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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伯坤律师团队 | 从“无期”改判为“有期”——杨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二审有效辩护侧记

发布日期:2022-02-21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近日,大成杭州办公室楼伯坤律师团队办理的某地三个食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一案,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从轻改判的理由,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对杨某某的量刑部分,将一审对杨某某所判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

  2020年12月,杨某某收到其人生中的第一份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认定其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对杨某某而言,不吝于晴天霹雳,他难以接受这么重的判决结果。杨某某不服,遂依法向二审法院提出了上诉。在杨某某及其家人的信任、理解和配合下,楼伯坤律师团队开展了长达九个多月的辩护历程,最终为杨某某争取到了可喜的结果。

一、案情简介

  自2015年起,上诉人杨某某利用所控制公司通过同案上诉人R等在境外设立的X公司向国外供应商采购开心果、碧根果等坚果,于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间,委托案外人L组成的走私团伙,通过同案上诉人Y等边民代理人,组织其他边民通过边民互市贸易的方式,从广西边境口岸入境,并将涉案坚果运送至杨某某指定的仓库;2017年上半年开始,杨某某等人通过越南相关公司将货物以过境转口方式运送至中越交界口岸,由同案上诉人R联系并委托Y等边民代理人,利用边民互市贸易免税条件将涉案坚果拆分后运送入境,并转运至杨某某指定仓库。根据海关税务稽查核定的数额,杨某某被认定涉嫌偷逃应缴税款2亿余元。

二、争议焦点

  • 对于法定犯,刑事司法是否需要重视行政政策因素?• 行为人认可罪名,但对部分起诉事实提出异议或辩解是否属于“认罪”?• 在走私普通货物罪已废除死刑的情况下,如何把握无期徒刑刑罚适用的条件?

三、辩护历程

  接受委托后,楼律师团队及时、全面开展阅卷工作,理清案情

  接受杨某某家属的委托后,楼律师第一时间与本案的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希望能够进行阅卷,但承办法官表示暂时不能提供阅卷服务。为了及早掌握案情,全面做好二审辩护的准备工作,楼律师当即联系了本案的一审律师,并根据行业规则向其寄送了相关手续和证明文件,及时从一审律师处获得了相应的案卷材料。阅卷过程中,楼律师团队仔细梳理了本案中相关证人对于X公司的坚果业务操作流程以及涉案坚果通关流程的证言,并将这些证言与部分上诉人的供述进行对比,从而全面、准确地了解到本案的行为模式。与此同时,楼律师团队还将阅卷中发现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之间的矛盾之处予以摘录,详细分析了证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效力,并对用以证明杨某某与其他同案人在本案中地位、作用的证据给予了高度关注,理清了案件的框架和形成脉络。

  多次赶赴看守所会见杨某某,了解杨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辩护方向

  通过阅卷对本案有了全面、具体的认识后,楼律师立即赶赴看守所会见杨某某。在首次会见时,楼律师着重询问了杨某某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认识和量刑的意见,将杨某某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的异议点和对量刑幅度的具体看法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并就阅卷过程中发现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之处与杨某某进行核对,精准把握争议焦点和辩护重点。在后续的多次会见中,楼律师充分尊重杨某某的意见,耐心听取其关于本案事实部分的陈述和辩解,重点围绕其开办的公司情况、与境外供货商签订合同的主体身份、X公司的管理人员、购买坚果的货款支付途径、接货公司名称等分析本案涉及单位犯罪的细节情况,从与通关人员L的关系、与通关人员R的关系、与越南H公司的关系分析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地位,以及通过从审查起诉阶段的如实供述的态度分析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可能性。同时,根据杨某某特别关心的“自己如实陈述的态度”能不能被司法机关认可为“认罪”的问题,向其做了专业、细致的解释和说明,并进行心理辅导,消除其紧张和焦虑的状态。在此基础上,楼律师与杨某某就证据形成、各类证据间的关联性、二审陈述(辩护)意见的重点以及相互之间的配合等问题进行了沟通,逐步形成了较为充实有效的辩护方案。

  制作书面报告,申请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争取质证机会

  通过前期的阅卷和会见工作,楼律师发现杨某某提出的对一审判决的事实、证据的异议中的一些问题,确实严重影响到了对其的定罪量刑,故楼律师从“上诉人提出的异议确有依据”和“本案符合应当开庭审理”两个方面详细阐述了本案开庭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指出了一审判决对杨某某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认定错误,认定杨某某的涉案走私金额和偷逃税款金额证据不足,对其供述与辩解的评价不当,请求二审法院能够开庭审理。通常而言,二审案件申请开庭审理,能够给二审辩护人创造对全案证据进行质证的机会,以便于让二审合议庭通过进一步听取辩护人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意见,查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以客观依据来提高二审改判的可能性。因此,楼律师除了递交书面报告外,还口头将相关理由向承办法官做了进一步的解释。

  与二审法官充分沟通交流后,提交书面辩护词,阐明辩护观点

  在申请法院开庭审理本案的同时,楼律师向承办法官就本案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多次的沟通,提出辩护意见。综合起来,辩护方案涉及的内容包括:从本案犯罪行为结构模式、公司作为犯罪主体、货主是从犯等方面进行构成要件的实体辩护;从证据证明力、海关稽查计税依据、认罪坦白表现等方面进行程序辩护;并突出以边民互市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背景下无期徒刑的法律适用作为两大政策辩护点。具体如下:

  1.通过对边民互市政策的分析,指出杨某某所实施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楼律师团队通过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后发现,本案涉及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曾经发布过《广西边民互市进口商品管理规定》,该规定要求边民互市进口商品必须是境外边民所在国(越南)为原产地的,这大大限定了进口商品的范围,还在是否属于走私物品上产生争议,故随后制定的《广西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管理规定》取消了边民互市进口的商品必须原产于越南的规定,只要以满足边民生活需要为目的,均能享受互市贸易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这也成为当地行政执法的依据。因此,当地政府对边民互市贸易的宣传和支持,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杨某某等人产生了错误认识。

  同时,楼律师团队在搜索了多个被列为典型的特色地域模式后发现,无论是广西省东兴市的东兴模式、云南省瑞丽市的边贸+扶贫模式,还是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的边贸+落地加工模式,均突破了“边民生活需要”这一目的要件,但是上述创新模式也确实为当地增加了税收,改善了就业,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帮助边民脱贫致富,实现了边民互市的最根本目的,相关地方的司法机关也未对这种模式予以否定性评价。

  进而,楼律师团队在梳理了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后发现,杨某某作为货主只是为了减少运营成本才委托专司通关的L团伙将涉案坚果清关入境,主观恶性较小;杨某某也按照当地政府关于边民互市贸易的要求承担了涉案坚果所需缴纳的7%-8%的税款,对当地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楼律师特别提出,走私普通货物罪作为法定犯(也称“行政犯”),是以违反相关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为前提和基础的,前置的行政法律法规和行政政策是判断行为违法性的重要尺度和标准。本案发生在边民互市贸易的政策背景之下,涉案坚果是经相关行政机关确认的边民贸易的物品,坚果的通关入境模式一定程度上是得到了当地政府和海关的认可和支持的。因此,对于法定犯而言,这些行政政策是刑事司法处理具体案件时需要综合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二审法院应充分关注边民互市贸易这一特殊政策,全面考量本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给予正确的认定和评价。楼律师的这一观点引起了二审法院的注意。

  2.通过解析走私普通货物罪的量刑档次,提出对杨某某适用无期徒刑不能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

  楼律师根据其多年研究走私犯罪取得的成果和积累的经验,系统分析了走私犯罪各罪名刑期的历史变化,认为在目前一般走私犯罪废除死刑的刑罚框内,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规定表明,无期徒刑已然是该类罪的“极刑”,因此只有对“罪行极其严重的走私罪才适用无期徒刑”。而本案虽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但与众多走私案件进行横向比较,它并不是“特别严重的”走私案件,还称不上“罪行极其严重”(的走私犯罪)。因此,若是顶格处罚(判处无期徒刑),则明显存在量刑畸重的问题。

  与此同时,楼律师还组织团队成员实施了类案检索工作,通过提取待决案件中核心事实、争议法律问题及法律关系中的关键词检索类案后发现,目前司法实践中已有多个偷逃应缴税款金额超过2亿元的走私普通货物案件的被告人(上诉人)被判处13年半到15年不等的刑期。因此,单纯的走私数额(2亿)不能作为判处无期徒刑的唯一标准。据此,楼律师团队及时将相关判决书中与本案相类似之处予以梳理和摘录,提交给二审法院作为参考。

  尊重杨某某的认罪意愿,积极推动二审阶段的认罪认罚工作

  楼律师团队在阅卷时发现,杨某某自审查起诉阶段起就明确向司法工作人员表达了认罪的意愿,但是一审判决却并未对此予以认可,没有将杨某某的认罪情节作为一个独立的从宽情节予以考虑,因此,楼律师在多次会见杨某某并了解到其本人具有真诚的认罪意愿后,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代为转达了杨某某的认罪态度和意愿,并且希望能够进一步推动二审程序中的认罪认罚工作的开展。承办法官仔细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后,及时提审了杨某某,对其就相关犯罪事实的认罪态度予以了认可。

  协助家属支持杨某某的退赔意愿,寻找、创设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楼律师团队对本案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后发现,杨某某除了坦白以外,没有其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因此,为了进一步推进改判机会的形成,楼律师团队主动寻找、创设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经过与杨某某本人及其家属的商议,楼律师主动联系承办法官,向承办法官表达了杨某某本人及其家属的退赔意愿,促成了家属代为退赔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地减少了本案的社会危害性,挽回了部分国家税款损失。二审法院对此也予以肯定。

四、最终结果

  在楼律师团队的积极努力下,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中对于杨某某的量刑部分,将杨某某的主刑由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将附加刑中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将附加刑中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改为并处罚金。

五、结语

  本案的辩护工作虽然已经落下帷幕,但是基于本案所产生的思考却尚未停止。杨某某等人对于边民互市贸易政策的错误解读,是其实施涉案犯罪行为的根源。一般来说,法定犯的社会危害性相较于自然犯而言,往往更为轻微。因此,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出发,就需要对法定犯的处罚给予适度宽缓,并将行政政策作为法定犯刑事司法从宽处罚的重要依据。在废除死刑所涉及法定犯罪名的场合,对无期徒刑的适用应当更加慎重。

律师简介

楼伯坤

大成杭州办公室 高级顾问

大成网络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大成浙江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浙江省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专家

• 主要业务领域:刑事辩护、争议解决与诉讼、金融与证券合规、法律风险控制。

王天娇

大成杭州办公室 律师

大成网络犯罪研究中心研究员

大成浙江刑事专业委员会秘书处成员

• 主要业务领域:刑事辩护、争议解决与诉讼、公司运营与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