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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友谊:航班延误险与诈骗罪漫谈

发布日期:2020-12-16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案情】

  李某精研航班延误规律,用多人名义购买延误可能性高的飞机票及附随的延误险,待延误发生后,领取保险理赔金,多次操作后,获利300余万元。该案被南京鼓楼警方以诈骗罪立案。

【讨论】

  本案是否构成诈骗罪,要厘清两个基本问题:

  一, 延误险是《保险法》上的保险吗?(保险与纯赌局的区别)

  二, 李某骗得了什么?(300万元的结果可以归责于欺骗行为吗?)

【延误险的本质是一个就未来事件是否发生展开的赌局】

  《保险法》(2009)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了保险的种类:“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保险就本质而言,是一种众人拾柴,温暖一隅的增进社会福利和鼓励人类行动的 “良商”行为。因为有了保险,各种有风险但是能够增进社会财富的活动被大大鼓励了。依据前述《保险法》的条款,保险理赔的应是具体的损失:人险是生命和健康受损,财险是财产受损(这是消费险的本质特征,但是中国还有储蓄险的情况,即在人寿保险的名义下开展的每年存储若干保险费,二十年后或重大疾病发生时连本带利返还)。

  航空延误险既然已经被批准为一种“保险“,那么纳入正常保险概念的范围则属于消费险,即保险费交出去以后,不发生特定事件时不会还本,就如机动车保险。在财产险和人身险之间,航空延误险并不涉及人身伤亡,不能归属于人身险;但是归属于财产险,又得找到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否则保险标的落空,补偿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

  人们可能认为延误险弥补的是乘客的“时间损失”。实际上“时间”不可能成为法律评价的实体对象。时间在法律上都是作为对某类利益的描述而有意义的,例如“有期徒刑三年”、“上诉期十日”,时间对于前者是就人身自由被剥夺程度的描述,对后者而言是就上诉权保障的量化描述。在科学上,以人类的目前状态而言,纯粹的时间既不可能“得到”,也不可能“损失”,不可能“给与”,也不可能“交易”,所以不可能成为法律的调整对象。这就是一对璧人突然翻脸闹分手时,一方提出“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支持的原因。那些日常生活中的有关“你买了我的时间”的说法,翻译成法律术语应该是“你购买了我的服务”之类。

  既然“时间损失”不能成为保险的实体对象,那么延误险赔的是什么呢?其实,延误险对《保险法》关心的内容是什么都不赔,赔的是对一个未来事件赌输了的“赌注”(1:10的赔率),与赌球、猜大小没有本质区别。

【李某骗得的是“参赌”的资格,不是直接骗取了财产】

  既然保险公司开设了“赌局”,“赌客”就会纷纷上场,不过庄家是要精算赔率的,于是将非真实旅客排除在外。李某就是被保险公司排除在外的人。

  于是李某通过真实的机票交易但实际上不准备履行出行计划的方式进入了“赌局”。

  “赌局”中发生的一切已经不是李某所能够控制的了:航班是否延误,李某既不能捏造,也不能制造,一切都依照公开的数据信息供有意参赌的人抉择。很明显,现实中有准备的赌客在这个局中还是很容易将“庄家”的赚钱设计打翻的。保险公司明明可以用增加登机牌之类能够证明真实旅行的方式锁定“赌客”的范围,却偏偏粗疏地面对,这可能是降低险种运营成本、增加购买诱惑力的原因所致。

  如果认为李某对保险公司构成诈骗,那么必须证明李某的加入(欺骗行为)就可以直接拿到钱,如冒充村民领取征地补偿款等“资格型诈骗”。而本案中李某的参与“对赌”本身不会带来钱财,“赌局”中的情势变化才有可能给她带来钱财。由于所有的财产犯罪都要求被犯罪构成描述的行为与财产损失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关系——即不得有独立介入因素的隔断,所以不能直接将李某骗取参赌资格的行为认定为最终赢了赌局获取财产的诈骗行为。例如某女见牛郎,谎称仙女(主体身份因素的欺骗),实则是精心计算之衡量:牛郎年轻有力,有牛有房有田,可骗为夫婿,婚内由其供给吃住,离婚可分财产。显然某女最终获得牛郎的财产要归之于婚姻(离婚),不可归责于婚前谎言,不会将该女认定为针对牛郎财产的诈骗罪。

  李某的行为就如证监会禁止徐翔入场炒股,徐翔遂冒用他人之名继续进场赚钱一样,不应该为自己凭法律不禁止的技术获得的利益承担诈骗罪的责任。

  她撒谎,只是骗得了一个进场参赌的机会。

【律师简介】

韩友谊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顾问

北京大学刑法学博士

著名刑法学培训专家

  韩友谊律师是著名的刑法学培训专家,知名法律人。韩律师深谙中国、德国、日本刑法理论,有深厚的刑法学功底和精密的逻辑思维能力,能够准确地找到辩护切入点,针对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有丰富、专业的辩护经验,擅长量刑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