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亮点
朱某某系某地知名民营企业家,先后开发了20多个楼盘,开发总面积达40万平方米,一跃成为身家亿万的富豪。但在2008年期间,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朱某某开发的楼盘滞销,导致资金回笼困难。为此,朱某某对外融资,并引入新的投资者,殊不料,在此过程中,朱某某陷入“套路贷”的漩涡中,不幸被围猎并身陷刑事指控!
朱某某所涉合同诈骗罪案件早于2012年4月被正式立案,2013年7月大成广州办公室郑城律师、吴里新律师即接受委托提供法律咨询、整理、梳理案件材料并形成法律意见等服务,开始了长达十年的漫长辩护。2014年2月朱某某被批准逮捕,2017年2月朱某某被执行逮捕。
案件历经某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某省高院二审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一审期间某市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某中院撤回起诉,并于2023年8月16日正式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已生效),朱某某在被羁押长达6年6个月零6天(合计2380天)后重获自由,案件最终撤诉无罪。
二、案情简介
起诉指控:
1、2008年11月,朱某某作为南某公司股东,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和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假以南某公司的名义,使用虚假的公司公章,提供虚假担保物,诱骗被害人冯某某与南某公司签订《合作建房合同》,先后骗得被害人款项共5300万元,以上款项没有进入南某公司账户。朱某某以盖有虚假的南某公司公章的《付款指令》等,要求冯某某将款项转入朱某某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非法据为己有。
2、2010年4月,朱某某利用其名下某地产项目,隐瞒项目已被抵押他人及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客观事实,在自身没有实际履约能力的情况下,谎称已申办施工许可证、项目公司资产无任何抵押或担保,骗取被害人黎某某等信任,签订《股份买卖协议》等,朱某某收取被害人投资款共3000万元,没有用于项目,被用于偿还朱某某个人债务。
以上,朱某某诈骗金额为8300万元。
三、争议问题
1、关于朱某某是否假借南某公司名义和冯某某签订《合作建房合同》问题。律师意见:朱某某有权代表南某公司和冯某某签订合同,该合同是合法成立并生效的。
2、关于朱某某提供给冯某某抵押物是否真实有效的问题。律师意见:抵押物都是真实有效、足额的,且抵押是有条件、选择性抵押,朱某某没有违反双方抵押约定。
3、关于《合作建房合同》上所使用的南某公司公章问题。律师意见:朱某某没有使用虚假公章,未备案公章不能认定为虚假公章。
4、关于朱某某是否向黎某某隐瞒项目被抵押的问题。律师意见:朱某某没有向黎某某隐瞒项目被抵押,6份“阴阳合同”足以推断黎某某对项目抵押情况了如指掌。
5、关于朱某某是否挪用冯某某、黎某某款项的问题。律师意见:朱某某没有挪用冯某某、黎某某款项,款项的最终用途都是项目建设,没有证据证明款项被朱某某挥霍。
6、关于朱某某是否逃避债务和侦查的问题。律师意见:朱某某没有逃避侦查,更没有逃避债务,相反,朱某某穷尽一切手段偿还债务,且逃避侦查和逃避债务是两个概念,不能以朱某某逃避侦查来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7、关于朱某某的资产和负债问题。律师意见:朱某某在案发时资产(41.376多亿元)远大于负债(11.8多亿元),净资产达30多亿元,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
8、关于本案涉案款项金额的问题。律师意见:朱某某共归还1500万给冯某某、100万给黎某某,实际拖欠冯某某(2800万)、黎某某(2900万)款项共5404万,该事实也足以证明朱某某没有逃避债务,没有非法占有款项目的。
辩护律师认为朱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没有实施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行为,并根据具体案情,提出了:
1、即便朱某某在被刑事立案后存在逃避侦查的行为,也不能以此认为朱某某具有非法占有故意;
2、朱某某案发时资产远大于负债,净资产达30多亿元,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
3、在双方纠纷发生后,受害人可根据民事合同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挽回损失,朱某某不应被认定为诈骗犯罪;
4、根据中央部署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政策精神和司法解释,朱某某遭遇了大量“套路贷”诈骗犯罪行为,不仅不是犯罪嫌疑人,反而是受害人等重要观点和意见。
在法庭庭审时,辩护律师形成了直观明了、冲击力强的可视化辩护方案进行展示,取得了极佳的庭审效果。
四、法律评析
该案证据材料众多、疑难复杂,且争议性很大,关注度很高。在长达十年办理案件过程中,辩护律师做了大量细致艰苦的证据梳理分析、调查取证、案例文献收集和观点提炼等工作,会见次数达221次,提交辩方证据89份达1100多页,团队案件研讨10多次和经办法官沟通10多次,形成辩护词、法律意见、申请书、情况说明 (反映) 等各类法律文书50多份。
辩护律师紧紧围绕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自始至终为朱某某做无罪辩护。经不懈努力,该案最终取得撤诉无罪的极佳辩护效果,朱某某在被羁押长达6年6个月零6天(合计2380日)后重获自由。
案件的圆满成功不仅仅赖于辩护律师对专业服务的极致追求、对辩护信念的坚持不懈、对客户利益的最大维护,更充分诠释了司法机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和法治思想,也是证据裁判和疑罪从无司法原则生动、具体体现,同时亦是当下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权益的最好例证!
律师简介
郑城律师,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注册外籍律师。担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律师专家库刑事法律事务律师专家库第一批专家、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二届理事会理事、广东省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监督员等职务。郑城律师一直专注刑事辩护业务,对刑法学术理论有深入研究,理论功底坚实,曾担任一系列在广东乃至全国有较大影响力的案件的辩护律师,特别在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领域办理过一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吴里新律师,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律师协会职务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吴里新律师具有丰富的刑事案件辩护经验,办理过一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