二十大报告里,习近平总书记再次指出严格公正司法,强调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从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亲自审议通过认罪认罚从宽试点方案,到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事诉讼法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从2019年的49.3%提高到2021年的89.4%,增加了40.1个百分点,今年1月至9月提升至90.5%。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丰富了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的“中国方案”。刑事诉讼不再是简单的“治罪”,更多的是“治理”,通过保障人权、化解矛盾等不断适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在的一致性,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和被害人一方的谅解,不捕率、不诉率的逐年上升,反映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到较好落实。

  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相关规范性文件先后出台,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2019年10月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2020年5月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2月最高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的通知》(俗称最高检28条)、2021年6月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1年12月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包括地方性规范意见,比如2022年3月23日河南高院、河南省检、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制定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细则》,为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但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还有不同的声音,也有在实践中产生的不足问题。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刑事辩护的影响

  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增加

  2022年9月24日在“新时代中国刑事司法改革发展与展望研讨会”上,司法部熊选国副部长在致辞时表示,“要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的职能作用,为深入推进刑事司法改革发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作出积极贡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律师的积极参与。2021年度全国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98.5万件,其中参与认罪认罚案件90.5万件。”法援案件的增加,必然减少委托案件的数量,但这是一种趋势,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2022年10月12日两高两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试点将在审查起诉阶段实行律师辩护全覆盖,更是律师全面参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契机。

  第二,律师执业理念和业务素质的提升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可能一直存在一种观念,就是对抗,辩护律师与公检法等办案单位的对抗性辩护。诚然,律师从辩护的角度,一定是全力维护委托人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认为办案单位侵害当事人的利益,或者认为案件中存在的各种各样的问题,都会据理力争,这是辩护律师职责。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让律师不但要据理力争,还要有“磋商”的本领。对于一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能够最大限度的从当事人的利益出发,使当事人获得最为理想的结果,也是一个辩护律师需要做到的。这就更需要辩护律师专业的把握,准确判断案情,不能盲目的去追求“无罪”,也不能让当事人丧失认罪认罚从宽的机会,和办案人员沟通,做到有效辩护。但对于明显无罪或证据不足的案件,仍然还是要据理力争。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当前存在的问题

  (一)自愿性、真实性认罪认罚问题

  自愿性、真实性,是认罪认罚的前提,但是确实有相当一定数量的案件,难以体现当事人的自愿性、真实性。原因很多,比如办案人员称“不认罪认罚就让你多坐几年”“别人都认罪了,就你不认罪,一定会重判你”“认罪认罚就让你取保,不认罪认罚不给你办取保”;还有对于法律的不理解,及对事实和证据的不清楚,盲目的认罪认罚。

  (二)忽视证据审查问题

  比如裁判文书网上可以查到的河北霸州的张勋、张旺故意伤害案,当事人认罪认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快审快结判决有罪,但后来发现被害人轻伤鉴定是做出来的。法院紧急做出两个再审决定,产生两个无罪判决,并进行了国家赔偿。

  (三)不听取当事人、辩护人意见问题

  有些检察机关将惠及当事人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成了手中的权力,除了压制性要求当事人认罪认罚外,做出的量刑建议,不和当事人、辩护人协商、沟通,武断的让当事人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特别是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看守所封闭,被羁押人员不能被正常的提审、会见,办案单位通过看守所传递给当事人一份具结书,当事人签就签,不签就在起诉书中表述当事人不认罪认罚,没有任何的沟通过程。

  三、发挥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作用

  (一)法律共同体的理念要根深蒂固

  现在经常有一种说法,是体制内和体制外之分。公检法等办案单位是体制内,律师是体制外人员,因此必然律师和体制内的人员不可能是一体的,只有体制内的人员才是一体的。这种说法虽然有其绝对一面,但是确实也存在着一定的空间。从办案单位不听取律师意见,甚至拒绝当面听取律师意见可见一斑。这是进一步充分发挥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作用最基础的条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不能只限定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三机关,应当将律师纳入进来,才能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法学家等组成的法律职业群体,应该是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从而形成一个没有疆域的法律事业共同体、解释共同体以及协作共同体。

  (二)依法强有力的保障律师执业的合法权益

  保障律师执业的合法权益,是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文件三番五次的不断要求,但是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甚至是老生常谈的会见难、阅卷难、申请难、沟通难的问题。律师作为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如果不能有效的会见、阅卷、沟通,何谈与当事人能够充分沟通和阐述认罪认罚?发挥律师在引导当事人认罪认罚从宽的能动性,首先要保证律师的内心确认,律师从专业的角度,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可能与当事人沟通认罪认罚,否则律师就会拒绝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甚至是“纸面见证”,但事实上还是要做无罪辩护。

  (三)健全完善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机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实施,律师的作用毋庸置疑,甚至是起决定性的作用。现在有些案件的压制性认罪认罚,只能解决一时的案件结案、指标完成,但是造成了一定的隐患,包括一些认罪认罚的案件会启动再审程序,甚至造成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质疑,产生对抗面,形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这不是高层设计的初衷,也不符合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涵要求。因此,从认罪认罚的程序制度设计上,就应该有律师参与的每一步的过程。比如每一个阶段,首先征求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而且要形成书面过程,纳入案卷内;如果辩护律师、值班律师有不同意见,不仅仅是提出,要有可以继续反映的救济渠道;认罪认罚具结书中,不仅仅只有律师见证签字的地方,要有律师阐述意见的内容设计格式等等。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河南省《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细则》对此也有一些规定,但实践中落实不到位。另外就是对于值班律师的规定,要从责任意识、办案程序、错案追究、经费补贴等方面予以完善,提升值班律师的责任感和专业性。

  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准确把握适用重点,始终坚持宽严相济、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坚持证据裁判、坚持三机关和律师配合制约关系,全面审查认罪认罚案件事实的真实性、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程序适用的正当性和量刑建议的适当性,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切实防范冤假错案,确保案件审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进一步发挥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重要作用,是该制度行稳致远,取得预期成效的根本保证。

作者简介

  李红新律师,高级律师职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党总支副书记、业务二部(刑事)主任;全国律协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河南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河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河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河南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委员;河南省律协扫黑除恶辩护指导组成员、河南省红十字基金会监事;全国法院优秀案件(刑事)评查专家委员;司法部法律援助案件(刑事)质量评估专家律师。北师大、清华大学刑事实务课程老师。被授予“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河南省优秀律师”“河南省优秀刑辩律师”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