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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嘉毅:X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挪用资金一案

发布日期:2022-04-21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案情简介

  一、人物介绍

  某公司是一家拥有亚洲最大某矿的上市公司,公司拥有七万多股民。董事长X某某因收购某矿业公司股权发生纠纷,于2017年3月,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2.9亿元)、挪用资金(1亿元)为由抓捕。

  二、案件起因

  整个股权收购分两次进行,都是通过关联公司间接收购。上市公司履行了披露义务。起诉书指控第二次收购的剩余33%股权(2.9亿元)涉嫌诈骗。但出售方是在明知交易实质是某公司在收购,自愿与关联公司的签订合同。在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部分转让款后,在移交过程中,发现该公司的开采资质、安监环评均不达标等情况,因出售方存在严重违约,故停止支付后期款项。出售方明知民事途径无法解决,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不仅如此,公安机关还将一笔支付股权对价款(1亿元)认定为挪用资金,起诉书也同时进行了指控。

  三、案情发展、审理结果

  本案经过两次四天庭前会议、一次三天的正式庭审,此后向最高院先后申请了五次延期;2020年12月19日,一审法院开庭宣告被告人无罪并当庭释放,三年九个月后被告人重获自由;后省检提起抗诉,被告人提出上诉;辩护人以介绍案情为由,与检察官当面沟通近四个小时;最后检察院撤回抗诉、被告人撤回上诉。

争议问题

  一、将被告人羁押在高原地区看守所获取笔录,是否属于刑讯逼供?

  二、X某某是否以非法占有目的虚构、隐瞒事实,与他人签订合同?

  三、X某某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将1亿资金挪作他用,谋取个人私利?

法律评析和申报理由

  法律评析

  针对争议一:

  排除非法证据是本案发生转变的关键。利用高原地区看守所羁押嫌疑人获取口供,在该地区经常发生。庭前会议上,辩护人提出排非申请后,从几方人员惊诧的表情和语气中,我们可以感受到。辩护人坚持排非请求,并依照法律规定逐条明确时间、地点、人物、情节、手段、结果等,并强调书记员记录,要求法庭详细说明裁判理由。经过两次四天的庭前会议对抗,公诉人同意不再出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全部供述。这在该地区朝野上下已经引起不小的震动。

  针对争议二:

  辩护人调取大量证据(书证五册共计983页),还原了交易过程的真实情况,能够证实收购行为实际是ZH公司出钱,作为买方有资金保障就不存在隐瞒、虚构行为。作为上市公司也及时披露每一步交易环节。出售方对此完全明知,不可能被骗,更不可能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出售方没拿到钱是因为严重违约。这是典型的民事纠纷,而非刑事诈骗。

  针对争议三:

  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有资金统一归集使用的规定,与刑法关注的挪用资金没有关系;钱作为种类物,一旦归集统一使用,可以用来支付股权对价款,这与刑法关注的挪用资金没有关系;合法取得股权对价款的公司,如何使用1个亿的资金,与刑法关注的挪用资金也没有关系。

申报理由

  涉及矿产的股权交易是较为复杂的商业交易行为。为了充分了解案情、了解当事人、了解调查取证的方向,以及制定诉讼策略,应对庭前会议、排非申请、统一辩护思路、明确庭审分工等工作,在三年的时间里,律师为此前后49次飞赴当地,两位律师累计出差大约120余天。可见,一件成功的无罪辩护案件需要付出的艰苦努力。

  随着辩护人大量收集证据,随着辩护人持续坚持调取的关键证据的不能到案,也随着辩护人坚决排除哪怕是不认罪的庭前证言,案件逐渐被当地司法机关重视。最终让庭审成为当地政法机关以审判为中心研讨会的观摩庭。省高院派人,地方区、县所有法院院长、副院长均全程观摩庭审,这让辩护人火力全开的庭审辩护观点,在更多的法律人中得到认可。让一个虽然金额巨大备受瞩目的案件,全案无罪、当庭释放成为可能。

律师简介

韩嘉毅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2002年起,担任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秘书长,第八届北京律协刑诉法委员会副主任,第九、十、十一届北京律协刑诉法委员会主任,全国律协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委员,全国律协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业务指导委员会成员,北京律协律师办理涉嫌黑恶势力案件辩护代理工作业务指导小组组长。

  代表性学术论文:

  •《新刑事诉讼法热点问题及辩护应对策略》撰稿人,法制出版社,2013年

  •《刑事辩护律师审查、运用证据指南》编辑委员会成员、撰稿人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

  •《刑辩路上的梦》,法制出版社,200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律师建议稿与论证》副主编,法律出版社,2007年

  •《走进刑事辩护》副主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

  •《刑辩三人谈》编写组成员,2021年

  承办案件:

  • 为天津蓟县国税局局长梁某某担任辩护人(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为北京枫宝俱乐部、航鹰企业法定代表冯国忠辩护(合同诈骗);

  • 为北京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祝华辩护(贷款诈骗案);

  • 为原沈阳木兰集团董事长孙峰担任辩护人(偷税等罪名);

  • 为原云南省省长李嘉廷担任辩护人(受贿罪)。