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大成优秀刑辩案例 | 马丽敏:孙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

发布日期:2024-04-02 来源:大成辩护人 作者: 马丽敏

  一、案件亮点

  对于合作企业他人的职务侵占行为,孙某某主观上确不知情,客观上也没有直接参与其行为。其行为目的是合作企业间在经营上的交易合作,与合作方个人犯罪行为目的无关,主观上没有参与他人职务侵占行为的故意,不符合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职务侵占罪的认定,不能认定其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公安局接到《指定管辖决定书》及附件,审计部门对孙某某公司进行资产清查和财务审计中发现该公司总经理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产,数额特别巨大。2021年12月,公安局对张某等人涉嫌职务侵占一案立案调查,2023年6月孙某某被取保候审。

  2023年6月,孙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被移送审查起诉;后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2012年2月至2020年4月期间,孙某某公司修配厂厂长霍某某在总经理张某的指示下,伙同孙某某、袁某某虚开发票五百余万元人民币,并从孙某某公司套取现金五百余万元人民币。

  经检察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认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孙某某将套取的资金非法据为己有,且孙某某是否明知霍某某意图将套取的资金非法占为己有也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无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于2023年12月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三、争议问题

  1. 孙某某对他人所涉职务侵占行为是否知情,主观上有无共同犯罪故意;

  2. 孙某某是否将套取的资金非法据为己有;

  3. 孙某某是否明知霍某某意图将套取的资金非法占为己有;

  4.孙某某行为虽然破坏了国家税收管理秩序,但没有给国家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

  四、法律评析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必须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本案中,孙某某虽然利用了职务的便利开具发票,但其主观上不知情,客观上也没有直接参与,没有侵占公司的财物,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

  律师简介

  

 

  马丽敏,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吉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长春市双阳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马丽敏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企业刑事合规专项法律服务、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事务,兼任多家大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及集团性企业首席法律顾问律师。执业以来办理了千余件刑事、民事、经济诉讼案件,50余件企业非诉案件,多次受邀在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及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全国知名高校举办法律讲座。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20-2021《大成刑事辩护案例研讨》特聘教师,中国政法大学2021-2022《律师实务》特聘教师,吉林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涉外律师学院)2023-2026行业导师。

上一篇:诈骗欺骗细分辨,明理明法辩无罪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