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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典型刑辩案例 | 邢留墨:张某涉嫌诈骗罪一案

发布日期:2024-04-11 来源:大成辩护人 作者: 邢留墨

  本案案情扑朔迷离,堪称现实版罗生门,案情的关键之处如同一片浓雾笼罩的谜团,等待着律师去解开。乍看之下控方证据似乎无懈可击,指控当事人诈骗的证据一应俱全:被告人的供述、多位证人的证言、各种书证,甚至拿来了专门机构的鉴定意见。

  在这种极端不利的情况下,邢留墨律师详细翻阅了一万一千页的证据材料,如同侦探一般,细心搜寻着每一个线索,拼凑着案件的真相。

  一、迷雾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30日张某代表甲公司,向农牧局申报“退牧还草项目”,该项目中,甲公司提供15000亩土地用于种植苜蓿(一种草本植物),甲公司获得15000公斤苜蓿种子、150吨化肥等实物补贴。张某在代表甲公司成功申报“退牧还草项目”的情况下,又用相同地块,编制《实施方案》申报“振兴奶业苜蓿项目”。

  公诉机关认定后一次申报的“振兴奶业苜蓿项目”属于在同一地块上重复申报,是骗取国家补贴的行为。经城市规划设计院比对,两个项目的重合地块面积共计11450亩,“振兴奶业苜蓿项目”的财政补助为600元/亩,重合地块面积与每亩财政补助金额相乘得687万元。据此,指控张某骗取国家财政补助687万元。

  二、疑云

  邢留墨律师接受委托后,经研判,锁定本案的焦点在于:张某有无申报“退牧还草项目”并提供15000亩土地。如果没有申报过此项目,自然不存在重复申报的问题,也就不构成犯罪。

  而本案极端严峻的情况在于:

  1、张某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作出了多份承认自己曾申报“退牧还草项目”并提供15000亩土地的有罪供述。张某的工作助手刘某作为证人也作出了与之相印证的笔录。

  2、张某两次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土地统计明细表》,并两次在《土地统计明细表》上签字说明“这是我提交的退牧还草项目的申报材料”。

  3、接收项目申报资料的行政主体“草原工作站”站长指证张某代表甲公司申报过“退牧还草项目”并提供地块。

  4、2015年7月,甲公司安排A员工从草原工作站领取苜蓿种子、化肥,这次领取行为在草原工作站“领料单”的落款签署了“草业公司”的名字。“草业公司”确实是“退牧还草项目”第16标段的中标单位,甲公司安排员工冒名“草业公司”领取了“退牧还草项目”的种子、化肥补贴,不仅印证某农业公司申报过“退牧还草项目”,甚至不惜冒名其他公司领取实物补贴。

  三、抽丝

  1、张某在2015年5月确实曾经代表甲公司申报过“退牧还草项目”,但申报的是该项目的第17标段,第17标段具体是“15000亩人工草地地面处理、播种及田间管理的投标”,这是申报的一个机播项目,而不是申报为该项目提供15000亩土地。并且张某因错过了第17标段的最晚投标时间,最终未投标成功。之后,张某就与“退牧还草项目”没有产生过交集。

  2、张某代表甲公司申报“退牧还草项目”提供土地之事,张某自己是没有具体印象的,因为张某在甲公司担任的就是办公室主任一职,而申报五花八门的苜蓿项目,恰恰就是他的日常工作,在他的认知中,这些项目都是要“种苜蓿”,不会特别去记项目名称。

  在讯问时,公安机关先入为主地告诉张某,他曾经申报过为“退牧还草项目”提供15000亩土地。张某和助手刘某在受到公安机关误导后,回去查看甲公司邮箱中的历史邮件,发现里面有一封2015年5月30日自己发送给自己的《土地统计明细表》,助手刘某在自己记不清的情况下,还是提醒张某,这份明细表可能就是在上报“退牧还草项目”的地块。

  恰好之前提到张某自己真实申报过“退牧还草项目”第17标段,而这个第17标段确实是一个15000亩的项目(不过是一个机播项目),并且张某在2015年为了申报“振兴奶业苜蓿项目”也真实向草原工作站报送过15000亩左右的土地。

  正是基于这三项真实的记忆,张某才被公安机关误导,混同了申报“退牧还草项目”第17标段和为“退牧还草项目”提供土地的概念,认为自己存在申报为“退牧还草项目”提供地块的可能,据此做出了大量对自己不利的有罪供述。

  在捋清有罪供述成因的前提下,邢留墨律师逐字逐句分析张某供述与客观书证之间的矛盾之处,展示了张某的无辜与清白,并向合议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

  3、张某向公安机关提供《土地统计明细表》,并签字自认,这就是他为“退牧还草项目”提供土地的申报材料。

  事实上,张某向公安机关提供《土地统计明细表》的行为发生在2020年11月2日,也就是本案的侦查阶段。这仅证明这份书证形成于2020年11月2日。在草原工作站、农牧局的电脑上、档案里都没有提取到这份《土地统计明细表》,说明2015年5月30日张某根本没有提交过该文件,以作为向“退牧还草项目”提供土地的申报材料。

  在2020年10月28日,张某还向公安机关提交过另一份《土地统计明细表》,并也签字确认:这次提交的是申报“退牧还草项目”时提供的地块。张某在2020年10月28日、2020年11月2日向公安机关提供的两份不一样的《土地统计明细表》,他每次都签字确认这次提交的是“退牧还草项目”的土地,张某这种反复提供自相矛盾证据的情节,恰恰说明张某根本就不清楚自己是否曾为“退牧还草项目”提供过地块。这种错乱的表现,与其受到公安机关误导的错乱记忆相呼应。

  无论如何解读《土地统计明细表》,这都仅仅是对土地面积的“统计”,而非对国家补贴项目的申报。申报国家项目是一项重大且严谨的任务,申报国家项目的申报材料有具体的格式要求,申报材料中至少应当有想申报项目的名称。但这份《土地统计明细表》它只是甲公司名下部分土地情况的汇总表,历年来这种统计表甲公司为申报“振兴奶业苜蓿项目”曾向草原工作站多次发送,与“退牧还草项目”建立不起一一对应的关联性。

  4、A员工是听从甲公司领导安排,到草原工作站领取的苜蓿种子、化肥,而甲公司领导是听草原工作站站长说这批种子质量非常不错,才安排人去取的种子。甲公司有长期向草原工作站购买种子、化肥的经历,流程都是先领走,到一定时间再统一结算。甲公司这次依然认为是购买种子、化肥,不认为是免费领,加之甲公司没申报过“退牧还草项目”,所以从来没人认为这领的是“退牧还草项目”的补贴。领料单上“草业公司”那几个字是草原工作站自行安排库管手写的,甲公司对此不承担负责。

  四、破局

  2015年5月中旬,甲公司委托张某参与了委托事项具体是“人工饲草地机播作业事项”的17标段的报名,这个标段的具体内容是在未确定的15000亩土地上种植苜蓿的机耕费、劳务费,并非提供15000亩土地。因投标报名超过截止期,甲公司并未介入该标段的后续工作,甲公司的投标行为,和申报为该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完全是不同的两回事。

  甲公司并没有向农牧局申报过为“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提供建设用地。如果甲公司申报过为该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则在农牧局一定会留下接受申报材料、审核、批准等文件。但本案中并没有来自农牧局的证据能印证这一点。

  草业公司中标的“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16标段15000亩苜蓿草种植养护,并没有实际实施,甲公司不可能为没有实施的工程提供建设用地。“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16标段在启动之初,就没有项目用地。在16标段的对外招标文件中,没有告诉潜在的投标者,项目地块在哪里。

  即使在草业公司中标之后,草原站站长在回答草业公司负责人询问项目地块时,他只是含糊其辞地说项目可能落户在甲公司的地块上。这就表明即使在中标方已经确定的情况下,他还没有找到16标段项目用地。这表明,在项目启动之初,草原站站长的工作就已经出现纰漏,他正在推动一个无地可用的项目。“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16标段没有实际实施,草原站站长知道这是重大工作失误,此后他的所作所为,都是试图掩盖这一工作失误。

  草原站站长在通知甲公司来领取苜蓿种子时,明知A员工是代表甲公司领取种子,却特意安排下属在“领料单”上将领料人填写成“草业公司”。这样做的惟一目的,就是要以此向他的上级表明,“退牧还草项目16标段”还在以中标单位的名义进行中。草原站站长无法找到数量达到几万亩的地块交给中标单位实际种植养护,又担心上级领导的责怪,于是就拙劣地将甲公司的“振兴奶业苜蓿项目”土地,移花接木为“退牧还草项目”所需地块,并编造虚假的资料以图蒙混过关。

  无论草原站站长这样做是出于什么动机,就张某而言,他不可能为一个根本就没有实施的“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16标段提供土地,这一点从常识上看,都是无疑的。

  邢留墨律师还比对了十余位证人的笔录,并对规划设计院的鉴定意见,从检材来源到鉴定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质证,最终将这些证据一一排除,粉碎了公诉机关建造的证据结构,推翻了公诉机关的指控逻辑,使合议庭认定其指控事实不能成立,宣告张某无罪。

  在原公诉机关不服无罪判决提起抗诉后,邢留墨律师又通过向原公诉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阐述意见,使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可了律师观点,作出不支持原公诉机关对张某抗诉意见的决定,通过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最终确认张某无罪,获得生效的无罪判决。

  这场长达三年的漫长斗争中,终于以正义的曙光照亮了整个法庭作为终结。邢留墨律师不仅在这场智力与勇气的较量中取得了胜利,更为自己的当事人洗清了冤屈。

  律师简介

  

 

  邢留墨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邢律师曾在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工作多年,出庭办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理论功底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其办理的宋某侵犯商业秘密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2015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邢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娴熟于刑法、刑事诉讼法,专业致力于刑事辩护领域,成功办理过宣判无罪案件、不起诉案件、宣判前被释放的案件,最终改判缓刑和获得从轻处罚的案件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